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税务报
2007年8月,山东省即墨市国税局稽查局依法对青岛某食品有限公司饮料工厂2005年6月~2006年12月的账务实施日常调账检查。随着检查的深入,一桩税案慢慢浮出水面。
独特的管理链和销售链
该饮料工厂于2005年5月办理税务登记,非独立核算,属青岛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活性乳酸菌饮料,中韩合资企业。随着检查的深入,稽查人员发现该工厂账务管理和销售流程经过精心筹划,营销方式独特,货、款、票运转巧妙,与以往被查企业情况大不相同。
组织结构。青岛某食品有限公司饮料工厂(以下简称饮料工厂)负责生产乳酸菌饮料,是青岛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饮料公司)的生产机构;饮料公司下辖260余个营业所,负责产品销售,是公司的销售机构。饮料工厂和营业所同属饮料公司下设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账务由饮料公司统一核算调节。营业所96%以上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4%税率在当地缴纳增值税。
销售流程。饮料工厂生产的产品每天由货物配送车直接送到各营业所和代理商处,各所在配送单上签收数量,不反映金额;货款每天由各营业所按市场售价汇到饮料公司,由饮料公司统一记账核算。
价格分配。饮料工厂主要生产2种产品:A饮料和B饮料。饮料公司根据各营业所销售数量以A饮料平均0.5元/瓶的价格记入工厂账,作为工厂销售给营业所和公司的价格,并以此作为工厂缴纳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以市场统一售价1.5元的价格向各营业所收取价款,以0.9元/瓶的价格向代理商收取货款。目前A饮料全国统一零售价不低于1.5元/瓶。
B饮料以1.5元/瓶的价格计入工厂账,作为工厂销售给营业所和公司的价格,即工厂缴纳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以不低于4.5元/瓶的全国统一零售价收取价款。
在摸清饮料公司的纳税方式后,稽查人员进行了认真分析。乍一看,饮料公司管理模式先进,销售网络庞大严密,账务核算清晰,似乎无可挑剔。但仔细一琢磨,设置这么多营业所耗费不低,这样的营销模式难道仅仅是为了扩大销售?此外,企业对税务检查的反应也令人生疑:稽查人员初到饮料公司协查饮料工厂相关数据时,公司极力阻挠。在阻挠不成后,企业方面又马上托人说情,要求国税局放弃检查。
随着检查的步步深入,稽查人员的思路也逐渐理清:该饮料公司利用严密的管理链和销售链进行巧妙避税。饮料工厂以低价(例如A饮料0.5元/瓶,属自主调整价格,而市场零售价为1.5元/瓶)缴纳生产环节增值税,零售环节又回避了13%的增值税(各营业所是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为4%);工厂生产产品,公司收取货款、支付原材料款、承担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公司开具发票给商场和代理所,单纯从工厂账上丝毫找不到第三方的蛛丝马迹。
企业自称没有错误
稽查人员根据上述调查情况和公司对有关资料的确认,稽查人员认定以下事实:1.饮料工厂、营业所、饮料公司是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属关联企业;2.货物的所有权直接从工厂转移到营业所和代销网点,实现销售;3.价款由饮料公司以市场价统一收取,自主调节分配;4.饮料公司本身并不生产和零售货物,代工厂收取了全部价款,却未全额缴纳生产环节和零售环节增值税。
上述1、2项内容是客观存在的事实;3、4项价款的收取和税金的调节缴纳,完全是企业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而设置的框架。结合税法规定,稽查人员认真向企业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和少缴税款的环节,讲解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销售额、销售时间的确定,并说明,增值税的缴纳是链条式,环环相扣,中间不能人为断开。公司没有全额全程缴纳增值税,发给代理商(0.9元/瓶)与发给营业所(0.5元/瓶)货物价格差异太大。企业不能因财务核算方式的转换而把应缴的税金转少了。但企业表示不接受,理由是:A饮料成本0.36元/瓶,售价0.5元/瓶(不含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售价超过成本,企业没有偷税。
事情至此,大家都意识到,这是一个棘手、奇特的案件,企业经过专业筹划,不可能轻易认输。必须组织力量进行深入检查、认真谈判,做到证据确凿,让企业心服口服。为此,即墨市国税局稽查局立即成立了专案稽查组,由即墨市国税局的一位副局长挂帅,与企业展开谈判。
谈判过后企业接受价格调整
专案稽查组向饮料公司高管深入剖析公司的管理方式、纳税模式以及形成的纳税结果,以图示的形式分析物流、资金流、票流、税金负担,以及营业所、代理店的关系和价格对比差异。
企业提出疑问:工厂售价超过成本,核定价格法律依据不足;价款分两部分,零售环节已全额缴4%增值税,工厂补税依据不足。专案稽查组认为:增值税是属地管理,饮料公司、工厂和营业所三者是独立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过程中,货物直接销到营业所、代理商处和商场,所有权发生了转移;饮料公司人为地把工厂卖给营业所的价格设定为0.5元/瓶,而把卖给代理商和商场的货物价格设定为0.9元/瓶~1.3元/瓶,销售额是根据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而公司设计的销售流程其实质是为了逃避向国家按1.5元/瓶的价格全额缴纳增值税。既然坚持价款分两部分,零售环节已缴4%增值税,那么应该合理确定工厂出厂价格,以合理合法确定的价格作为工厂应收取的价款计算增值税。
专案稽查组指出,饮料工厂、营业所、饮料公司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的关系,是关联企业;货物的所有权直接从工厂转移到营业所,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货物销售行为,同时发生了关联关系交易;价款由饮料公司以市场价统一收取,并压低了生产环节销售价格,没有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减少了饮料工厂的增值税应税收入,零售环节规避了很大数额的增值税。因此,对该企业销售的两种产品,应按照合理价格计算补税。
税企双方经过多次谈判,最后达成一致: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和定价实际,对该企业A产品以每瓶0.75元,B产品以每瓶2.25元计算补税,共计补缴增值税、滞纳金710万元。其中,2005年少缴增值税2513750.64元,2006年少缴增值税2918184.38元,2007年1月~2月少缴增值税324397.48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目前,所查税款已全部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