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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电算化对税收检查信息化的挑战及对策 

             会计电算化对税收检查信息化的挑战及对策 
   
             来源:如东县国家税务局   作者:沙竹山 严 安       
    随着我国会计电算化事业的迅猛发展,使用财务软件(又称“会计电算化软件”)处理会计事务的企事业单位逐年增加,目前应用的单位已从大中型企业发展到私营小企业,从个别企业的应用向整个行业发展,并实现了跨地域的计算机联网。加之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及各种信息技术的应用,对税收检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改革现有的检查手段、尽快提升税收检查的信息化水平已成为税务部门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会计电算化对税收检查工作的新挑战  

    (一)会计电算化对税收检查工作带来的负面影响  

    一是会计信息载体的变化,增加了会计信息的不安全因素。在传统的手工会计核算中,各种会计信息的载体以纸张为主,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中记录的会计数据具有易读、不易随意修改(即使更改也会留下痕迹)等特点。实行会计电算化后会计信息出现了新的载体(如硬盘、软盘、磁带、光盘等磁介质或光电材料),这些载体上存储的会计信息极易遭受计算机的病毒的破坏和人为的调整,而且不易留下更改的痕迹。财务软件的核心是数据库,多数财务软件由于对数据库缺少可靠的加密功能,少数软件甚至允许不采用数据加密技术,增加了会计信息的不安全因素。  

    二是企业内部财务控制的弱化,增加了舞弊的可能性。在传统的手工会计核算中,一项经济业务从申请、授权到执行、制证、复核、记帐等环节要分别由不同的部分或人员来办理,以求达到有效的内部控制的目的。但在财务软件中,上述各步骤业务不同程度地集中于计算机来处理,虽然提高了工作效率,但由于会计凭证流程路径的缩短,削弱了企业内部财务控制,而目前的财务软件上又普遍未充分考虑这方面的监控功能,增加了舞弊产生的可能。如:会计电算化软件在秉承传统的会计处理流程(即:制证——复核——记帐——结帐)的基础上,根据企业的业务需求,新增了逆向处理功能(即:取消结帐——取消记帐——取消复核——任意修改或删除凭证)。由于软件对该功能的应用未加限制和监控,这就为企业通过前移记帐日期对前期会计业务进行任意修改提供了便利。虽然软件在“日志管理”中记录了修改的轨迹,但无法查到具体修改内容。  

    三是软件程序中存在多种“隐患”,增加了使会计信息失真和税收检查失误的风险。在传统的手工会计核算中,稽查人员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检查可依据其核算流程,通过对凭证、帐簿、报表等纸质财务资料及实物进行核查。但在财务软件中,由于计算机是按照选择的功能和预先设置的程序运行的,如果软件程序中存在问题,必然导致系统产生的会计信息失真。而且税务检查人员是很难发现的。我们在调研中就发现了以下三个“隐患”:  

    1、目前多数财务软件都允许设置多个“帐套”,分别进行加密,各“帐套”之间的会计资料(如记帐凭证)可相互传递、取舍。而且对各帐套文件的存储无任何限制,既可存储在本机硬盘中,也可通过网络存储在其它硬盘、磁带、光盘等存储介质中,并可在已知密码的前提下,实行信息共享。  

    2、多数财务软件具有对凭证科目、帐册设置过滤,筛选的功能。如:企业选择“凭证,( XXX”,就可以很快地过滤掉不符合条件的凭证,将经筛选后的凭证和生成的帐、报表提供给检查人员。如果检查人员对各种财务软件的功能及设置不太熟悉,又未对企业的“原始凭证的编号”进行核对检查,就有可能掉入“陷阱”。  

    3、财务软件中的财务处理子系统与业务处理子系统(如:进销存核算)之间既有联系又相互独立,但由于软件中缺少必要的衔接性勾稽关系,导致在一个帐套中有可能会产生帐务处理子系统的总账与业务处理子系统的明细帐不一致的现象。业务处理子系统应为帐务处理子系统提供基础数据,但目前这两个子系统之间却存在“脱节”问题:大多数企业仅使用帐务处理子系统、未使用业务处理子系统。业务数据来源的真实性、准确性无法得到有效的监控;即使使用了业务处理子系统,但与帐务处理子系统的数据衔接上却存在“隐患”。如:业务处理子系统中销售模块核算的销售业务可自动生成记帐凭证,也可选择不自动生产记帐凭证;即使业务处理子系统中自动生成的凭证在帐务处理子系统中同样可以修改,从而可以形成业务处理与帐务处理数据的不一致。  

    (二)税收检查面对会计电算化挑战的不适应  

    面对会计电算化的发展,税务部门对会计电算化的研究和管理还相对比较滞后。税务检查现有的信息化水平已不适应信息时代对税收工作的要求。具体分析主要有两点:  

