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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前税务稽查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完善对策  

   税务稽查是税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打击偷骗税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重要手段。税收稽查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税收执法的力度,随着《行政许可法》的贯彻执行,依法执法、公正执法、公平执法已成为当前税务稽查工作的主线。但在当前税收稽查工作的实践当中,无论是在稽查的选案、检查,还是在审理和执行等环节,都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了税务稽查工作的质量,必须不断加以完善和改进。  

    一、日常税务稽查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一)选案方面  

    选案是稽查工作的首要环节,案源选择的科学、真实与否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稽查成效的显现。当前的选案机制,存在以下问题:      

    1.制定稽查计划的随意性较大。选案人员一般制定的稽查计划往往全凭印象或单凭税负率去决定稽查对象,并没有一个科学分析的筛选过程,计算机选案效能远未体现。  

    2.举报不实的现象较为严重。纳税人举报是税务机关稽查案源的一个重要来源,举报人由于举报动机不同,出现了有些是出于打击报复的目的而举报,举报案件时事实不清,有些是同行竞争而举报,举报内容粗放,从而增加了稽查工作的难度。  

    3.重复选案、重复检查的现象较为严重。由于专项检查、专案检查频繁,不少企业一年要接受税务稽查多次,而疲于应付,怨声载道。  

    4.税务稽查偏重税源大户。由于受稽查任务的困扰,无论是选案人员还是稽查人员,眼睛都盯住税源大户上,而对有些停产、半停产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个体户,特别是注销户则很少过问,造成税收稽查的漏洞。  

    5.由于稽查力量的薄弱,造成有的企业多年未查的现象。一级稽查实施后,普遍县市局的稽查力量较二级稽查前减少了60%左右,我市在实施一级稽查前,全市从事稽查的人数达80人左右,而目前我市稽查局人员只有30人,且人事一线稽查的人员也只有16人,加上有的企业由于规模较少选案环节疏漏等原因,造成有的企业多年未接受税务稽查。  

    6、金税协查量大增,成为案源增加的新亮点。目前由于“四小票”协查的普及和各地税务机关内部征管信息系统的升级不断,造成机内信息错误,形成比对不符、作废、失控发票的增多,无形之中给案源管理环节增加了工作量,且许多比对不误或失控的发票发生额较少,造成了管理上人力的脱节。  

    (二)检查方面。  

   1.检查实施前的准备不够充分。稽查工作人员在检查前往往只对企业的税务登记、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等基本资料的收集,而对企业的投资规模、各年度的会计报表、历年的申报纳税、发票购买使用等情况则是检查实施后再搜集,这样容易造成查帐是漫无头绪,检查的针对性不强。实践证明,检查前对企业的各种情况掌握得越全面越详细,检查中就越能发现问题。  

   2.检查的广度与深度不够。在专案检查中,由于实施现场检查较多,稽查工作人员在一定程度上取得第一手资料的可能性较大,对查获企业的帐外帐和企业的送货单等原始资料较为重视。而在对日常或专项检查中,检查人员往往采取抽查法等检查方法,只对企业的帐簿、凭证等会计资料的检查,而忽视财务报表的审核检查,造成就帐查帐的局面。即使查看也是走马观花,对会计科目之间的对应性、逻辑性往往不深究。导致检查的广度和深度不够的原因,一是稽查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不高,无法查深、查细;二是如果查得深、查得细,不仅会给自己增加工作难度和工作量,可能还会承担更多的责任。  

   3.检查中存在程序不合法。少数稽查人员单凭经验和习惯随意执法,主要表现在:实施税务稽查未出示税务检查证件,有的只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调取往年度帐簿和当年度帐簿资料未使用清单,归还时未遵守三个月内和30内归还的期限规定,换取已开具发票原件未使用换票证,询问时对纳税人引供、以罚代刑等等。如果纳税人对此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败诉的必然会是税务部门。  

   4.税务稽查技巧有待改进。主要表现为:部分稽查工作人员未能熟练地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查帐,对税收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掌握与理解不够深透,不能灵活运用,查帐中依靠过去的经验和习惯做法较多,稽查手段缺乏创新。  

  5.检查环节效能难以显现。检查环节由于工作弹性大,效能考核体系大多还未建立,难以测量其工作量与工作效率的比率,造成检查一线人员吃大锅饭,搞平均主义,难以发挥工作主动性。  

    (三)审理方面。  

   1.单纯的书面审理使审理准确率得不到保证。目前对稽查案件的审理方式一般为书面审理,审理范围局限于对办案资料的逻辑性审核上,违法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的判断完全依赖于书面材料,缺乏对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的深入审查。  

