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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地税部门联手查处涉税案件的思考           

   
 
                关于国地税部门联手查处涉税案件的思考                  
   
       来源: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作者:汤银仁 王建新 殷克利     
   
    一、国、地税部门各自独立查处涉税案件的弊端  

    国地税机构分设以来,各设稽查机构,税务案件查处基本上是“各自为战”。由于彼此沟通不多,联系甚少,所以虽然从两个部门单方面查处涉税案件的实绩看是可喜的,但从整体看仍存在不少弊端。  

    1.各自为战,不利于坚持依法治税原则。一是查补税款不完整。在国、地税部门按税种划分征管范围,各自实施税收征管、税务稽查的情况下,工作中往往会出现一个税务部门依法对纳税人查补税款的同时,另一个税务部门应查补的税款发生流失的现象。如国税部门在追缴纳税人增值税的同时,须补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地方税,若涉及企业少计算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等的还应按规定计算补征企业所得税。同理地税部门查补企业所得税时,往往涉及计算补征增值税(消费税)。由于种种原因,大量的税款很可能流失。二是税务处罚不一致。涉及的同一偷税行为,由于国、地税部门分别审理时造成对处罚的尺度掌握不一,处罚程度不一致,影响执法的严肃性。三是重大涉税案件按有关偷税比例规定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有难度。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纳税人查补税款占应交税金总额偷税比例的认定,应是其偷逃各税税款的合计数,占各税应交税金总数的比例。实际工作中,国、地税查处的涉税案件仅就其本部门查补税款数计算偷税比例,而在计算认定纳税人各税偷税额占各税应交税金总额的偷税比例时,由于国、地税部门检查不同步,处理不同步,必然造成计算纳税人偷税比例难度很大,严重影响涉税案件向公安部门的移送,削弱了打击偷、骗税违法行为的力度。  

    2.多头稽查,不利于稽查工作效率的提高。在对纳税人实施检查中,由于两个部门按各自检查计划执行,不但造成多头进点、重复稽查,给企业增加了负担,而且从税务部门整体看,大大增加了税收成本,降低了检查工作效率。  

    3.协作不够,不利于稽查信息化管理。国、地税两个部门在计算机软件开发应用中自成体系,本来完全可以通过网络共享的税务稽查数据、资料等,不能相互利用,造成极大浪费,平时相互掌握的稽查信息不交换,使两个部门对被查对象的情况难以完整掌握,影响涉税案件分析及稽查质量的提高。此外,两个部门缺乏必要的工作联系和合作,不利于相互学习、相互促进、相互监督、共同提高。  

    二、国、地税部门实行联手查处涉税案件的必要性  

    所谓联手查处涉税案件,即国、地税部门对经双方商定的联手稽查范围内的涉税专案、举报案件、及其他需要联手查处的涉税案件实行一起进点、联合检查、同时取证、联席审理、统一掌握处罚标准,各自依法下达处理文书的稽查方法。平时,由双方各自查处的涉税案件,凡涉及对方业务范围的给予及时通报,实行稽查信息共享。国、地税部门实行联手查处涉税案件的必要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  

    一是坚持依法治税原则的需要。从法治的要求看看,无论是国税部门,还是地税部门,无论是国税部门负责征管的税种,还是地税部门负责征管的税种,都应当全面坚持依法治税,做到依法征收,依法优惠,依法稽查。从实践的情况来看,按照税收的管理权限,国税部门查处纳税人偷逃增值税、消费税等时,发现其有隐瞒销售收入的行为,仅就“两税”进行取证补税、处罚,而对涉及其属于地税部门征管的税种则无权处理;同样地税部门查处纳税人偷逃企业所得税等时,发现其有隐瞒销售收入的行为,亦仅就本身管辖的税种进行取证补税、罚款,而对涉及国税部门征管的税种则无权处理,造成全面依法治税的空位,从而严重影响全面依法治税的推进。国、地税部门联手查处涉税案件,尤其是联手查处大案、要案,对于提高国、地税部门的征管水平,稽查质量,促进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诚信纳税意识,将会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可避免各自稽查造成的执法不全面、处罚不一致的现象,进一步增强打击涉税犯罪的力度,改善依法治税的环境。  

