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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的浅议


 来源:转自互联网
    2012年11月28日江西省芦溪县地方税务局对芦溪县XX有限公司申报耕地占用税、契税情况进行审核,发现该个例既有特殊性又有共性,特提出与大家参考和讨论。 
    一、基本情况 
    芦溪县XX有限公司,2008年12月在芦溪县地方税务局XX分局注册,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芦溪县科技工业园,法人代表XXX,注册资本2000000元,经营范围:XX检测、设备租赁、停车。2012年11月10日该公司通过招、拍、挂程序获得土地11845平方米,同日与芦溪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合同,出让金额7500000元,作为该公司XX项目用地。 
    2012年11月28日该公司来到办税服务厅进行契税申报,根据合同所标明的出让金额7500000元,合同标明的出让地面积11845平方米,其中:耕地面积11644平方米,沟渠201平方米。计算出应申报缴纳:契税=7500000x4%=300000元 
    该公司于2012年11月28日申报契税300000元,但未对耕地占用税进行申报,大厅工作人员要求该公司对耕地占用税(税率:耕地22.5元/平方米、沟渠22.5元/平方米*70%,应纳耕地占用税=11644x22.5+201x22.5x70%=265155元)进行申报。 
    企业陈述在缴纳该宗地土地出让金时,耕地占用税一并缴纳,并提供相关证据。企业提供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文件、《芦溪县XX有限公司出让宗地决算审批表》及缴纳的土地出让金7500000元的一般缴款书(收缴单位为芦溪县财政局),企业提出: 
    (1)按财综[2009]8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等税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对应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分别缴入国库,不得与土地成交款混库。由市县人民政府作为用地申请人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所需缴纳的税款可以通过土地出让支出预算以安排;已缴税款在土地出让时计入出让底价,不得在土地成交价款外单独收取”,同时按《芦溪县XX有限公司出让宗地决算审批表》所列,出让底价已含耕地占用税26.52万元。该企业提出耕地占用税税款在支付出让底价时已缴付,按规定企业不再申报。 
    (2)按照该公司提供的《芦溪县XX有限公司出让宗地决算审批表》所列项目,耕地占用税已经在出让底价时全款缴付,应由财政局或国土资源局申报入库。 
    我局立即与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联系,得到答复是:该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时已包含耕地占用税26.52万元,并进入土地成本,2012年11月10日缴入芦溪县财政局专户账上。 
    经查阅相关政策后,我局向纳税企业通报征税的决定: 
    (1)根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三条“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规定。2012年11月10日该企业与芦溪县国土资源局签出让合同,为最终用地人,是纳税义务人。 
    (2)根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九条“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规定,2012年11月10日为纳税义务为发生当天。 
    芦溪县XX有限公司为该宗地耕地占用税实际纳税人,但根据目前情况,我局于20XX年12月1日与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联系,企业应缴耕地占用税税款在土地出让时计入出让底价,并进入专户管理,该税款由财政返回到县国土资源局专户账上,由县国土资源局缴纳后,进入土地成本。最后决定该宗地耕占用税暂由县国土资源局代缴,契税由芦溪县XX有限公司申报缴纳。 
    二、现状分析 
    通过对芦溪县XX有限公司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申报契税、征收耕地占用税一事,发现一些在两税征管上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整理和分析,现汇报如下: 
    (一)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编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0] 172号文件精神,明确2011年1月1日地税部门对耕地占用税、契税进行征收管理,但两税人员划转未到位,给地税部门工作开展带来一些困难。 
    (二)2011年1月1日前对耕地占用税、契税进行征收管理都由财政部门负责,在财政部门实际的征收工作中,对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土地,耕地占用税由土地储备中心进行核算,再进入土地成本底价,后划转县财政部门进行征收。 
    (三)“两税”减免秩序有待规范。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但是地方政府为了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吸引外商投资、引进重点项目,往往以优化投资环境为由,随意开减税免税的口子。 
    (四)耕地占用税、契税两税征收过程存在弊端,土地储备中心在通过招、拍、挂程序转让土地时,都把耕地占用税计算在土地成本内,在收取土地价款时一并收取,因此缴纳耕地占用税时开具缴款书纳税单位不是实际纳税人名称,仅在备注上注明,缴款书没有交付给实际纳税人,而是作专户上的划缴凭据,而用地企业只凭缴付土地款凭证做帐,造成在税收票证上使用混乱,这给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在征收上易产生争议。 
    (五)职能划转后宣传工作有待加强,纳税人仍按以前的操作模式参考,认为在缴纳土地价款时,耕地占用税就付清,只要批文备注清楚就行,至于耕地占用税入库由政府相关部门处理;在契税的征管上,土地挂牌时,耕地占用税计入土地成本,造成契税计税依据加大。 
    三、征管建议 
    (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对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第4号、第5号政策作重点宣传,把地税机关的管理职能和管理办法宣传到位,让政策透明、宣传到位,一定程度上缓解征纳矛盾。 
    (二)进一步明确政策,对于挂牌的土地,今后在计算土地成本时不要将耕地占用税计算在出让底价内,在收取土地价款时,不要把耕地占用税计算在土地成本一并收取,由地税部门按其征管权限,在土地挂牌后据实征收。 
    (三)加强税源管理员的业务培训,建立培训机制,从而增强管理员对两税的征管能力和水平,为职能转换作保障。 
    (四)加强部门联系,完善管理制度,以制度作保障,与财政、土管、规划和城建等部门建立长期有效合作机制,共建监控体系,以调取土地划、转、拨等相关资料,建立台帐,设置电子数据加以监控,进行跟踪管理,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即时比对,即时处理,简化办税程序,为两税征收管理提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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