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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偷税”算不算偷税 

                   “预期偷税”算不算偷税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作者:刘晓明 黄维国 赵勇     
   
    当前有为数不少的企业存在着虚增亏损的行为,有税务人员将其认定为偷税的一种特殊形式,并称之为“预期偷税”。在处理这类件时,税务机关内部大致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是认为“预期偷税”没有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事实,不构成偷税,应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的规定,亏损企业采取不正当手段加大其亏损额形成事实上的“预期偷税”行为应认定为偷税,应按偷税处罚。 

    笔者认为,“预期偷税”不能算偷税,且只能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处罚。其理由如下: 

    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偷税有以下特征:1.行为主体是纳税人,即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2.行为主体实施了偷税行为。偷税行为人主要通过三种手段进行偷税:第一,伪造、变造、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第二,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第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3.造成了少缴未缴税款的结果,纳税人采用各种手段给国家税收造成了损失。虚报亏损的“预期偷税”行为,其行为结果并未在当期产生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后果,不符合偷税的第二个基本特征,因此不能构成偷税。“预期偷税”涉及的税款在会计上来说只是一种或有事项,在将来也并不必然构成偷税。如果纳税人在虚报亏损被弥补前发生破产、倒闭、被取缔歇业等不能继续经营情况,或在今后五年连续亏损或虽然取得盈利但利润不足以弥补正常的亏损,即未发生用虚报的亏损减少正常的利润的情况,纳税人将不会发生偷税行为,因此如果认为“预期偷税”是一种偷税行为不尽妥当。当然,纳税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加大亏损形成“预期偷税”,可能对以后的所得税造成影响,实际上达到在将来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对这种行为应认定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并依《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另外,税务机关对检查出的纳税人虚报亏损部分是不允许在今后予以弥补的。 

    需要说明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是1996年制定出台的,其背景是针对1992年《税收征管法》中存在的对企业虚报亏损无明确处罚依据而给税收征管带来的危害这一问题采取按偷税进行处理的特别解释和处理。在2001年《税收征管法》的制定中虽吸收了这一文件的精神实质,但由于其不符合偷税定义的要件,所以单独制定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这一单独条款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惩处,以维护国家正常的税收经济秩序。 

    另外,从法律的效力上来说,《税收征管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而《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的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税收征管法》的法律层次与效力高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文件。 

    再从与相关法律的衔接上看,《税收征管法》对偷税的定义是与我国刑法的定义相一致的。两者相一致,可以保持法律的连续性,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法律效力适用问题,有利于税务部门加强与公安部门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及时移交涉税犯罪案件,共同打击偷税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无论从法律的基本原理,法律和文件出台的背景,法律效力以及与其他法律衔接关系等各方面,对虚报亏损这类所谓的“预期偷税”行为均只能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能定义为偷税行为,而只能作为一种单独的税收违法行为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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