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欧盟委员会日前正式推出金融交易税,从2014年1月开始,将对德国、法国等11个国家的所有金融工具的买卖进行征税。笔者认为,此举对遏制金融机构的过度投机行为有益。不过,对经济复苏并无多大益处。
欧洲议会在2012年5月曾通过决议,支持欧盟建立一种共同税收体系,开征金融交易税,并认为欧盟委员会提出的税率切实可行。欧盟内部并未对此问题达成决议。但是在去年12月,欧盟11国设立金融交易税获得欧洲议会同意,并于日前推出。按照该方案,对衍生品征收0.01%,对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货币市场工具,回购协议以及证券借贷交易征收0.1%的税率。0.01%和0.1%是欧盟规定的最低税率,参与的国家可以依照实际情况自行调高。同时,为了防止金融交易转向其他区域,方案还规定交易双方中只要有一方设在征收金融交易税的11个国家里,就必须交税。另外,还设立了“发行原则”,即只要有关金融产品在这11个国家中的任何一个国家发行,之后在世界各地自由交易,都要交税。
笔者认为,推出金融交易税,对遏制金融机构的过度投机是有益的,这也符合金融交易税的鼻祖——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美国经济学家詹姆斯。托宾的部分旨意,即“往飞速旋转的市场交易的轮子里参沙子”,以减少金融市场的波动性。
实践表明,无论是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还是2010年以来的欧债危机,都有金融机构过度投机的影子。比如2008年之前,金融机构针对次级贷款及其衍生品形成过度投机交易;再比如金融机构介入针对欧洲主权债务的保险交易,如信用掉期违约互换和不持有国债的情况下发生的“赤裸信掉违约互换”,后者就属于典型的金融投机行为。2011年10月欧盟议会已经明令禁止。所以,想方设法遏制金融机构过度投机,也是时势所需。
在这方面,德国政府也是捷足先登,它一方面积极领衔征收金融交易税,同时,在今年2月6日,还通过了一项旨在遏制商业银行过度风险投机的法案。德国财政部部长朔伊布勒当天表示,此举旨在从2008年席卷全球的金融风暴中汲取教训。商业银行在从事自营资金交易以谋求超额收益时,必须对其相应的高风险独立承担全部责任。根据这项法案,德国境内的商业银行高风险自营交易额超过1千亿欧元或占其资产负债额五分之一以上的,必须将其从事的风险交易项目从日常金融零售业务中剥离开来,使普通储户的存款不至于因银行大额资产交易亏损而蒙受损失。而如果出现金融机构因巨额交易亏损甚至倒闭的情况,其负责人或经理人将面临高额罚金及长达5年监禁的刑罚。该项法案还要求商业银行保证在出现经营困难或金融风险等紧急情况时,自动停止继续大额交易并采取资产重组等有效行为,最大限度地降低可能出现的损失。该项法案由德国与法国两国政府协调之后草拟出台,计划在今年年内首先提交德国议会批准通过,在趋于完善后逐步在整个欧盟范围内推广实行。
不过,同属于欧盟成员国的英国在对待征收金融交易税问题上态度却一直是比较消极。这次在首批开征金融交易税的11个国家中就不包括英国,换言之,英国并没有加入。此前,英国首相卡梅伦曾经公开表示,只有在全球范围内统一开征金融交易税,英国才能同意征收此税,因为假如仅在欧盟范围内征收,那么将导致更多的国际资本流向没有征税的国家和地区,这对整个欧盟经济复苏并无益处。
的确,英国的担忧和顾虑不是没有道理。资料显示,伦敦金融城堪称英国核心利益所在,该地区GDP占整个英国GDP的3%,每天的外汇交易量占全球外汇交易的三分之一左右,比美国的华尔街还多一倍。这里包揽了全球场外衍生金融产品交易36%的业务量,近500家外资银行汇聚在此,经营着全球20%的国际银行业务;伦敦金融城还集中了近180家外国证券公司,几乎一半的国际股权交易在这里完成,在伦敦股票交易所上市的外国公司数量超过世界上任何其他交易所。如果开征金融交易税,这些金融机构或将离开伦敦转而迁往其他不征金融交易税的国家或地区。
正是由于金融大国英国还有瑞典等非欧元区国家的强烈反对,欧盟至今一直未能在27国范围内就统一征收金融交易税达成一致。不过,事到如今,欧盟委员会积极支持欧盟11国开征金融交易税,还是因为欧盟委员会此前曾启动一个名为“强化合作”的欧盟法律程序。该程序规定,只要有至少欧盟27国的三分之一,即9个欧盟国家的支持,就可以让这一部分国家先行实施金融交易税计划。看来,这11国是欧盟委员会提出的欧盟国家统一征收金融交易税提议的先行先试者,欧盟委员会或打算,通过这些国家的示范作用而后进一步向其他欧盟成员国推广。
笔者认为,从参加实施金融交易税计划的11个国家的构成看,包括法国、德国、比利时、葡萄牙、斯洛文尼亚、奥地利、希腊、意大利、西班牙、斯洛伐克和爱沙尼亚。“欧猪五国”有四个都在列,其他几个国家也程度不同的受欧债危机影响。所以,此时积极要求加入金融交易税计划行列,很容易给人一种“穷急了”之感。要知道,尽管金融交易税的优点在于它像印花税那样是一种“用者自付”的税,从而以交易为基础征收的。当政府需要为了公众利益而不得不救助金融系统时,它就好比为应对金融危机的风险而收取的保险费。换言之,政府保护了金融行业,而目前金融行业并没有为此支付相应的成本,即没有被适当征税,因此,征收金融交易税属于补征行为。
这种补征,能为欧盟“创收”,根据之前的一项估算,如果这一税种在欧盟范围内推广,将给欧盟带来每年570亿欧元约合758亿美元 财政收入。不过,从目前欧元区经济乃至欧元区银行业情况看,似乎已经从欧债危机的影响中摆脱出来,并趋于稳定。但是总体而言,仍比较虚弱。再加上,欧洲银行业还要遵照规定保持资本充足水平,逐渐实施《巴塞尔协议III》的有关要求等。所以,当前,开启金融交易税计划,仍显过早,即便是在2014年元月金融交易税开始实施,这个日期恐怕也得延迟。因为,重要的是,欧元区乃至整个欧盟要想真正解决欧债危机,步入经济复苏的轨道,治本之法还是发展经济。只有经济发展了,财源充足了,包括银行业在内的整个金融业日子逐步好过了,再开征金融交易税才具备经济基础。如果能说服全球都开征金融交易税,则金融交易税的国际金融监管效应才能真正得到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