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税网
[案件来源] 2006年5月12日和18日,我局先后收到常州市和射阳县地税局寄来的发票委托协查回函,回函信息显示:东台市东湖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湖公司)接受的射阳县德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开具的2份运输发票、射阳县华运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发票以及常州鑫达运输有限公司开具的7份发票,均为假票。这10份运输发票的票面金额为236563.57元,申报抵扣税款17959.45元,从表面上看,这些发票涉案金额及税款都不算太大,似乎可以结案了。但检查人员从该公司账面上反映的多个运输公司的运输业务在一个户头上结算的情况看,认为有进一步深入检查的必要。为此,我局经研究决定,对东湖公司取得运输发票的情况立案检查。
[制订检查计划及方案] 为使检查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我局首先成立了专案小组,组长:金志民,检查人员:徐斌、曹阳、徐玉义。其次制定检查方案:⑴收集资料,了解情况;⑵以运输发票为入口,重点检查资金的付款形式、流向及往来账;⑶重点核查企业取得的运输发票与其所运货物及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对应;⑷注重实地检查与异地协查相结合。
[企业概况] 东湖公司于2004年7月28日开业,同年9月15日被确认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法人代表冯尔,财务负责人冯荣江,2004年9-12月实现销售收入92.66万元,申报并缴纳增值税2.12万元,2005年实现销售收入945.46万元,申报并缴纳增值税29.41万元,两年中共取得59份运输发票,金额为156.95万元,申报抵扣税款10.99万元,占全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5.16%。
[基本案情] 2006年5月24 日,我局检查人员根据协查回函情况,对东湖公司开展检查,以该企业取得运输发票为重点,一方面对其取得的10份虚假运输发票进行逐一核对并取证,另一方面以合并的运输业务往来户为线索,对该户头发生的运输业务及取得的运输发票情况进行检查核对。检查中,我们对该企业接受射阳县德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华运有限公司以及常州鑫达运输有限公司等三户企业开具的运输发票情况进行逐一核实,发现该公司还接受了常州鑫达运输有限公司开具的7份运输发票、射阳县华运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运输发票,与上述虚假运输发票属于同一类型,随即发函请求对方地税部门进行协查;同时根据该公司运输业务往来户头发生的业务情况,将涉及到运输业务及其发票分户列出清单,进行梳理核查,发现如下问题:一是该公司购进安徽巢湖海螺集团公司的水泥熟料发生的运输费用,取得的是邢台市第三运输公司4份运输发票、深圳市快马运输有限公司1份运输发票、广州市长运全程物流有限公司1份运输发票,巢湖位于我市的西部偏南,而深圳、广州在巢湖的南方,邢台又在我市的北方,且相互之间距离较远,从经济的角度上分析,深圳、广州、邢台等地的运输企业在巢湖从事运输业务的可能性很小。二是建湖县冈东交通运输站开具的运送煤灰取得的2份运输发票也有疑点,因为这2份发票的印刷厂家是天目票证公司,而据我们了解,我省运输发票印刷厂家是连云港云阪公司。三是在2005年1-8月间,该公司陆续取得名为江苏盐业陈港航运公司开具的10份运输发票为连号,难道江苏盐业陈港航运公司除了东湖公司就没有其他客户了吗?经电话向响水县地税局征管科查询,江苏盐业陈港航运公司为响水盐业公司下属单位,正常情况下不对外营业,一年只领一本(25份)运输发票,为本公司运盐时开具使用。经过多次的发函协查、上网比对、电话与开票方地税部门联系查询以及外调,确认该公司有如下违法行为:
1、该公司于2004年9月接受深圳市快马运输有限公司开具的假运输发票1份,发票金额16929.00元,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102.08元;
2、该公司于2004年11月、2005年1月、2月先后接受邢台市第三运输公司开具的假运输发票4份,发票金额138333.15元,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9683.33元;
3、该公司于2004年11月接受射阳县德通运输有限公司开具的假运输发票2份,发票金额39236.00元,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746.52元;
4、 该公司于2005年1月、4月、5月、8月间先后接受江苏省盐业陈港航运公司假运输发票10份,发票金额340443.00元,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3831.02元;
5、该公司于2005年4月、8月、2006年6月先后接受常州市鑫达运输有限公司开具的假运输发票14份,发票金额386608.10元,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7062.58元;
6、该公司于2005年8月接受建湖县冈东交通运输站开具的假运输发票2份,发票金额15095.00元,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056.65元;
7、该公司于2005年9月接受射阳县华运有限公司开具的假运输发票2 份,发票金额20730.00元,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451.10元;
8、该公司于2005年11月接受广州长运全程物流有限公司开具的假运输发票1份,开票金额108000.00元,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7560.00元;