    二是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的需要。查处涉税案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并及时发现征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促进征管质量的提高。联手查处涉税案件对于加大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的力度,强化依法纳税的意识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联手查处涉税案件,由于同时检查取证,使事实更清楚、证据更确凿、数据更准确、依据更合法,并可全面掌握纳税人各税的应交税额、偷税额,按照有关法规计算确定偷税的比例及被处罚的次数,商定是否可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解决了国、地税部门单独查处涉税案件时对确定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在认定偷税比例和处罚次数上的难题,做到该移送的移送,该判刑的判刑,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联手查处涉税案件还可在社会上产生更大的威慑力,使那些受利益驱动,存有侥幸心理的偷税犯罪分子闻而生畏,有效的维护合法经营者的利益,从而推动税收法制环境的根本好转。  

    三是提高办案效率降低税收成本的需要。联手查处涉税案件可以有效的降低税务稽查成本,提高税务稽查效率。通过联手查处涉税案件,或当某一方发现纳税人有重大偷税嫌疑并涉及另一方查处时,及时通报另一方积极人,联手检查,同时取证,联席审理,依法处理,不仅大大降低稽查成本,提高办案效率,同时也可大大减少因多头检查纳税人造成的不必要麻烦。  

    四是促进干部队伍素质提高的需要。联手查处涉税案件,有利于干部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的不断提高。联手检查使检查人员置身在一个新的集体中,促使大家认识到稽查成果的大小取决于团结协作精神,整体功能发挥的程度,从而起到既相互学习促进,又相互制约监督的作用,做到文明稽查,依法稽查,政治上相互关心、业务上共同提高。  

    三、国、地税部门联手查处涉税案件的设想  

    加强国、地税部门联系,实施联手查处工作,可以集中力量形成重拳,更好地发挥打击型稽查的作用,更有力地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更有效地维护正常的税收经济秩序。  

    1、加强制度建设。一是成立“联手查处涉税案件领导小组”,对联手查处涉税案件工作的选案、检查、审理、执行整个过程给予指导和协调,并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确保联手查处涉税案件工作的人员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二是国、地税部门在税收行政执法权划分清晰的基础上建立联手查处涉税案件的有关制度:(1)制定联手检查涉税案件办法。明确联手检查范围、选案标准、检查方法、工作要求等,以规范双方的工作行为。(2)制定案源分析制度。国、地税部门应在将各自掌握的资料信息相互交换的基础上,认真加以分析研究,会商确定所查对象,制订切实可行的联手检查的具体方案,提高选案的准确率。 (3)制定联席审理涉税案件的制度。明确联席审理涉税案件工作的人员、原则、范围、权限等事项,以便于重大涉税案件的联席审理工作顺利开展。 (4)制定信息传递交流制度。双方稽查部门应加强日常联系交流,凡需要向对方告之的事项,要及时告之,并逐步利用计算机网络建立健全信息交换渠道,实现两个部门的稽查信息资源共享,不断提高联手查处涉税案件的现代化水平。此外,还可考虑制订“保密制度”、“廉政制度”等,促使联手稽查工作不断规范和完善。  

    2、明确责任分工。国、地税部门联手检查涉税案件,双方检查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在其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实施联手检查工作,做到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团结协作、依法检查。国、地税联合检查人员在严格执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基础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要求实施检查工作,各自分别按要求进行检查取证并形成税务文书。  

    3、加强协调配合。联手检查涉税案件,既要分工明确,又要注重双方的密切配合。发挥各自查案技巧和特长,善于从大量帐册和资料中发现涉嫌偷、骗税的疑点,做到相互之间检查情况随时商讨,通过联手“作战”,保证案件查处质量不断提高。  

    4、实行联席审理。联手查处涉税案件的审理,可以采取联席审理的方法进行。联席审理涉税案件,国、地税部门有关人员一起根据上级审理工作的规定,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涉税案件进行审理。联席审理中应坚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规范、依据合法、定性准确、办成铁案。经联席审理认为纳税人的涉税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涉税案件的移送可由查处纳税人违法行为中最严重行为的稽查部门为移送人或以补税最多税种的稽查部门为移送人,移送人负责对涉税案件计算偷税比例、被处罚次数及办理移送。纳税人对违法行为的补税、罚款提出听证、复议或诉讼的,如果向一方提出,则由该方按照程序组织,另一方积极配合,如果向双方提出,则由双方共同组织或各自分别组织。联席审理涉税案件的处理、处罚意见,由国、地税部门各自按职责权限向纳税人下达稽查文书,并分别负责执行。  

    税务稽查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求稽查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以适应工作的要求。国、地税部门可以通过联手查处涉税案件,加强相互学习,交流检查技能,不断积累经验,促进政治业务素质的共同提高,从而进一步做好税务稽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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