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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管理性检查的思考

     一、管理性检查概述  

    (一) 管理性检查的概念  

    管理性检查(又称日常税收检查)是指税务(分)局、税务所为了实现其税务管理的职能,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某一纳税事项、某一纳税环节或者某一涉税过程所进行的日常税务查核活动的总称。它包括三层涵义:  

    1、管理性检查的主体是税务(分)局、税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是指税务(分)局、所和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同时明确稽查局是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并且要求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与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因此,管理性检查的主体只能是税务(分)局、税务所。管理性检查是税务(分)局、税务所对辖管户的税务登记,税务认定,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等诸多方面和环节进行有效税务管理的必要手段和重要环节。由此在主体上与由专门机构、专业人员组成的稽查局所进行的税务稽查相区别。  

    2、管理性检查的客体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某一方面或某几个方面的涉税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情况所包涵的内容相当多,税务(分)局、税务所不可能也不必要对其都进行全面检查。税务(分)局、所只就依申请或依职权产生的某一(或几个)税务管理的需求,于某一时点,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相关涉税方面进行查核;做到查清情况,核准数据,齐全资料,掌握动向,从而作出正确、合法的税务管理决策。由此在检查程度上与税务稽查相区别。税务稽查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人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情况进行全面、连续的检查。  

    3、管理性检查一项日常税务管理活动。  

    税务检查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进行的审核和监督活动。管理性检查与税务稽查虽然同属税务检查的范畴。但管理性检查强调的是检查的管理属性,只要是税务管理上有需求,就应当进行相应的检查。管理性检查是贯穿于税务管理活动的全过程之中的,以最终实现税务管理的有效性为目的,充分凭借税收法律、法规赋予税务机关的权力而进行的一项日常管理活动。由此必然与必须严格遵循从选案、检查、审理到执行的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查处的税务稽查相区别。  

    (二) 管理性检查的本质和意义  

    管理性检查的本质是税务(分)局、税务所凭借法定的权力,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调查情况,搜集信息,作出税务管理决策的过程。  

    开展管理性检查的意义在于:1)、是正确执行国家各项税收政策、法规的需要。税务(分)局、税务所直接面对广大纳税人,是国家税收政策、法规的直接贯彻执行者。税收政策、法规执行的正确与否,关键在于执行者是否真正了解、掌握被执行者的基本情况和实际动态。在实际税务管理中,有相当部份涉税信息,在纳税人的自行告诉中是无法取得的,更何况现行的税收政策、法规经常变动。因此,税务(分)局、税务所有必要适时凭借查帐权、询问权、责成提供资料权等法定权力进行管理性检查,取得相关信息,作出相关税务管理决策,从而确保税收政策、法规的正确落实。

    2)、是提高税务管理质量的必然要求。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十几年来的的税法宣传月活动的深入开展,广大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有了极大的提高,但与此同时,偷税、骗税等税务违法行为也不断发生,特别一些重大偷税、骗税案件还屡见不鲜,面对这样的税收经济形势,要不断提高税务管理的质量,税务(分)局、税务所就不得不认真做好管理性检查等管理基础工作,强化税源监控,加强监管核查,切实把税务管理往深里做,往细里做,使税务管理不断上新台阶。

    3)、是高品位服务于纳税人迫切需要。强化服务意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行政机关的必然要求。对管理性检查,我们不能偏面理解为只是查核纳税人税务违章、违法的手段,我们更应该认识到管理性检查是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措施。把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有机地统一起来。通过管理性检查我们能够发现纳税人应有的权益是否得以主张,应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享受到位。权益性服务是最根本的、也是最高品位的服务。因此,开展好管理性检查是优化税收服务的迫切需要。  

    二、管理性检查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做好管理性检查工作,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切实提高税务管理质量势在必行。从近年来管理性检查的工作实际看,主要存在概念不清,操作不规范,成效不显著等问题。从而造成1、税务登记、税务认定准确率不高。特别是与税收相关度较高的登记内容与实际不符的现象也时有出现。2、关、停、并、转企业情况不明,措施不及时,处理不当;税款流失现象屡见不鲜。3、一般纳税人管理质量不高,特别年销售额在30万元到100万元之间的纳税人建账质量令人堪忧。4、个体调定税不及时、税负偏低等。影响了税务管理质量的快速提高。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认为做好管理性检查工作,必须抓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学习 澄清概念 正确处理好两个关系  

    全体税务干部,特别是基层税务分局、责任区的干部必须进一步加强对税收业务知识的学习和钻研,不断提高自身税收业务能力;准确把握管理性检查的内涵和外延,从而在实际税收征管工作中对管理性检查做到准确定位,工作到位。当前特别要正确处理好两个关系:  