   2.对查无问题的企业没有作深入审查。对于查无问题的企业,稽查人员提交审理的办案资料过于简单,一般只包括简单的稽查报告、纳税申报复印件和企业基本情况资料等。面对如此简单的卷宗,审理人员就只能在其实施程序方面等进行审理,这样使得审理环节的实质和内容得不到保证。  

    3.5%的抽复查率过低。目前各级要求对当年已查结案件的比例为5%,这样的抽查率明显偏低,难以对提高稽查质量产生促进作用,且由于没有专门的复查组织和人员配置,复查人员往往从综合、审理等部门抽调,由于考核、时间和业务水平等因素造成仓促实施,没有真正起到对稽查环节的监督制约作用。

  (四)执行方面  

    税务稽查执行难,查补税款入库率低是目前较为普遍的现象。究其原因,从税务机关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税款入库情况缺乏跟踪管理,催缴力度不够。按现行体制,税款的催缴一般由执行部门进行。目前案件查补后,一般由检查人员跟踪税款入库情况,由于稽查工作量大,稽查工作人员未能及时对税款入库情况进行跟踪管理,造成执行环节催缴仓促,即使是催缴,多是电话通知,并未下达具有法律效力的《催缴税款通知书》。有的企业在入库期限的最后一日还并非入库,此时执行人员才带着《催缴税款通知书》进行上门催缴。  

    2.执行力度不够,未充分利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对那些经多次催缴仍以各种理由拒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执行工作人员并未充分利用征管法所赋予的强制执行权,有的企业口头上说税款要交但无钱交纳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弄得执行人员难以执行,再加上有的纳税人无产可封或多头开户导致资产无法查实等情况,稽查执行显得非常困难。  

    二、对完善当前稽查工作的思考  

    (一)科学选案  

    1.尽快开发科学的计算机选案系统,做到有的放矢,避免重复稽查。计算机选案在多年前我们已听说,但真正使用的可能与我们基层稽查局还遥遥无期,目前的计算机选案只是根据计算机信息管理中的企业资料进行筛选,工作方法落后,提起数据迟缓,运用到稽查选案中也只是参考。所以我们应尽快开发出计算机选案系统,并与7.0征管系统配套,尽快配发基层稽查局使用,这样可以利用纳税人的申报数据确定精确的选案函数公式,综合考虑分析企业的税负率、成本利润率、存货周转率、购销比率、销售利税率、毛利率、销售收入变化率、应收帐款周转率、速动比率等等因素,有效地采集选案信息,最大限度地找出稽查对象,提高稽查质量与效率。选案系统内应包含已查业户数据库、限时办结提醒、执法监察等模块,进一步提高稽查效率,并能避免重复稽查。  

    2.建立税务违章线索移送制度,多方位采集选案信息。要形成一种制度,对其它单位和其它科室的税务人员,在日常征收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应快速形成选案信息移送给选案人员,由选案人员反馈到稽查环节,并尽快组织实施检查,以免贻误时机。对稽查人员在稽查过程中发现的“案中案”、“连环案”,稽查人员也应及时提出建议意见书交选案部门,以拓宽选案的深度。  

    3.完善举报案件登记办法,开发新的举报方式。一方面,要求举报登记人员对举报人进行恰当的引导,尽可能全面地掌握案件信息,以方便稽查。另一方面,对一些举报不详细或举报不实的,应作一般投诉在征收管理中加以检查,而不是把所有的举报件都列入稽查范围,据统计,2004年我局受理的举报案件中只有43.75%是属实举报,因而造成稽查人力的浪费。另外,我们还可考虑在互联网上设立举报电子信箱等电子举报方式,利用其可靠、快速、安全的特点方便举报人。  

    4.加强稽查人员及设备的配备。针对目前从事一线稽查人员力量不足的情况,增加一定数量的稽查一线人员。并根据当前大多数县级局的举报中心设在稽查局的情况,增加举报环节人员和设备的配备,当前举报中心是兼职管理,其设备落后,目前使用的“案件管理系统”效率较低,对举报工作和加强案源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为保密起见,各级应配备举报中心独立的办公场所,单独的受理举报设备等(如录音电话等),对提高举报案件在案源中的数量和质量比重是有一定好处的。  

    5、由于金税协查工作量的大增,县级稽查局成立“受理协查科”尤为必要。当前由于金税协查、案源管理、举报中心全部由综合业务股负责,并且都是由1、2个人兼职,造成了人力缺乏,工作量非常大。成立“受理协查科”,全面负责对于“四小票”、作废、失控发票的协查和案件受理工作,对提高当前案源管理环节工作效率,提高选案正确率都将产生深远影响。

