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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处罚的强制执行

 (江苏国税网 ) 
    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权必须要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方可实施。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是:(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其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抵缴。也就是说,新《征管法》赋予了税务机关对罚款的强制执行权。同时,八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反之,如果当事人在法定的时间内提出了行政复议或者是提起了行政诉讼,那么,在复议和诉讼期间税务机关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停止。这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中的特殊规定。《税收征管法》虽然赋予了税务机关对罚款的直接强制执行权,但并不是说对所有违反税收行为的“当事人”税务机关都可以强制执行。从税务机关对税收的强制执行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从事生产、经营的扣缴义务人.

    一、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执行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所以,当事人如果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税务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所以,当事人如果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收到税务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的,也就是说: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提起复议或诉讼(此时复议权已丧失),尔后(3个月—60日)天内还不起诉的(在这时当事人已完全失去了行政救济的权力),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非诉行政案件的强制执行应在3个月后实施。对申请法院执行的,应当在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法院将不予受理。 

    二、对复议决定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执行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依法作出复议决定后,当事人如果不服复议决定的以及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相应也就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复议机关作出了复议决定,当事人在复议机关依法作出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未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15日后即可采取强制执行。对其的强制执行分两种情况:一是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维持原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的,由作出罚款决定的税务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是变更了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该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期满18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处罚作出变更决定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是否具有自行执行权?这主要是看法律、法规是否赋予其强制执行权。征管法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复议又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自行执行。税务行政复议变更了原处罚决定,其实质上也就是复议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实行垂直管理的税务行政复议,实行上一级复议,所以其复议机关仍是税务机关,复议机关作出变更的复议决定,当事人如果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那么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即复议机关也可以依法自行强制执行。 

    三、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既不上诉又不履行的执行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在宣判之日起15日内未提起上诉,那么15日后法院的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并且生效的判决不停止执行。当事人未在判决规定时间内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必须是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180日内向法院提起。) 
至于税务机关是否可以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特定情况下,作为行政案件的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也可以作为执行机关,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但行政机关作为执行机关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该行政机关必须具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强制执行权;二是人民法院判决维持被诉方具体行政行为。虽然《税收征管法》赋予了税务机关对罚款的强制执行权,但税务机关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执行必须是法院对原处罚决定或税务复议决定是维持的情况下方可自行执行;变更了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的,税务机关则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对作出二审判决后仍不履行的执行 

    我国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从宣判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的,在上诉的诉讼期间,一审判决停止执行。上一级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在作出判决之日起即生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对已生效的判决,本级法院、上级人民法院以及本人还可以提出再审;上级法院还可以直接提审;人民检察院还可以提出抗诉。再审、提审和抗诉期间,已生效的判决一般不停止执行。所以,二审法院对税务处罚作出判决,如果是维持原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的,原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或复议机关可以自行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是变更了原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税务机关申请法院执行的,必须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期间的最后一天起180日内提出。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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