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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多报亏损调账要看盈亏   

  企业多报(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年度申报表中所报亏损数额多于按税法规定经调整计算出的亏损数额,其表现手段为多列扣除项目或少计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多申报亏损。企业多报(虚报)亏损后必然涉及账务的调整,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有盈余和无盈余两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企业多报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有盈余,则必然会涉及所得税的补缴问题。在会计处理上,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因偷税而按规定应补缴以前年度的所得税,应视同重大会计差错,按重大会计差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如果影响损益,应当将其对损益的影响数调整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当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多报亏损,应按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补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多报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后仍然亏损的,由于这种行为没有造成少缴税款的后果,在会计处理上不涉及补缴所得税的分录。
  例1:2004年5月,经税务机关检查,A企业在2003年将应计入购建固定资产原值的专门借款利息5万元记入了财务费用,该企业2003年会计利润为-30万元,企业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同会计利润相等。
  分析:虽然企业存在多列支费用的问题,但由于经调整后仍为亏损25万元(-30+5),所以不存在补缴所得税的业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  5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0000。
  例2:A企业申报的200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00元。会计利润等于应纳税所得额。2004年5月,A企业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2003年有一笔材料销售收入150000元挂在往来账上,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50000
  贷:其他应付款  150000。
  分析:按照财会[2003]10号文件规定,企业上述偷所得税行为应按重大会计差错处理,应纳税所得额经调整应为118205.13元(150000÷1.17-10000),应补缴所得税118205.13×33%=39007.69(元)。
  借:其他应付款15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28205.13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21794.87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9007.69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9007.69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89198.13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89198.13。
  补提盈余公积10%,公益金5%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3379.72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8919.81
  ——法定公益金  4459.91。
  因上年度财务报告已对外报出,此时不需要调整上年度财务报告,只需调整2004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具体调整方法为:企业应在2004年度的资产负债表中,调增“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应交税金”,调减“其他应付款”项目的年初数。调整后资产债表上的未分配利润年初数应与调整后利润分配表上的年初未分配利润数相一致。
  在实务中,如果企业申报亏损经税务机关调整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如果企业前期亏损,即使被检查期属于弥补期,但根据国税法[1997]191号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检查增加的所得额,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因此不得将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弥补前期亏损。对此种情况,企业首先应当将查增的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当年应负担的所得税,然后再将当期扣除计算缴纳的所得税后的净利润,转入“利润分配”账户。  
     
 (中国税务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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