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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委托加工”的真面目

 来源;税网

  在我国的西南、东北、新疆等边远地区,每十个男人中会必定有一个身上穿着的是XX服饰公司的西服、衬衫,该公司的外销办事处星罗棋布于全国各个大中小商场,可是就在这样一个知名品牌公司里,却掩藏着不可告人的偷税秘密。 

  材料估价入账迷雾重重 

  2007年3月,我们接到市局转来的举报信,举报XX服饰有限公司设有两套账,很多办事处、直销店的销售收入都不走账而是直接进了该公司的小金库。针对举报内容,我们决定把检查该企业往来账作为突破口。 

  在对该公司应收账款检查时,我们未发现该公司跟任何一个办事处的往来,从现有的应收账款看,根本没有任何偷税的蛛丝马迹,我们刚来时的干劲被一盆冷水浇透,心里直嘀咕,这么大的公司应该不会有两套账吧…… 

  在对该公司应付账款往来检查时,我们发现应付账款_估价材料总分类账截止2007年12月底材料暂估入库余额为10654937.39元。估价入账数额巨大,不符合常理。按照财务制度规定,估价的材料票到后要对应冲回,该公司怎么会由这么多的材料发票还未到账,且每月冲账时具体哪笔材料对应哪个凭证、哪份发票都没有一一注明,材料是估价入账还是虚列成本?还是另有隐情?带着这个疑问,我们决定层层瓦解,各个击破! 

  我们通过与该公司成本会计谈话得知,截止2007年底材料入库未取得发票明细总计金额10654937.39元,截止2008年5月30日反映2007年底材料暂估部分已到票明细金额合计8627860.98元。成本会计说的和账上反映的是一致的,这似乎无懈可击! 

  随即,我们又跟该公司财务总监进行了谈话,当我们问及造成2007年底应付账款-估价材料总分类明细账10654937.39元的原因时,该公司财务总监闪忽其辞,以无法查明原因搪塞我们,案件顿时陷入迷雾之中。 

  利用往来账目移花接木 

  联想到该企业开票时有大部分是加工费收入,偌大的集团公司有对外加工业务,却没有按规定设置受托加工产品明细账 ,这似乎不可能。是不是该公司确实还有另一本账?于是我们兵分两路,一路继续核实取证材料是否估价入账,一路立即转至销售科。 

  我们检查销售科销售账时发现,销售科只记载有该公司各大区销售人员的销售数量,销售金额却没反映。销售科每季度按销售数量实行销售提层,发放奖金。销售人员也常常带料加工,说是客户指定的面料,却又不记销售人员或者客户的往来账,也不记受托加工明细账。通过与销售人员谈话得知:该公司确实还有另外一本跟办事处的往来账(以下称B账),办事处销售人员回笼资金时不需要开票的就打到B账的银行卡上(以该公司董事长女儿的名字在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所谓的带料加工,实际是该公司以委托方(办事处业务员)的名义购进原材料进行加工,因为是以委托方的名义购料的,而该公司购料时又没记往来账,虚拟购进的材料无法消化,只得通过材料估价入账科目核算,通过这样的核算不但少报了增值税,而且购进材料耗用时又列支成本,少报了所得税。至此,该公司应付账款_估价材料总分类账截止2007年12月底材料暂估入库余额为10654937.39元的组成终于查清。这10654937.39元的材料暂估部分有8627860.98元确实是暂估入库材料票未到的,另外的2027076.41元是虚拟成本,为什么会产生这2027076.41元虚拟成本,该公司是否还藏有其他猫腻? 

  假借受托加工偷梁换柱 

  终于,我们在核对该企业库存产品明细账时,发现该企业账面反映库存衬衫有75156件,但我们至该公司仓库盘点时,发现实际库存衬衫只有10016件,实际库存与账面库存相差65140件衬衫。衬衫账面库存与实际库存相差悬殊。原来企业在开票时按每件衬衫7元加工费开票,而不是按每件实际成品的销售价格42元开票。这样该公司实现销售开票时只开取所谓的加工费的部分。而那35元就记在该公司账外的B账上,B账就是该公司的小金库。B账2007年银行对账单借方发生额2299900元,扣除办事处上缴的管理费,其余的2279900元就是65140*(42-7)元的衬衫差价(成本已结转)。由此, 

