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东莞时间网
企业负担过重,这是个不知讲了多少年的老话题了。要实现经济的稳步增长,就必须确保企业的健康发展,而企业能否健康发展,主要取决于企业所处的营商环境是否优越,政府的税费是否规范、公平、合理,企业能否轻装上阵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广东省东莞市想要营造最具竞争力的营商环境,绝不是动动嘴皮子、喊喊口号就能实现的。2013年1月8日,东莞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提出“争做综合营商成本最具竞争力的城市”,1月11日就以市政府1号文件形式,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表明东莞在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营商成本、推进非税收入改革上取得了阶段性成效。这主要体现在:一是此次免征、减征的收费项目较多、“含金量”较高。此次减负涉及60多项具体措施、30多个部门和各镇街,包括企业负担较重的流动人员调配费、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税务发票工本费等4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18项涉企中介服务收费和中间环节费用等,预计可为企业减负约35.5亿元。二是在制度建设上有所进步。例如,规定各镇(街)、村(社区)除了工缴款、协作服务款、土地使用补偿款等三类协议收费外,不得再向企业征收其他费用;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得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强制企业参加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和接受不必要的培训、技术考核、资格评审等,力图在源头上控制住可能的新增收费,为进一步深化非税收入改革奠定了基础。
应该说,通过近几年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非税收入改革,东莞的营商环境已有了一定的优化。与国内先进城市相比,东莞的总体税负相对较低,2011年东莞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占GDP比重为6.61%,低于珠三角8.40%的平均水平,仅高于江门的6.51%、佛山的5.50%,居珠三角第7位,与长三角相比,也低于苏州的10.27%、常州的9.80%、无锡的8.94%,东莞企业的税负相对来说并不算重。
与此同时,也应意识到当前的税费制度仍很不健全,还存在许多尚待完善之处,主要体现在:一是分税制改革从源头上迫使基层政府乱收费。通过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在几大主要税种中,中央财政拿走了大部分的税收收入,如收入最高的增值税,中央拿走了75%。2011年东莞财政总收入766.54亿元,中央拿走了342.22亿元,占44.64%,省财政拿走了14.52%,东莞地方财政仅余40.84%。由于税收分成过度向上层倾斜,财权和事权不匹配,事权层层下移而财权层层上移,越是低层级的基层政府,财权越少而事权越多。在主体税种缺失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只能想方设法地通过各种名目繁多的收费项目来解决财政困难。二是税费改革滞后使得企业负担连年增加。当今世界各国大体存在着两种税制结构模式——以直接税为主体或以间接税为主体。发达国家主要是以直接税为主体,也就是以所得税为主,在经济困难时期,企业利润减少,税收负担自然减轻,因此这种税制结构可以自发调节经济波动,很好地体现了税负公平的原则。而我国是以流转税为主,加上各种名目繁多的非税收费,在这种体制下,不管经济是否困难,企业赚不赚钱,全部都要交税,税费的刚性极强,在经济繁荣时期企业尚可应付,但在经济萧条期,企业的税费负担就难以承受。从2008年到2012年,东莞一般预算收入增长了70.3%,而同期名义GDP只增长了35.3%,财政收入增速显然过快。三是与国内先进城市相比,东莞的非税收入比重偏高,调整空间仍然很大。包括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在内的非税收入是衡量企业负担的重要指标,2010年东莞非税收入56.07亿元,占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比重达20.18%,高于珠三角15.94%的平均水平,在珠三角9市中,仅次于肇庆的37.17%居第2位。在发达国家,政府履行职能所需资金主要靠税收渠道取得,非税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相当低,一般不超过10%,而且主要源于水、电、公交等公共服务收入和博彩等专营行业收入,行政收费项目极少。与发达国家和国内其他城市相比,东莞超过20%的非税收入比重显然过高,表明各种乱收费仍未根本杜绝。四是非税收费减免仍是政策性而非制度性,企业减负尚未建立长效机制。此次《实施意见》仍主要是对现有收费项目的减免,与过往的收费清理并无本质性不同,收费减免的行政性色彩较浓,专家论证、公众参与和监督尚不充分,制度层面的创新和深层次体制改革仍然缺乏,比如对收费项目的立项、定标、征收、监督、票据管理和资金使用等各个环节,还缺乏一套完整、统一、规范、系统的管理法规。对经营性收费的清理仍然不足,应该说,经过多年的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总体较为规范,但对于一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垄断行业组织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实施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制度仍不完善、收费行为仍不规范,如各种摊派、赞助、检测费、协会收费、部门下达的报纸杂志费等,企业反映强烈但仍未得到有效清理。
此次《实施意见》的出台,表明东莞政府已经明确意识到当前企业的困难,东莞企业的生存条件得到一定的改善,但也要认识到,营商环境的优化绝非一朝一夕之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企业减负的空间还很大,还需要做好以下文章:一是强化非税收入项目的立法监督和公示制度,应通过加紧制定非税收入的管理法规,明确非税收入监管的对象、内容和权限,明确监督主体和客体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建立非税收入的公示制度,对保留下来的各项非税收入项目定期向社会公布其征收标准和金额,实行挂牌征收,增加政策透明度。二是尽快实行彻底的收支脱钩,彻底取消非税收入“按比例返还”、“按比例留用”的传统做法,各预算单位所需支出应完全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三是加强对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管,防止其依附于行政权力异化成“二政府”,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总而言之,希望此次《实施意见》不仅仅是一次临时性的政策减负,而是通过进一步的深化改革,促使东莞早日成为我国行政效率最高、行政透明度最高、非税收费最少、营商环境最佳的地区。(作者为东莞市社科院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