    一是检查手段和信息处理水平的落后严重影响了税收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在当前的税收检查工作中,绝大部分检查数据信息的采集、整理和核查工作仍停留在手工阶段,税收检查的工作效率还十分低下。税收检查信息的采集除少量的电子申报和金税工程数据外,绝大部分的数据信息还需靠检查人员到企业和相关单位手工采集;检查信息数据的整理(如稽查工作底稿)基本上靠手工来编制;多数信息数据的核查和差异调整也靠手工逐笔完成。如:对一些会计业务的处理,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与现行税收法规之间存在较多差异(多达几十种),检查人员在所得税检查时均需对几十种差异进行逐笔核查、调整。  

    二是税务检查人员的整体素质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会计电算化对税务检查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但我们的税务检查人员目前在这方面普遍差距较大。据了解多数检查人员在对使用财务软件的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一般是要求企业会计人员操作财务软件提供所需的数据信息或打印帐册、报表供其手工核查。而采用这种检查方法却难以查出问题(具体原因上文中已分析)。  

    二、税收检查信息化应对会计电算化挑战的对策  

    (一)规范对会计电算化的税收管理  

    从税收的角度来审视我国现行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及税收法规对会计核算软件的管理规定,需要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补充和完善。  

    1、对会计电算化软件的评审管理。《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规则》中规定:会计核算软件必须经过评审后才可能进行销售,单位自行开发的会计核算软件也要经过评审方可正式使用。评审的机构为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由于没有税务部门参与评审,软件开发商或单位自行开发人员在会计核算软件设计、开发时很难顾及税务部门的要求。会计核算数据是税收征收、管理、稽查的基本依据,目前各省国、地税部门急需联合成立专门的机构参与同级财政部门对会计电算化软件的评审认证。从税收的角度对软件功能和程序上的问题严格审核把关。  

    2、对会计电算化软件使用的税收管理。在新《征管法》第二十条中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税务机关备案。而这仅有的一条对会计电算化软件使用的税收管理规定也因矛盾较多而难以实施。主要问题有:  

    (1)要求纳税人报送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要求难以实施。纳税人将会计核算软件报送备案的方法一般只有两种:一是纳税人将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复制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由于目前多数纳税人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是由软件公司开发的商业软件,为防止盗版,软件开发商都对软件进行了各种方式的加密。一般情况下无法对软件进行复制,即使破译密码复制了也无法使用(构成侵犯软件的著作权)。二是纳税人多购一套相同的软件报送税务机关。一套会计核算软件少则上千元、多则几万元,这样必将加重纳税人的负担。  

    (2)基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会计核算软件存在使用上的困难。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软件运行环境设置上的困难。因会计核算软件品种、版本繁多,操作环境各异,而且部分软件还使用了大型数据库。基层税务机关难以设置多种运行环境来操作。二是操作上的困难。我国目前经财政部门评审进入市场的软件达200多种,各种会计核算软件都有不同的操作流程和功能模块,基层税务机关要都能正确使用难度较大。  

    因此税务机关对会计核算软件使用的管理制度急需修改完善,增强可操作性。建议补充如下规定:(1)对软件开发人的管理。商业会计核算软件及各行业或企业自行开发自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在软件评审后,由软件开发商或开发单位将各个版本的软件向评审单位的同级(省或省级以上)国家和地方税务局报送备案。(2)对软件使用人的管理。对纳税人在使用新版会计核算软件甩帐或每次变化前,需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软件使用的口令、科目设置、帐套名称、文件存放地点和路径、期初余额和操作人员权限、内部制约控制制度等,从而有利于对使用会计核算软件的纳税人进行税收检查。  

    (二)建立《税收审计信息管理系统》  

    面对会计电算化对税务检查工作提出的新挑战和税务检查工作的现状,我们认为必须迅速建立《税收审计信息管理系统》、提升税务检查的信息化水平。具体设想如下:  

    一是税收审计职能的划分与系统的定位。我国目前对税收检查(国际上通常称为“税收审计”)的内部职能划分不太明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收检查效能的发挥。笔者认为:税收审计(即税收检查)一般包括纳税审查和税务稽查两个组成部分。纳税审查属管理型检查,是税收管理部门通过对纳税人的涉税信息的采集、监控、分析、评估,依照税收管理的要求对纳税人是否依法办理纳税事项进行审查。对非偷骗税问题发出《纳税审查整改通知书》监督纳税人整改;对偷骗税问题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检查,体现“以查促管”的待征;税务稽查属打击型检查,由专职的税收检查部门(即稽查局)对举报案件、偷骗税等案件立案检查,体现“打击型”的特征。我们设想建立的《税收审计信息管理系统》的定位:一是具有涉税信息的监控分析、计算机辅助审计、稽查内部管理三项主要功能。二是为整个税务部门的税收检查(即税收审计)服务,而不局限于税务稽查;三是面向所有纳税人,而不局限于已使用财务软件、实现会计电算化的纳税人。  

