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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汽车销售公司偷税案的分析  


 来源:中国西藏新闻网-西藏日报  
 
   某汽车销售公司偷税案的分析

  2007年4月,拉萨市某税务分局在日常税收管理工作中,发现其所辖一汽车销售公司自成立之日起,每月纳税申报时所申报的销售收入额均为零,随同纳税申报所报送的“资产负债表”内资金、存货数据一直无变动。从该公司的来客来访记录簿上发现有前往该公司洽谈购车的记录。对此,某税务分局认为该公司有虚假申报的嫌疑,遂将此单位的相关资料移交稽查局进行税务稽查。

     该汽车销售公司为查账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分别由某省汽车超市有限公司实物(汽车)投资价值275万元,占总注册资本的55%、某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实物(汽车)投资价值75万元,占总注册资本的15%及自然人某某货币投资150万元,占总注册资本的30%。于2006年8月办理了工商、税务等相关证照。注册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有汽车、配件销售,汽车租赁、汽车装潢和信息咨询服务。

    稽查局于2007年4月对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自成立之日至稽查之日时段的销售及纳税申报进行稽查,发现该公司“实收资本”科目内实物(汽车)部分成立时记载有13辆车,而在稽查时经实地调查发现库存只有3辆车,该公司账面核算存货与成立时实收资本实物(汽车)部分无变动。每月纳税申报销售收入额均为零,存在有销售商品行为未作销售收入,涉嫌偷税,稽查局决定对该公司进行立案稽查。

     一、发现疑点

     1、该公司机动车辆进、销、存物流情况:该公司在工商局注册时实收资本实物(汽车)部分共13辆,金额350万元。检查时段内无购销活动记载。检查人员实地盘存该公司存货只有3辆。

     2、该公司发票使用情况:发现该公司未领购机动车销售发票,更无发票使用情况记载。

     3、该公司资金流动情况:该公司没有车辆运费发生,也没有车辆进销资金流动。

     二、调查取证

     为了解实地盘存短缺车辆在无发票使用、无资金流动情况下的去向,检查人员对该公司的主管人员进行了询问。

     主管人员称该公司由于未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出于税负考虑,在成立后的实际经营过程中采取将购车款直接汇往其投资公司,并由其投资公司开具机动车发票给购买者。实地盘存短缺车辆中4辆已销售,还有6辆车因有某汽车经销商为该汽车品牌总经销,生产厂家要求其不得销售并退回其投资公司。

     检查人员很快调取证据确认该公司销售汽车4辆未计收入进行纳税申报,不含税金额1008461.54元;其他6辆经某汽车总经销商和生产厂家确认属于无权经销而退回其投资公司。

     三、处理处罚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应补缴未缴的增值税40338.4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823.69元,教育费附加1210.15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该公司实现收入而不计收入未申报纳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给予所偷税款0.5倍罚款21581.0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该公司从税款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金2457.08元。

     3、以上税款、罚款及滞纳金合计68410.46元限期入库。

     本案中,该公司由于未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出于税负考虑,在发票使用、资金流动上采取瞒天过海的经营策略,无视税法的尊严,采取隐瞒销售、人为调节销售时间、收取手续费、返利不入账、异地库存未及时做收入、未按规定使用发票等手段进行偷税。虽然手段比较隐蔽,但是经税务机关检查,仍然发现了偷税线索,希望类似企业引以为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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