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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亟待考核指标“出炉” 

                    稽查:亟待考核指标“出炉” 
   
   来源:新华网福建国税之窗   作者:黄建盛   2005-07-12 10:47:49   
   
    大凡在一线从事税收征管工作的同志,近年来无不被各类繁多的考核所困扰,如金税工程考核、征管质量考核、CTAIS考核等等,为了完成考核目标,税收征管人员不得不疲于奔命,但最终还是“难逃一劫”,扣你没商量。与税收管理员同样履行税收职能的稽查人员,却享受“旱涝保收”的宽松政策,缺少考核这根“高压线”,虽然在稽查部门也设置一些考核指标,但没有起到考核作用。一紧一松、一张一弛,反差巨大,截然不同。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对稽查设定必要的考核指标,不仅有利于缓解管理与稽查之间的考核矛盾,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强化稽查人员的目标管理,促进依法治税。  
    考核“盲区”:导致稽查“缺位”  
    常言道:“无矩不成圆”。稽查的“矩”也体现在考核指标上。从目前稽查部门设定的考核指标执行情况看,无“矩”所带来的负面影响非常大,除了直接造成执法软化、刚性不足外,稽查打击“偷逃骗抗”的职能受到了严重的削弱和制约。最近,某县征管法规部门对已查的稽查案件进行实地复查,查后让人大吃一惊,原来“查无问题”作稽查结论的四户案件,居然有三户企业不同程度的出现偷漏税问题。勿庸置疑,如果在稽查实施阶段,对稽查人员设定一些必要的考核指标,辅以监督制约,增强稽查人员的工作压力和责任感,那效果肯定要好得多。  
     
    考核“软区”:加速稽查“缺钙”  
    一个人缺钙,容易得佝偻症,稽查失之于宽、失之于软,与缺钙无异,会弱化税收打击的力度。稽查的“软区”集中表现在,对稽查的考核指标的设置过于低下。现行考核办法规定:稽查的处罚率不得低于20%。这个规定,意味着只要在这个处罚的额度之内,均属于正常之列。由于这个标准缺乏法律依据且背离《中华人民共和国征管法》及实施细则,造成稽查工作严重“缺钙”,刚性受损。以某设区市稽查系统提供的数据为例,十个单位中处罚率达50%以上的单位只有三家,其余的大都在20%左右。因设定过低的处罚考核指标,使得个别税务稽查部门在查办和处理案件时,满足于完成考核指标,无视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降低处罚幅度;有的对偷税案件降格处理,目的在于确保处罚的目标总量,明显违反了税收法律;有些稽查人员干脆以补代罚,私下变通。因为能影响他们“绩效”考评、能与经济利益相挂钩的是部门的考核指标,而不是国家的法律规定。  
      
    考核“重区”:“四环”兼顾,重在实施  
    稽查,是一个选案、实施、审理、执行四个环节的统一体,其间环环制约、相互制衡。如果说,选案、审理、执行三个环节是属于“阳光操作”的话,那么实施环节却是在暗箱进行,最容易产生“猫腻”行为。因此,稽查考核的重点应放在实施环节上。那么要设置哪些指标呢?笔者认为,首先,应当设置“漏查率”考核指标。即下户前,预先设定好应查项目,稽查人员下户后,必须按照原先设定的项目进行检查,每缺查一个项目,根据考核要求,予以责任追究;其次,为了解决案件是否查深查透问题,需要设置案件的“复查率”,定期由征管法规部门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稽查案件实地抽查,检查面要加大,目的在于通过检查,约束稽查人员的自由使用权力的“空间”,堵住以税谋私、以查谋私,确保干部清正廉洁。除了在实施环节狠下考核“猛药”外,对选案、审理、执行三个环节,也应当设置相应的考核指标,如在选案环节,可设置“稽查选案率”;在审理环节,可设置“审理差错率”;在执行环节,可设置“结案及时率”。从而形成环环有考核、项目有重点的考核体系。  
     
    考核目标:“压力与效益”统一  
    在考核目标设定过程中,既要设定较高的考核目标,给稽查人员一定的压力,同时也要尊重客观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标准,充分调动稽查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同时还应当符合法律要求。比如,现有的处罚率考核,要分别进行,一方面,对于纳税人偷逃骗抗、不申报纳税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得低于现行法律规定的处罚标准,或50%或一倍以下的处罚;另一方面,对于善意取得专用发票行为或因工作失误、计算错误等非主观原因造成的少缴税款,就不该设定处罚指标。为了便于考核,还要建立一系列配套考核措施,比如“稽查漏查率”指标,就必须使用“引导式稽查底稿”,底稿上列清楚应查的涉税项目,否则“漏查”就无从考核。当然,考核目标的设定最终要体现在稽查效益上,达到防偷堵漏、以查促管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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