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税务稽查规范税收秩序
来源:新华网福建国税之窗
随着"三位一体"征管模式的有效运行,税务稽查作为约束、规范征纳双方行为的重要手段,越来越显示出重要性。它不仅有力地打击了偷逃骗税等违法活动,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税收秩序,增强了纳税意识。但应看到,税收秩序中的许多问题仍没有得到根治,近年来,一些问题还呈现出新特点、新动向,税务稽查如何更好地发挥其特有的功能,就成了今后工作中思考的重点。目前税收秩序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偷逃骗税日趋严重。近几年,全国通过稽查补罚金额以30%以上的速度递增,每年查补金额达几百亿元。大量欠税企业采取更换营业执照或转移隐匿财产逃避税务机关追缴税款。骗税活动呈集团化、行业化特点。
二是虚开、代开、伪造、倒买、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仍然存在,而且金额巨大。近两年破获的一些大要案也说明了这一点。如重庆市黄廷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23份,价税合计8000余万元,税额达1300多万元。长沙市郑伟滨、江奇文、刘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72份,价税合计1.25亿元。深圳市"4·12"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涉及全国32个省市,涉税金额9000余万元。
三是利用普通发票进行涉税犯罪活动是新动向。随着金税工程日趋完善,犯罪分子利用普通发票进行涉税犯罪活动日趋猖獗,他们大量制售、倒买、倒卖普通工业发票、建筑安装发票、交通运输发票、服务行业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报销费用、伪造成本等。如南昌市孙宝林、李声宏非法制售假发票案,涉案金额达1.3亿元,曾与这一团伙有假发票"交易"的企事业单位多达百余家。
四是涉税犯罪呈高智商、高科技化。近年来,利用现代网络技术、电子商务、通信技术、复制技术、现代银行结算体系等手段进行偷逃骗税犯罪活动呈现上升趋势。
为完善税务稽查体制,充分发挥稽查的威慑作用,从根本上规范税收秩序,笔者建议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税务稽查:
一、由收入型稽查转变为执法型稽查
几年来,税务稽查部门一直被收入任务所困,稽查人员眼睛盯的是大户、经济效益好的纳税人,而对一些停产及半停产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个体业户则弃之一边,有的两三年也检查不到一次,打击型稽查力度不够。由收入型稽查向执法型稽查转变不仅是适应税务稽查改革的需要,更是打击税收违法行为和新形势下规范税务执法的需要。笔者认为,当前要推行执法型稽查,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建立稽查管理信息软件系统。这个系统应包括选案系统,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系统,查账系统。
(二)稽查案件执行要有刚性。稽查部门要改变过去重检查户数轻案件执行的做法,通过严格执法,积极争取其他执法部门支持,维护税法威严,在实际稽查过程中充分体现税法的刚性。
(三)严格执行涉税案件移送规定。对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不能以罚代刑。
(四)提高执法水平,确保办案质量。要强化证据意识,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应注重证据的收集,认真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五)实行案件公告制度,发挥警示和震慑作用。要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形式多样的办法,对查办的违法案件进行公告,同时对那些数额巨大、性质恶劣的重大案件要进行曝光,起到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发生的作用,切实达到以查促管、以查促收的目的。
二、变重案件数量为重案件审理质量
案件的审理质量关系到能否依法稽查、依法定案,关系到税务稽查能否真正起到打击违法活动,保护合法经营。因此,稽查审理部门要严把审理关。
(一)要审查案件的档案文书资料是否齐全,是否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使用书面形式的法律文书;案件认定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计算是否正确;引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是否符合案件的追究时限;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程序。
(二)要善于发现未查清的其他问题。
(三)要对案件的违法性质作出准确定性。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63条、64条以及《刑法》有关规定,正确区分偷税与非偷税案件。
三、依托税收信息化工程,实现"稳、准、狠"的稽查效果
(一)以金税工程二期、三期为依托,充分发挥金税工程"撒手锏"作用,通过各个子系统,及时发现问题,开展协查工作,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
(二)以CTAIS为依托,充分利用系统内信息,及时发现申报异常、税负偏低企业,确定稽查对象,实现公平税负,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通过CTAIS对稽查案件进行系统管理,加强对案件执行监督,彻底解决"重检查、轻执行"问题。
四、加大科技投入,增加稽查工作的科技含量
在稽查工作中,要把案件办成"铁案",程序是保证,证据是关键。因此,必须按照"先进、适用、配套、经济"的原则,配备查办案件所必需的交通、通讯工具和技术装备,以解决查处不及时、取证不充分的弊端,提高稽查工作效率和质量。
五、完善"征、管、查"三分离体制,建立税务稽查反馈制度
"征、管、查"工作的相互脱节,势必给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带来许多负面影响。因此,征收、管理、稽查三个部门,既要做到协作配合,避免出现征管空档,又要减少职能交叉,避免推诿扯皮。征收部门要及时将税款征收过程中的异常申报情况向管理和稽查部门反映,稽查部门要建立反馈制度,随时向征收部门和管理部门提供税务检查的最新资料,使征收、管理工作由被动变为主动,从而达到以查促规范的目的。
六、加强部门之间配合,解决执行难问题
稽查案件执行难,其中最主要原因是相关部门配合不力。因此,稽查部门要改变过去被动执行为主动执行,积极争取相关部门支持,主动与公安、工商、法院、检察、银行等部门配合,合力打击偷逃骗税等违法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