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财税网
2006年1月6日,江苏省淮安市国税局稽查局成立了以市稽查局程局长为组长、袁副局长为副组长的专案组(简称“1.06”专案组),对淮安市H商贸有限公司和淮安市J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立案查处,现已查明,以上二户企业在短短的四、五个月的时间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841.70万元,税额269.01万元。
一、企业基本情况
1、淮安市H商贸有限公司于2001年9月12日办理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代表W,经营范围为五粮神酒、日用化妆品、百货家电、五金交电、保健食品、电脑器材等。2002年11月11日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005年8月11日,该企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企业法人代表变更为S(经营地址,主营范围、财务负责人等未申请变更)。S为福建省晋江市人。2005年1月至2005年11月申报销售额11059344.97元,销项税额1753077.66元,应纳税额34431.79元,入库税款34431.79元。
2、淮安市J商贸有限公司于2003年8月18日办理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R,经营范围为副食品、酒类、日杂百货、针纺织品、五金电器、文化用品、服装、鞋帽等。2004年7月30日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005年8月10日,该企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企业法人代表变更为Z,身份证信息为江苏徐州市人。经营范围变更为副食品、酒类、日杂百货、针纺织品、五金电器、文化用品、服装、鞋帽、金属材料销售等,经营地址变更为B新村。2005年1月至2005年12月申报销售额7975601.27元,税额1042020.67元,应纳税额7462.34元,入库税额7462.34元。
二、基本案情
(一)、案件来源
2006年1月5日淮安市国税局第一税务分局将淮安市H商贸有限公司和淮安市J商贸有限公司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移交我局。接到信息后,引起市局、市稽查局的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了 “1.06”专案组,全面落实专案查处工作。
(二)主要作案手法和违法事实
犯罪嫌疑人金某,男,40岁,浙江省台州市人。2006年1月19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淮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6年2月24日被依法逮捕。
经查,犯罪嫌疑人金某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谋取非法利益,于2005年8月10日、11日以3万元、5.5万元的价格收购了淮安市J商贸有限公司和淮安市H商贸有限公司,并用其购买的身份证“Z”、“S”到工商部门办理了法人变更手续,然后以上述两个公司的名义大肆顶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005年8月至12月间,共虚开上述两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90份,开具金额1842万元,税额269万元,价税合计2111万元,以每份1800-2600元不等的价格分别卖出。涉及天津、北京、山西、河北四省市共10个受票单位。犯罪嫌疑人金某还以每份1000元的价格从广东购买19份天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查系假票)作为上述两公司的进项发票,并已申报抵扣,税额265万元。
三、案件查处方案及实施
此案引起市局、市稽查局领导的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专案组。并对案件的查处提出要求,此案关健是犯罪嫌疑人的归案。因此,着重强调二点:1、行动要快。2、做好保密工作。专案组对该单位的财务资料、税务申报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整理分析,同时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结合分析上述情况,此两单位存在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数量大幅上升、进项抵扣凭证均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公司实际经营权均是买卖取得、进销“两头在外”、记帐凭证附件没有或复印件,特别是经相关人员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实际面貌进行辨认基本确定为同一人,我局初步认定此两户企业均是“买壳虚开”进行涉税违法活动。为此,我局制定检查方案,有计划有步骤组织进行实施。具体方案如下:整理两户企业财务、纳税申报等资料,分析疑点;以进项抵扣凭证为切入口,构成成案条件;积极外调,确认涉案人员身份;有效监控,迅速抓捕。
四、办案经过
1、2006年1月6日我局果断决定立案查处,与此同时提请公安经侦部门提前介入;
2、2006年1月7日公安部门对此案立案查处,同时公安技侦也对有关犯罪嫌疑人进行监控;
3、为构成成案条件,2006年1月8日-11日组织税务公安办案人员亲赴天津海关调查取证,证实该单位用于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非天津海关出具。
4、公安有关部门监控到犯罪嫌疑人在浙江台州地区要求淮安市J商贸有限公司会计人员继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线索,办案人员商量通过会计人员稳住犯罪嫌疑人,同时分析犯罪嫌疑人是浙江台州人的可能性极大,2006年1月15日专案组组织人员到浙江台州抓捕犯罪嫌疑人,通过当地公安部门积极配合,对户籍资料尽心拉网式过滤,2006年1月18日将犯罪嫌疑人浙江台州临海人金某抓捕归案。2006年1月19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淮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6年2月24日被依法逮捕。
5、2006年2月5日春节上班第一天,市稽查局领导及时组织召开了稽查、公安二部门联席会议,布置对“1.06”案件的外出调查取证工作。对该单位实际经营人金敬瑞证据材料进行链条式固定。决定分为二组,由国税、公安分别派人参加。并进行了明确分工。公安主要搜集相关人员的证言材料,国税主要搜集受票单位书证材料。对证据链的形成以及对犯罪嫌疑人的起诉和最大限度地挽回国家税款损失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五、处理处罚结果
涉案企业为牟取非法利益,采取非法手段,按开票份数收取开票手续费,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虚构业务,在没有进口任何货物的情况下,购买了虚假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并申报抵扣税款。合计购买了虚假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19份,金额1818.54万元,其购买的上述虚假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已入帐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65.43万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0份,开具金额1842万元,税额269万元,价税合计2111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上述涉案企业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所列虚假纳税申报,定性偷税。依法作出追缴税款、罚款,并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处罚决定。
