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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继续免征城乡公共交通车船税

来源:南昌新闻网-南昌日报       
   省财政厅近日发布消息,为支持江西城乡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方便群众出行,根据城乡公交企业的实际困难,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将对城市、农村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船继续免征车船税。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据了解,享受免征车船税的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主要是指:符合交通或城建管理部门认定,属于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经营范围;有固定的经营线路,票价经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线路经营微利或亏损。
  据悉,我省车船税现行征收税额标准具体为:乘用车1.0升(含)以下的税额标准为180元,1.0升以上至1.6升(含)以下为300元,1.6升以上至2.0升(含)360元;2.0升以上至2.5升(含)为660元,2.5升以上至3.0升(含)为1200元,3.0升以上至4.0升(含)为2400元,4.0升以上的为3600元;商用车客车大型车为600元,中型车为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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