    二是系统的构成及基本功能。根据上述系统定位,我们构想《税收审计信息管理系统》主要由“税收监控分析子系统”、  “计算机辅助审计子系统”、  “税收稽查内部管理子系统”三个部分组成。初步设定各子系统的主要功能为:  

    1、“税收监控分析子系统”:主要通过建立纳税人信息档案库对纳税人的涉税信息进行采集、监控、分析、评估,为纳税审查和税务稽查提供线索。其基本功能为:  

    (1)涉税信息的采集和监控。县(市)级以上税务局应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之外,专门建立纳税人信息档案库,加快与相关部门的联网,提高信息交换和共享程度。如国税部门要对下述信息加大采集和监控力度:①反映纳税人销售、采购、库存的信息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交叉稽核信息。建议:国家金税工程将普通发票(可采用扫描或手工录入的方式)也列入发票交叉稽核的范围。这样可将纳税人的收入和成本基本纳人监控范围。其信息采集渠道:一是利用金税工程信息网络;二是利用多种电子申报方式(对暂五条件实行电子申报的企业可委托代理电子申报);②反映纳税人资金往来的信息。信息采集渠道:各地国税局可通过当地人民银行与各商业银行网络连通,获取纳税人所有帐户上的资金往来信息。建议:国务院在新《征管法细则》中进一步明确“政府及公共服务部门(含金融、证券等)所拥有的纳税人涉税信息与税务部门共享。税务部门不得用于税收工作以外的用途”。同时,在《商业银行法》中要补充规定现金结算的范围和限额,严格控制企业的现金交易量。提倡信用卡及电子货币结算,这是控制偷骗税的有效途径。③反映纳税人进出口贸易的信息。信息采集渠道:与海关联网利用“国家电子口岸监控系统”。④社会中介机构(如税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中的涉税信息。  

    (2)涉税信息的分析和评估。将采集到纳税人的各种涉税信息在纳税人信息档案库中分类存储、定时加工整理,按照程序设定的要求进行简单分析、判断、评估、测算,将发现的“疑点”分类传送给管理部门或稽查部门作为纳税审查或税务稽查的线索。该部分软件可借鉴现有的“纳税评估”及“稽查选案”软件,在功能整合、完善的基础上设计开发。  

    2、“计算机辅助审计子系统”:主要通过设计一个“人机结合”、  “半智能化”的计算机辅助审计软件,针对不同的审计项目按照多种查帐思路设计程序,将计算机的“逻辑思维”与税务人员的“人脑思维”的机结合起来,为纳税调整、纳税审查和税务稽查服务。达到三个目的:一是降低检查成本、提高检查效率;二是减少检查疏漏、提高检查质量;三是规范检查程序、提高透明程度。该子系统主要由辅助纳税调整、辅助纳税审查和辅助税务稽查三大功能模块组成。共设置“三个库”(即税收法规库、案例库、会计资料库)和“七个单元”(即:纳税调整单元、纳税申报对比单元、纳税审查单元、审查结论单元、稽查项目选定单元、税收稽查单元、稽查结论单元)。基本数据流程图、各模块及单元的具体功能以及设计思路已初步形成,因篇辐较长,将另行专题讨论。但从软件技术应用的角度来看该子系统应具有:①数据信息的采集功能(如:从财务软件数据库中读取导出数据);②档案重组功能 (如:将从财务软件、纳税人档案信息库等读取导出的数据或手工录入的数据按税收检查的要求,重组帐册、报表等财务资料和计税资料。);③自动计算功能(如应纳税税额的计算等);④逻辑分析功能(如按软件中预先设定逻辑判断运算公式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数据逻辑判断、分析、列示不合逻辑的疑点);⑤审计抽样功能(如按选择设定的条件利用计算机审计进行随机抽样或分层抽样等);⑥平衡校验功能 (如系统自动对总帐科目与明细科目的数据进行平衡校验,检验数据的完整性与正确性);⑦复制取证功能(如对纳税人财务软件中相关数据信息进行复制取证后双方封存);⑧加密传输功能等。  

    3、“稽查内部管理子系统”:主要对稽查局内部“案源管理、检查管理、审理管理、执行管理”四项工作进行规范监控。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和各地税务部门都已开发了一些管理软件,运行效果较好。建议该子系统可在国家总局CTAIS软件的基础上,综合各地的经验做法进行功能的整合、完善。  

    上述三个子系统中,“税收监控分析子系统”是基础,提供税收审计的基础信息和线索;“计算机辅助审计子系统”是核心,提供税收审计的半智能化手段;“稽查内部管理子系统”是“电子管家”,提供税务稽查的内部监控管理规范。这三个子系统组成的《税收审计信息管理系统》必将对税务部门优化税收专业化管理、提升税收检查信息化水平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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