同时,上述涉案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偷逃国家税款,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分析及提示
(一)案件特点
1、用虚假身份证收购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
涉案的2户企业,犯罪嫌疑人金某通过介绍或刊登广告收购淮安市H商贸有限公司和淮安市J商贸有限公司,在分别利用虚假的S和Z的身份证进行变更法定代表人后,利用虚假的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进项税额抵扣,通过买卖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取非法利益。
2、虚构进项抵扣
涉案企业在没有进口任何货物的情况下,利用购买的虚假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进项税额抵扣。
3、虚假资金往来
涉案企业主要采取以下形式:一是由开票单位通过编制现金假进、假出进行虚假结算; 二是直接挂往来不予结算。为此应付税务机关的检查。
4、犯罪职业化
淮安“1.06”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主要犯罪嫌疑人来自浙江台州临海市,据了解临海市有几千人在全国各地专门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熟悉税收法律和相关政策,比较了解税收征管程序,掌握一定的稽查方法,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受票方都是离淮安较远的山西、北京、天津、河北等地,属于有预谋的职业化、智能化犯罪。
(二)查处此案的几点经验
1、做好保密工作是案件侦破的前提
案件查处中,着重强调了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做好保密工作对犯罪嫌疑人的归案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是本案成功侦破经验之一。
2、“控人”是案件突破的关键。
“1.06”专案的犯罪嫌疑人是浙江台州临海市人,人基本上不在淮安,通过犯罪嫌疑人的手机,公安机关技侦部门监控到犯罪嫌疑人在浙江台州地区要求会计人员继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线索,办案人员商量通过会计人员稳住犯罪嫌疑人,同时分析犯罪嫌疑人是浙江台州人的可能性极大,专案组组织人员以最快的速度到浙江台州抓捕犯罪嫌疑人,2006年1月18日将犯罪嫌疑人一举抓捕归案。通过审讯,取得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词,掌握了本案的主要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给整个案件进一步突破、行政司法证据的固定、犯罪事实的认定等创造了条件。行动快,已是本案成功侦破经验之一。
3、找准突破口是案件查办的重点。
增值税实行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链条式的抵扣制度,专用发票虚开案件必然伴随着受票方虚抵和从事虚开发票必然取得各类发票虚抵进项税额的违法行为。查处此类案件,要对涉案企业关联的上线、下线及涉案企业本身三道环节综合分析排查疑点,找准突破口。淮安“1.06”案件的查办就是从涉案企业购买了虚假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并申报抵扣税款获取违法证据突破的。
4、联动协作办案是案件取得全面突破的保障
淮安“1.06”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比较了解一定的税收法律、相关政策、税收征管程序和稽查方法,采取虚构进项抵扣、虚假资金往来、和跨地区有预谋、职业化、智能化专业作案,给稽查工作增加了难度。因此,本案在查处过程中及时提请公安经侦部门提前介入,建立税警联动协作办案机制,同时公安技侦手段对有关犯罪嫌疑人进行监控,形成一个有着内在联系的统一的淮安“1.06”案件的办案整体,提高了稽查效率,提升打击涉税违法行为。
5、收集整理固定证据是案件定性的基础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虽然采取了各种手段隐瞒犯罪事实,但我们通过梳理分析案件财务资料、税务申报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分析比对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中的涉税违法信息,经过内查外调,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相互印证违法犯罪事实。
(三)通过对案件的剖析发现的管理薄弱环节和教训
一些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思想认识不足,满足于一般性管理或应付上级检查,“淡化责任,疏于管理”以及法治意识、责任意识、落实意识淡漠的现状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导致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失之以宽,失之以软。
此外,部分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执行力与形势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对管理思路和方法缺乏深度研究,缺少系统性、连贯性、实用性。
(四)本案启示
1、从案件中吸取教训,切实落实责任区、责任人制度、提高反偷税能力
要切实落实责任区、责任人制度,对企业定期进行巡查,登记巡查台帐,并进行深层次的剖析和研究工作,准确掌握企业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并反馈有关问题信息,不能被一些表象所欺骗、蒙蔽。近期,管理部门要着重对通过媒体收购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公司此类信息的关注。对只变更法人要分析、了解其原因及过程情况。建议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时可提请公安机关鉴别其法人身体证的真伪。从而避免类似案件的发生。
2、加强海关完税凭证管理,防止虚开虚抵现象
海关完税凭证管理的核心是辨别其真伪,防止虚开虚抵现象。要加强与海关的通力合作和信息交流。通过多种措施,从源头到各个环节,规范管理,保证进口业务的真实性。
3、加强部门配合,密切协作,形成查处合力
国税稽查部门要加强与征管、税政、法规等相关业务部门的通力合作和信息交流,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要继续加强与公安部门的配合,提高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能力,要加强与工商、海关、检察、法院等其他部门的配合,拓展交流渠道,为我们涉税案件的查处和执行提供强有力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