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务稽查

响应号召捐款为何不能税前列支的案例分析 

  来源: 中国税务报  

  前不久,江西省南丰县地税局稽查局对某化工生产企业的违规税前列支行为进行了查处,责令其补缴企业所得税2.97万元。 

  该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上年度实现销售收入1200万元,实现利润83万元,按规定时间申报缴纳了企业所得税27.39万元。南丰县地税局稽查局在对该公司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的专项检查中,发现有如下问题:上年3月和10月,该公司响应县政府号召,直接向某公益工程捐款2万元、向旅游节赞助3万元,上述款项均在“营业费用”中列支;该公司于前两年借给外单位款项4万元,但债务人于2007年依法破产,这4万元被企业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列支。而根据有关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上述款项均不能在税前列支。于是南丰县地税局决定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9万元,以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补征税款。 

  对此,被查纳税人感到不理解,拒不执行。被查企业负责人理直气壮地向南丰县地税局提出质疑,公司响应县政府号召直接向公益工程捐款和向旅游节赞助,为什么不允许税前列支?公司借出的款项已经收不回来了,为什么不能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列支? 

  针对企业的疑问,南丰县地税局作了如下解答。首先,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国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则不允许扣除。你公司捐款和赞助是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故不能在税前列支。其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第一条明确规定,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付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 

  税务机关开展政策宣传后,被查企业表示愿意接受处理,补缴税款。   

   

 


阅读次数:301

税收法规

更多 >>

税务实务

更多 >>

财税新闻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