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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抵扣藏猫腻 机械公司受处罚的案例分析 

 
来源: 枣阳国税   

  2007年11月,湖北省枣阳市国税局检查人员对某机械有限公司2006年度增值税申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凭着熟练的检查技能,检查人员识破了该机械公司的“变脸”诡计,查补税款21.22万元,加收滞纳金5.26万元,罚款11万元。
  枣阳市某机械公司是一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某机械及主要配件产品。2006年度实现销售收入11585.93万元,应缴增值税312.82万元,税负为2.7%.稽查人员在正式检查前,先后找企业有关负责人和财务人员进行了座谈,了解到企业产品主要销往南方,产品先存放在南方某市一家物流公司,实际销售时再从物流公司发出。
  说者无意,听者有心。既然产品先存放在物流公司再销售,必然发生仓储费用。但是检查人员查看销售费用明细账,并没有发现仓储费用的记录。检查人员于是让财务人员提供仓储合同,合同明确规定,每箱配件存放1个月收取25元的仓储费。这时,财务人员不得不把仓储费用明细账提供出来。检查人员经过与记账凭证逐笔核对,查明该机械公司对发生的仓储费全部取得运输发票,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4.26万元。
  检查人员通过调查了解到,该机械公司在当地属较大机械制造企业,需要万余种零配件,因此拥有众多的机械零配件供应商和协作厂家,一些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人也对这一客户趋之若鹜。机械公司出于业务和利益上的考虑,与这些供应商也建立了购货关系。
  该机械公司对这部分零配件是否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呢?检查人员决定详细检查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照增值税应缴税金明细账,逐笔检查每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单位、供货单位和转账支票收款单位,查出开票方、销货方、收款方不一致的专用发票进项税额10.79万元,全部申报抵扣。为查证企业是否为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查人员对供应商进行了内查外调,发现该机械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是当地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这些小规模纳税人在购货时,使用该机械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如果供货方是一般纳税人,就直接向该机械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供货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就找其他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把不能抵扣税款的行为变成形式上可以抵扣税款的行为。
  在内查外调过程中,检查人员注意到,一家为其他小规模纳税人向该机械公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是该机械公司的协作厂家。这家企业由该机械公司提供原材料,受托加工零配件。
  该协作厂家2006年替小规模纳税人向该机械公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款2.3万元,在无货物购进和无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情况下,缴纳增值税1.2万元,与以前年度相差无几,明显存在偷税嫌疑。检查人员通过查看加工合同了解到,合同注明以下脚料抵付加工费,就其余额向该机械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协作厂家为冲减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2.3万元,就把下脚料放在账外销售,不申报纳税。检查人员由此想到,该机械公司在全市有10多家协作厂家,是不是也有类似现象?于是,检查人员让财务人员提供所有加工合同,发现合同全部注明以下脚料抵付加工费。
  通过检查委托加工材料等相关明细账,检查人员查出该机械公司以下脚料抵付加工费36.29万元,未申报下脚料销售收入,少申报增值税6.17万元。检查人员又到企业生产设计科和成本科,调出产品计划单和图纸切割单,测算下脚料占原材料比率,再根据发出材料计算下脚料抵付的加工费,测算结果与账面数据基本相符。
  经查明,该机械公司2006年以支付仓储费索取运输发票抵扣税款4.26万元,以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10.79万元,以下脚料抵付加工费少申报税款6.17万元,合计造成少缴增值税21.22万元。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企业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经提交枣阳市国税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决定,依法追缴所偷税款21.22万元,加收滞纳金5.26万元,并处罚款11万元。上述款项于2007年12月8日全部追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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