  (二)完善稽查  

   1.做好实施检查前案头分析工作,确保检查工作得心应手。案头分析的资料提供可考虑采用两种方法:一是由选案人员在确定稽查对象时从电脑输出该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经营范围、发票领购情况、申报纳税情况等,并与稽查对象通知书一起移送到稽查部门;二是以工作规则形式要求稽查人员做足案头分析工作,查前填列被查企业基本情况表、年度纳税情况表、年度税收负担率表等。  

    2.建立定式稽查法,规定检查要素。根据省局八项制度的要求,列出必查项目,设计出一定的表格,规定稽查人员必须检查哪些会计、税收要素,并据实填列计算表格。这种方法,可使发现问题的来龙去脉在表格上一目了然,同时规范了稽查人员的检查方法,避免工作随意性,保证了稽查的广度和深度。针对定式稽查方法存在的片面性,可针对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由检查人员设计出不同的检查项目表,同时规定必查项目。  

   3.实行查前告知,查后反馈,有效监督执法行为。一般的日常稽查案件,稽查部门在下达《税务稽查通知书》时或实施检查前,应向纳税人送达《稽查告知书》,告知书上一一列明稽查选案、实施、审理、执行的操作范围、制约机制、投诉电话等内容,例如稽查工作必须在2人以上,且应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等等,让纳税人知道稽查部门的职权与职责和自身的权利与义务,在检查中有效监督执法行为,并且还可在查后对不文明、不依法办案的行为进行举报。  

   4.提高稽查人员素质,不断拓宽稽查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一是要通过全方位的学习税收法律法规及会计知识,加强培训和考核,为断提高稽查人员的政治、思想、业务素质;二是要建立税务稽查责任制、税务稽查错案责任追究制、稽查实绩考核制度,增强稽查人员的工作责任心;三是稽查人员本身也要在稽查实践中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建立“案件分析日”、“疑难案件业务探讨日”等业务交流活动,对于不同案件进行不同的分析、总结,勇于探索和创新,吸取他人经验。针对不同的情况,可选择采用关联检查、分析判断、突击查库、外围取证、明察暗访等等方法。  

   5.规范自由裁量权,加强税务稽查执法力度。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针对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处罚规定中自由裁量权过大的状况,建立严格的处罚标准,统一处罚尺度,规定处罚下限,对重大偷骗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危害较大的行为应予较重的处罚,增强税收执法的刚性与力度。  

    6.加强稽查跟踪管理,真正做到以查促管。稽查工作的最终目的是以严格的稽查促进纳税,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因此,可以考虑在对企业实施检查后,建立“被查企业回访制度”和“稽查建议制度”,回访过程既对企业存在的问题向企业提出书面建议,并帮助企业加以改进和完善,也可以了解检查人员在执行政策和廉政纪律的情况,既加强了队伍建设提高了稽查质量,又能真正起到以查促管和纳税人服务的双重目的。  

   (三)保证审理  

   1.采用案头审理与实地审理相结合的审理方式。审理人员在对稽查办案资料进行书面审理时,若发现有异议及有疑问的地方,可以延伸至企业或与纳税人直接沟通,进行实地审查,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及时予以纠正和调整,这样既可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保证案件处理的准确性,更能促进检查环节稽查质量和案头质量的提高。   

   2.提高复查力度,保证对查无问题企业的抽查率。建立审理工作质量考核制度,对审理部门的抽查率作出硬性约束,并将延伸至企业检查的比率提高至50%,对抽查率没有达到标准的,或在复查过程中被上级查出问题的,与岗位考核和执法评议挂钩,从而使稽查与审理相互制约,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减少复议和申诉的发生。  

  3、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对达到移送标准的经审定后一律移送,杜绝以罚代刑,提高税法的威慑力。并提高案件曝光率和公告率,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诚信纳税氛围。  

   (四)加强执行  

   1、建立税款入库台帐。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企业的入库期限按台帐显示的时间进行实时监控,并定期打印应入库企业名单,制订执行计划,确保不发生查补欠税。  

    2、实行查实税款预储制度。由检查环节针对被查企业查补税情况,进行税款预储,可有效防止查补欠税的发生。  

    3、实行税款入库跟踪管理制度。执行人员负责对企业的催缴工作,对税款入库进行实时跟踪,对拒不缴纳税款的企业,报领导批准后由稽查部门强制执行,对于拒不缴纳罚款的被查企业要及时按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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