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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偷税,还是虚列计税依据

   2005年2月,某市国税稽查局在对XX建材有限公司2004年1-12月增值税进行税收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设置两本账,瞒报产品销售收入100万元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应补增值税17万元,但由于该企业2004年12月底应交税金余额为留抵16.8万元,所以某市国税局在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产生了以下几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企业设两本账,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属偷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应补征增值税17万元,并处0.5-5倍罚款;另一种意见认为该企业少缴或不缴的税款为2000元,所以对照上述法规只能补2000元,并处2000元的0.5-5倍罚款;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应补征增值税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对该企业虚列计税依据的行为处5万元以下罚款。

    那么以上三种意见到底哪一个正确呢?笔者认为应适用第二种处理意见。因为,该企业通过设置两本账,瞒报产品销售收入,造成了少缴增值税2000元,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因此,由于该企业少缴的税款是2000元,所以只能对少缴的2000元税款处以0.5-5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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