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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专项检查

     (一)检查对象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办理“免、抵、退"税业务的生产企业。 

  (二)检查年度一般检查生产企业2004年度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

    1.生产企业是否按规定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的单证是否齐全。

  2.生产企业的销售(包括内、外销)规模是否与生产能力相符。

  3.生产企业是否存在已出口但不申报“免、抵、退”税的情况。对生产企业超过“免、抵、退”税申报期限的,是否按规定征税。

  4.从事“进料加工贸易”的生产企业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是否按规定对“进口料件”进行了处理。是否正确计算“进口料件”中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5.对出口货物异常增长、委托加工货物出口所占比重较大、以及原材料进项发票主要是“四小票”的生产企业,应进一步延伸检查其原材料来源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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