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经济报》
收入不入账 偷税终被罚
案情简介:近期,地税稽查部门在对某餐饮单位进行税务检查中发现:该单位2004年度采取收入直接打到经理的个人信用卡账户的方式,隐匿营业收入20万元,偷逃营业税款;2005年上半年,该单位在财务软件中同时设置两套账簿并行核算,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申报营业收入4307126.01元。同时,上述隐匿的收入中有部分金额直接打入经营者个人存折账户,用于个人消费,未缴纳个人所得税。2004年个人应税收入202236.81元,应代扣“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40447.36元。2005年度个人应税收入215763元,应代扣“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43152.60元。
法律分析:根据《税收征管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对该单位补征2004年“服务业”营业税59511.6元、2005年“服务业”营业税215356.3元。补征2004年城市维护建设税4165.81元、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2380.46元、2005年城市维护建设税15074.94元;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8614.2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由该公司向纳税人补扣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83599.9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加收营业税滞纳金26825.49元。对该公司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1倍罚款,计罚款83599.9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公司采取变造账簿,在账簿上少列收入等手段,少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的1倍罚款,计罚款294108.65元。该案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合计793237.42元,因2004年度偷税数额超过1万元,占同期应纳各税总额15.43%,涉嫌构成偷税罪,在追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