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信息时报》
关联企业间借贷所收取的利息应按独立企业间计费并纳税。 最近,广州地税第二稽查局在税务稽查中,发现某实业公司借款给关联企业使用,却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借款往来计收利息,导致少计收入,结果被查补税、费、金及罚款共计200多万元。
据了解,2001年底,该实业公司与A公司合作,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运输公司,其中该实业公司通过现金和实物投资,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51%。随后该实业公司又与新成立运输公司签定合同,约定由该实业公司提供价值5000多万元的运输车辆,视同借给新成立运输公司的贷款,还款期为3年。但在此后几年中,该实业公司仅收取了部分利息200万余元,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少计收利息500多万元,少缴了企业所得税。
据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税法规定,该实业公司出资额占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51%,两家公司应属于关联企业,该公司提供给运输公司的5000多万元借款,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该实业公司2001~2005年共少计收借款利息500万余元。最终,第二稽查局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调增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500多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滞纳金及罚款合计200多万元。
广州地税稽查部门提醒,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