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税务报
日前,吉林省白城市某公司因故意不把土地价值转入新建办公楼的原值中,而被税务机关依法追缴房产税25.2万元、滞纳金16.3万元,并处12.6万元的罚款。
2008年1月15日,白城市地税局接到国税局稽查部门转来的信息:白城市某公司将用于新建办公楼的土地,在项目交付使用后,仍在“无形资产”账目中列支,有偷逃房产税的可能。
经查实,该公司用于新建办公楼的土地是2006年2月购买的,价值为3000万元。办公楼竣工交付使用的时间是2007年1月1日。虽然该公司新建办公楼已交付使用1年多,但办公楼相应的土地价值仍在“无形资产———土地”科目中列支,没有转入“固定资产———办公楼”科目中。
白城市地税局认为,该公司故意不把土地价值转入新建办公楼的原值中,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中所规定的:“企业购入的土地使用权,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需开发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转入存货项目)。”也就是说,该公司在办公楼完工后,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土地使用权价值3000万元,应随房屋及建筑物工程成本,一同转入“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中,不可再单独作为“固定资产———土地”或者无形资产核算。
而《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鉴于该公司故意不把土地价值转入新建办公楼的原值中而造成少缴房产税的事实,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白城市地税局依法追缴该公司2007年少缴的房产税25.2万元、滞纳金16.3万元,并处12.6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