    1、要正确处理管理性检查与纳税评估关系。纳税评估是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申报资料及其他征管信息,按照一定的程序,运用一定的手段和方法,进行审核、比对、分析、核查,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评估的工作。包括行业评估和个案评估。[《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第二条]。两者既相互区别,又有联系。管理性检查直接对象准确地说应是某一纳税事项、环节和过程,而纳税评估的直接对象是既定的某一纳税人;管理性检查是贯穿于税务登记、认定税款征收、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等税务管理各环节之中的日常管理活动,而纳税评估是对既定的评估对象(某一或某一类纳税人)按照一定的程序、方法和内容而进行的综合评估工作。两者的联系在于:管理性检查存在于纳税评估之中,纳税评估的全过程要依靠管理性检查进行核查,取得相关的信息资料。同时纳税评估又能够发现税务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为管理性检查指明方向。因此,我们在实际税务管理工作中,要正确把握两者的关系,特别要注意不能混淆两者的区别,用管理性检查取代纳税评估工作。  

    2、要正确处理管理性检查与税务稽查的关系。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它是各级稽查局的主要工作。两者实质是税务管理与税务稽查的关系,两者既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又相互区别。两者的区别已在第一部份说过,这里不再赘述。两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在于:管理性检查和税务稽查都属于税务检查的范围,都是税务机关凭借税收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进行的检查活动;同时管理性检查发现涉嫌偷税等税务违法行为,则通过纳税评估向税务稽查移送。税务稽查通过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通过税务稽查建议,把税务管理上的问题反馈到征管上,税务(分)局、所通过管理性检查等手段和措施,进一步杜绝税务征管漏洞,提高税务管理质量,达到以查促管的目的。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特别注意不要把管理性检查定位于税务稽查的角色,在一个区域内形成税务(分)局的“管理性检查”和稽查局实际两套并行的税务稽查。这样做首先在认识上没有真正弄清管理性检查的概念以及管理性检查与税务稽查的关系。其次,这样做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诸多的弊端:1、不利于税务(分)局、责任区集中力量,精细征管,切实提高税务管理质量和水平。2、由于税务(分)局、责任区检查力量相对不足,检查水平相对较低,复查、监管措施相对较弱,有的地方一个税务分局只有10人左右是普遍的现象,日常征管都忙不过来,谈何税务稽查?这样做客观上必然削弱税务稽查的威慑力和对税务违法行为的打击力。3、使税务(分)局、责任区集征、管、查于一身,违背了税务征管与税务稽查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法定要求,必然削弱税务税务稽查对税务征管的监督、促进作用;同时客观上给了以税谋私,为税不廉滋生的土壤,不利于我们国税系统廉政建设和队伍建设水平的提高。  

    (二)理清思路 规范操作 实现三个结合  

    目前管理性检查尚没有按照税务管理各环节的法定要求,制定、规范和统一管理性检查的操作规范和程序。管理性检查的深度和广度各地不一;就是同一地区,也会因税务(分)局、税务所的不同,而对纳税人的管理要求各不相同。为切实提高税务管理的质量和水平,真正实现税务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同时更好地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必须理清思路,严格遵循管理性检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三者之间的内在的、必然的、客观规律性,针对税务管理各环节的法定要求,尽快统一、规范管理性检查的目标、任务和操作程序;使三者真正实现既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又相互区别、制约,切实构建起全方位、立体式的税情监控体系。就我市而言,规范管理性检查,必须做到三个结合:

    1、是与完善责任区管理员制度相结合,把税务管理各环节的管理性检查要求,精细化于责任区管理员制度之中,特别要在责任区管理员机管台帐之中加以具体体现。明确其目标、任务、步骤和标准。

    2、要与强化纳税评估相结合,在纳税评估中充分发挥管理性检查应有的作用,切实贯彻落实《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以及常国税发[2005]6号文件精神,做到对象确定准确,分析评估透彻,评估处理正确;充分发挥纳税评估的“探雷”作用。

    3、要与完善税收执法责任考核体系相结合,要把税务管理各环节管理性检查的目标任务与税收执法责任科学地联接起来,把目标责任制,考核制与奖惩制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明确管理性检查业务操作标准和相关执法责任以及考核奖惩措施,进一步完善我市《税收执法业务操作管理标准》,实现责任目标的科学化管理;以利于充分发挥管理性检查在税务管理中的作用,为不断提升我市税务管理的品位,打下坚实的管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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