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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赠送大米不想构成偷税的案例分析 

 来源;纳税网

    日前,江西省新干县某米业有限公司因对外无偿赠送大米不入账少缴增值税的偷税行为受到了当地国税稽查部门的查处。 
  前不久,新干县国税局稽查局按照工作计划对某米业有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度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了行业专项检查。该公司主要加工各种精制大米,公司财务核算比较规范,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严密。鉴于这种情况,检查人员一改过去从企业的账证资料入手进行检查的手法,决定先到生产现场去了解一下生产流程环节以及各环节中原始凭单核算的情况。 
  检查人员询问了原粮仓保管员、成品仓保管员、副产品仓库保管员等人,并一一制作了《询问笔录》。在询问成品仓保管员小朱时了解到,公司对外发货有三种情况:一种是购货方先付款的情况下,由公司出纳开具一式三联的《产品销售单》,小朱凭《销售单》发货;第二种情况是购货方未付款要求先发货时,就由小朱填制《产品出库单》一式三联自己留存一联后发货;最后一种是公司负责人签字要求发货的情况,这部分主要是对外无偿赠送的。 
  在对企业的财务核算流程有了一个全面了解后,检查人员对账证开始案头检查,发现企业账上并没有反映有对外无偿赠送的大米。检查人员随即找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让他对此作出解释。万般无奈下,吴某只得让财务负责人拿出一本全部是由他签字发货的条子。原来公司为了打开市场销路,对外赠送了一批高档精制米。按政策规定,这部分米没有进账,可税却不能少缴。吴某心里盘算着觉得有些亏,就指示财务上把这部分对外赠送的大米做账外账处理。通过对这些条子汇总,该公司对外无偿赠送大米共计17658公斤,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应作视同销售处理,应缴增值税7230.95元。该公司无偿赠送货物不入账,也不申报纳税,其行为已构成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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