在原已确认10份假运输发票的基础上,通过同类型的比对,举一反三的检查,并经过协查得到对方地税稽查局的回函佐证,又查出26份假运输发票,全部36份假运输发票合计金额1065374.25元,申报抵扣税款74493.28元。假运输发票虽然已经查证,但来源却还是一个谜,我们发现,该公司由于货物流动量较大,使用的交通工具都是船,经核查取得的运输发票与其所运货本及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一一对应,这说明运输业务是真实的;加之由于承运者流动性较大、涉及面广,难以查证,暂无法认定东湖公司取得假运输发票是故意行为。但通过账簿核查,发现部分假运输发票是由侍俊、陈增鳌2人提供的,随即我局提请东台市公安局驻税办介入此案,目前侍俊、陈增鳌在逃,公安部门已上网追逃。
[处理情况]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苏国税发【1997】第258号文第四款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对该公司接受假运输发票抵扣税款行为补缴增值税74493.28元;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假运输发票申报抵扣税款之日起加收滞纳金14178.62元。
3、根据国税发【2000】第84号第三条之规定,该公司接受假运输发票为非法凭证不得税前扣除,2004年度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3879.01元,2005年度应调增纳税所得额917001.96元,并按规定补缴纳所得税326990.72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未按规定接受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0.00元。
5、对提供发票的当事人侍俊、陈增鳌,提请公安部门查处。
以上合计补缴增值税税款74493.28元,加收滞纳金14178.62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90880.97元,补缴企业所得税326990.72元。
[几点体会、思考和建议]税制改革多年来,税务稽查工作一直面对着方式、手段众多的涉税违法行为,一些纳税人出于自身利益的驱使,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不断翻新花样,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不少的麻烦,给国家带来不小的损失。在国税部门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行为受到重拳打击的情况下,虚开和接受其他扣税凭证的违法行为仍然值得我们重视。东湖公司接受假运输发票一案给我们的启迪是:
1、要拓展稽查工作思路。在对涉税违法行为的查处中,不光要重视偷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的查处,还要重视虚开和接受“三小票”及其他扣税凭证等案件的查处,小中见大,举一反三。我局在对东湖公司接受虚开假运输发票一案的查处中,从10份假运输发票查补税17959.45元,扩展到36份假运输发票补税并加收滞纳金415603.22元。通过这一案例,引起了我们对虚开和接受假运输发票情况的重视,由此而组织开展了虚开和接受假运输发票违法行为的专项检查,共计查出假票458份,涉案金额近5000多万元,查补入库税款、罚款、滞纳金360多万元。
2、要注重稽查工作的不断创新。我局在积极推行稽查行业主查制同时,注重稽查工作的创新,对虚开和接受假运输发票试行项目主查制,明确专人对虚开和接受假运输发票的情况进行检查,在该项专项检查工作结束,有关人员已练就“火眼金睛”, 基本一眼就能识别出运输发票的真伪,成为检查运输发票的“专家”。
3、要注意检查工作经验、资料、信息的积累。在运输发票中,检查人员要对假票“黑名单”烂熟于心,如虚假运输发票“家乡”大都来自于:深圳的“克隆”运输发票,河北邢台、石家庄的假运输发票,山东的失控运输发票和假运输发票,常州及我市射阳、建湖、响水的假运输发票;假票上注明的出票单位名称:大都是深圳的快马、湘岳亿、天地达、龙达、永丰等运输公司,河北汽贸邢台分公司、邢台市联运总公司、邢台市第二汽运总公司、邢台市第三运输公司、石家庄第二运输公司,山东枣庄恒隆飞达,常州鑫达、华安达、富兴达,射阳华运、德通,建湖冈东等运输公司;还要特别注意假运输发票的“重灾区”主要是:煤炭购销企业、水泥生产企业以及耗用煤炭、煤泥、水泥的大户企业和货物流动量较大的企业;最后还要把握假运输发票最泛滥的时间是2002年至2006年之间,随着2007年运输发票管理网上比对和认证,假运输发票会逐渐减少,但其业务的真实性仍需重视考证。
4、要充分发挥税务稽查在“四位一体”税源联动管理中的作用。及时将假运输发票检查的信息、鉴别真假运输发票的方法和经验等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反馈,针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作出稽查建议,促进管理部门加强对运输发票的查验和鉴别工作,力争在第一时点最大限度内减少纳税人的损失、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在查获到虚假运输发票补缴增值税的同时,切不可忘记责令纳税人调增纳税所得额,补缴所得税。
5、要堵塞税收政策的漏洞。由于运输业务属于地税部门管理,在营业税中也属低税率征收范畴,同时又是在地税开具发票征税在国税抵扣,运输业务营业税税率为3%,而作为增值税进项税款抵扣的税率为7%,存在4%的税率差,一些纳税人开具假运输发票或虚开运输发票,并作为成本扣除,把一些不能在成本中列支的费用开具运输费用,既列支了不合规定的费用,又抵扣了税款,偷逃国家税款。为此建议在加大对运输发票及运输业务真实性检查力度的同时,一是把运输发票及业务纳入国税征管范围;二是调低运输发票进项税的抵扣率,调至3%以下为宜,让虚开者无利可图; 三是开发运输发票申报抵扣税款管理软件,强化运输发票申报抵扣税款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