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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紧篱笆没商量

    25万家与两百亿 
  11月10日,国税总局正式向外公布新修订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对转让定价的税收工作进行了规范管理。 
  自从有了跨国投资,也就有了跨国企业子公司与母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由于国与国之间在产品价格、利率、各种人工和非人工费用、税率等经营环境的不同,跨国公司常常通过在关联企业间内部人为地控制定价的方式(即所谓“转让定价“),达到偷逃税款、使集团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随着我国引进外资的增多,跨国公司利用关联交易非法避税的案件屡屡发生。2002年,P&G在华子公司广州宝洁从广东某银行获得高达20亿元左右的巨额贷款,然后从中拨出巨资以无息借贷的方式借给关联企业使用。2003年上半年,广州市国税局依法调增广州宝洁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共5.96亿元,补缴企业所得税8149万元。像P&G这类通过融通资金从而达到避税目的的做法在转让定价中还只是一种“非典型”做法,据专家介绍,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典型”做法是:跨国公司在华子公司以高价从海外关联公司购买原材料,经过产品加工制造后,再以低价出售给海外关联公司。这样做的好处是,跨国公司在华子公司出现亏损,而利润则被转移到海外低税率的关联公司。 
  据商务部统计,截至2004年8月底,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494025家,其中有一半以上都处在亏损状态之中。一方面,外资企业大部分处在亏损状态,另一方面,外商对投资中国抱有极大的热情,每年外商对华投资增长率都在20%以上,这明显矛盾的合理解释只能有一个:这些处于亏损状态的跨国公司有相当一部分是为了避税制造的人为亏损。据估算,跨国公司每年避税给中国造成的税收损失在300亿元以上,其中,通过转让定价实现的避税总额占整个避税总额的60%,接近200亿元。大环境有利于反避税 
  跨国公司进入我国以来,一直大量使用转让定价来达到避税的目的,这个局面直到上世纪90年代末才得到初步遏制。原因在于此前税务部门对国际价格信息的了解处于不对称的状态,跨国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合不合理、有无异常,税务部门根本无法判断。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我国采取更积极的态度融入国际市场,国际价格水平变得越来越透明,因此,对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避税加强监管也就具备了信息方面的条件。 
  此外,随着与我国政府签订税收协定国家数量的增多,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国际联合监管也随之出现,这让转让定价的国际生存空间大幅度压缩。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跨国公司利用我国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在税率上的不同进行转让定价,去年12月27日,《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在澳门正式签署,根据该安排的有关规定,《安排》自2003年12月30日起生效,并适用于2004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重点审计十类嫌疑企业 
  此前针对转让定价的税收管理办法是在1998年由国税总局颁布的试点办法。业内专家称,新办法是对试点办法的一个修订,也是对最近几年国税总局在对转让定价税收管理中所取得的成功经验的总结。 
  修订后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将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及其应计利息也视做关联企业的交易额,每年都将有税务审计人员对此种交易类型进行检查。 
  新规对关联企业的认定更加细化和严格,并对重点审计对象做出规定: 
  一、生产、经营管理决策权受关联企业控制的企业; 
  二、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数额较大的企业; 
  三、长期亏损的企业(连续亏损二年以上的); 
  四、长期微利或微亏却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企业; 
  五、跳跃性盈利的企业(f旨隔年盈利或亏损,违反常规获取经营效益的企业); 
  六、与设在避税港的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 
  七、比同行业盈利水平低的企业(与本地区同行业利润水平相出; 
  八、集团公司内部比较,利润率低的企业(即与关联企业相比,利润率低的企业); 
  九、巧立名目,向关联企业支付各项不合理费用的企业; 
  十、利用法定减免税期或减免税期期满,利润闰陡降进行避税的企业,以及其他有避税嫌疑的企业。 

《中国财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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