  少报销售:65140*(42-7)/1.17=1948632.48(元), 

  少报增值税: 1948632.48*17%=331267.52(元)。 

  真相大白!该公司为了少报销售虚拟加工费,却没有设置受托加工明细账。但受托加工的材料估价已入账,于是该公司又虚拟了估价材料。耗用估价材料已结转成本,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条规定:截止2008年5月30日,年度所得税汇算期结束以前仍未取得合法凭证(正式发票)的2027076.41元将不能在所得税汇算时税前扣除。应当全额调增上一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补所得税: 2027076.41*33%=668935.2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该企业将衬衫收入开成加工费收入少报销售1948632.48元。应补增值税331267.5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三条第一款及三十二条规定,该公司上述行为属偷税,对上述税款处所偷税款一倍罚款即:1000202.73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鉴于该公司2007年偷税比率达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在依法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后,已移交司法机关作进一步处理。 

  偷税手段恶劣发人深思 

  目前经济形势下,形形色色的偷税手段,给我们纳税稽查带来了相当大难度,就本案隐蔽的偷税手段,给我们带来深深的思考…… 

  1、建立企业外出经营办事处的备案管理机制。企业为了扩大产品市场占有份额,保证产品的供应,就需要在异地设立办事处。 

  在我们区管辖范围内,有牙刷之乡、医疗器械之乡、电子之乡、服装之乡。这些企业就是通过外设办事处,销售自己的产品。 

  但办事处的设置也给偷税者造成可乘之机,企业打着办事处的幌子,设置销售账外账,资金通过销售员银行卡回笼,发往办事处的货物说是货物移库,发了多少货,开了多少票,税务局难以掌控。国税函[2002]802号明确规定: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否则就按国税发【1998】第137号规定,就地缴纳增值税。企业也应该按正常销售申报纳税。因此,一方面,企业应将分支机构及在外地设立的用于销售货物的“办事处”、销售点等报税务机关备案,在货物调拨时作账务处理,并按存货地点设置货物明细分类账。即:借:库存商品-XX销售点、分支机构(XX产品),贷:库存商品-(XX产品) 

  另一方面征收管理局还应对企业加强日常的监督和检查,按月查看所属机构接受企业移送货物的数量,促使企业走上规范化管理之路。 

  2、督促委托加工企业健全财务制度。委托加工企业一定要按规定设置委托加工产品明细账,对企业开出的加工费,征收管理局核查时,应将“原材料”明细帐和“生产成本”明细帐与有关会计凭证、付款的原始凭证对照,看接受加工业务有无从本企业直接领用原材料的行为。 

  征收管理分局纳税评估时,应将“原材料”明细帐和“其他业务收入”、“其他应付款”明细帐结合有关会计凭证相对照,查明企业对外销售原材料的去向,看销售的原材料卖给了哪个单位或个人,是谁支付的原材料款项;检查“主营业务收入——加工收入”明细帐及有关会计凭证,看企业为哪个单位或个人加工了产品,如果销售材料的对象和委托加工的对象是一致的,就有可能是假委托加工业务;如果销售材料的对象和其他应付款的对象是一致的,则有可能隐瞒了部分收入,都应作进一步调查核实。 

  3、建立合法的信用制度。现在好多企业采用“障眼法”设置两套账,对正常的业务收入,需要开票、少报收入的记A账用来应付国、地税部门的检查,不需开票申报的记B账,脱离税务机关监控。 

  银行结算制度不完善是当前企业税收征管中最大的漏洞。信用卡结算制度为纳税人大量的购销业务提供了体外循环的渠道。从我们查获的案件中发现,现在的企业特别是农村的私营企业,除在农业银行或信用社有一个不得不存在的用于外购材料、应收账款等名义结算基本户外,其余基本是用信用卡结算,你查账时查我法人代表、法人代表家属的银行卡,那我就用朋友的、岳父母的名字开户,多头、多人开户的现象比比皆是,根据现行的储蓄账户管理办法,这些银行信用卡可以结算进出各种类型、额度和同城异地的资金,使大量经营性资金的循环可以脱离企业财会而达到相同的目的。除了报表上的销售因为需要增值税发票,能以基本结算户转账结算外,其他部分则通过银行卡账户转账结算,或是现金结算,根本难以查实。因此银行应尽快建立完善储蓄存款实名制,用法律的形式对个人信用主体的权利义务及行为规范做出明确的规定。 

  4、让社会公众舆论来监督。在国外偷税是可耻的事,偷逃税行为,不但会遭到公众的谴责,而且在其经营上也会因此受阻。一旦查出有故意偷漏税的行为,不管是谁,轻则罚款补税,重则入狱,身败名裂。“偷税可耻、纳税光荣”的社会舆论氛围将会使偷税者将来的经营发展几乎寸步难行,甚至破产。因此,我们要加强全民纳税意思,让偷税者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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