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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偷税案的分析


来源:北京税网  
 
    一、案情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
  某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属股份制企业,注册资金1800万元,主要从事建筑工程的施工、安装业务。1999年实现工程结算收入4760万元,利润104万元。
  根据检查计划,检查人员于2000年6月对该公司1999年1—12月的纳税情况进行了调账检查。在检查中,税务人员采取逆查与抽查、查账与账外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对企业的财务报表、账簿、纳税申报、有关纳税资料及其与纳税有关的经营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
  (二)主要违法事实
  (1)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承揽的某厂两栋家属楼于1999年8月竣工决算,竣工决算额与同期同类楼房申报的营业额明显偏低,经询问及到厂方进行账外调查,查清了此两栋家属楼所使用的钢材等建筑材料1065000元由厂方提供,而该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未将其计人应纳税营业额,造成少计营业税31950元、城建税2236.5元、教育费附加1118.25元。
  (2)检查人员在对“预收账款”、“应收账款”等往来科目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999年3-12月预收某工程款150万元,未结转工程结算收入,而“应收账款  第三施工队  某工程款“年终借方累计余额138万元未结转工程施工成本,经与建筑安装合同、施工进度表核对及现场实地勘查,该工程按形象进度应结转工程结算收入146力兀,其对应的工程结算成本为135万元。由于该企业未按规定结转收入,从而造成少缴营业税43800元、城建税3066元、教育费附加1573元,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36300元。
  (三)定性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该公司未将材料价值1065000元计人应纳税营业额中,应补缴营业税31950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九条的规定,该公司未按工程形象进度结转收入,应补缴营业税43800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城建税以纳税人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依7%的税率计算缴纳。因此,以上补缴的营业税应缴城建税5302.5元。
  (4)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及冀地税函[1996]79号文的规定,教育费附加以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依3.5%的比例计算缴纳,因此,以上补缴营业税应补征教育费附加2651.25元。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该公司未按规定结转收人、成本,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11万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6300元。
  (6)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该公司采用少计收入、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少缴营业税75750元、城建税5302.5元、企业所得税36300元,属偷税行为,除责令其补缴所偷税款外,并处以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计117352.5元。
  (7)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上述应补缴税款分别自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二、稽查方法
  检查人员对企业账簿上发现的情况,采取了资料检查与实地勘查相结合的方法,并采取了有针对性的措施和对策。
  (1)通过对比分析,发现偷税线索
  通过对该公司建造同期同类房屋申报应纳税营业额的比较和分析,发现了其为某厂所建的家属楼营业额明显偏低的线索,经过进一步的查实、核对,终于查清了偷逃营业税款的事实。
  (2)对外调查取证,查清违法事实
  针对该公司提供的建筑材料价值不准确的情况,检查人员深人到建设单位进行了外调取证工作,在建设单位的积极配合下,查明了厂方所提供的材料价值,掌握了确定工程造价的重要证据。
  (3)进行实地考察,做到查有实据
  针对该公司对某工程预收款长期挂账的解释原因是工程刚刚开工建设的情况,检查人员深入工程施工地,进行了实地考察,掌握了第一手资料,迫使企业提供了建筑合同和施工进度表,从而为查清事实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三、案例分析、
  (1)建筑企业不按规定的时间申报钠税是普遍存在的问题
  纳税义务发生后,纳税人为减轻本年度的纳税负担,经常采取挂账的方式,少缴或逃避应纳税款。如该公司将应结转收入的工程款,挂在预收账款上,隐匿工程进度,从而减少了应纳的营业税款和企业所得税款。这一偷税事实反映出部分企业财会人员税法意识淡薄,存有逃避纳税的侥幸心理,同时也反映出了部分企业财会人员税法知识的缺乏。
  (2)应加大稽查力度,发挥稽查作用
  税务稽查是保证税制改革顺利进行的强有力手段,尤其是通过加大稽查力度,最终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的入库,有效地防止税收流失。对税收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必须严厉处罚,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从而有效地发挥稽查的作用,维护税法的尊严。
  (3)对不同情况应采取不同的检查方法
  此次检查的特点就是成功运用了外调取证、实地勘查的检查方法,检查人员在企业不能积极配合的情况下,深入建设单位和施工现场,取得了客观真实的资料,为稽查成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因此,税务人员在实施稽查过程中,对不同情况应采取不同的检查方法,而不能就账论账、就事论事,固定在统一的模式中,那样是不可能查清企业的偷逃税问题的。
  (4)加强税法宣传,普及税收知识
  由于该公司会计还存在建筑材料是由建设方提供,而自己未取得收入不应该纳税的观点,这说明我们的税收政策法规宣传还不到位,因此,税务机关应多渠道、多手段、多途径地广泛宣传税法,使纳税人能正确掌握、理解、运用税收法规。同时,还应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特点的纳税人进行有目的的税法宣传和培训,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
四、案例点评
  目前造成建筑业在营业税缴纳上比较混乱的局面,主要反映在纳税人对应纳税营业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两个方面。这既有企业自身逃避纳税心理的存在,又有我们税务机关税法宣传不到位,稽查力度不大的原因。在实际稽查工作中,检查人员往往就账查账、就事论事,而忽略了隐含在账面现象后面的偷逃税问题。本案中,就账面而言,好像没什么大的问题,但通过稽查人员透过账面上的蛛丝马迹,经过调查取证、实地考察取得了案件的突破。此案的查处,从以下三个方面告诫我们:一是在进行税务稽查中,要有发现问题的能力和敏锐的洞察力,善于捕捉问题的关键所在;二是要牢固树立使命感和责任感,要思路清晰、头脑清醒,深人细致地检查;三是要注意从外围取得突破,要不断探索和开拓税务稽查工作的新方法、新思路,从而提高税务稽查工作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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