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江苏国税网
───仪征市某铸造有限责任公司案例分析
我国的增值税制是建筑在“以票管税”的基础上的,增值税进项抵扣发票用于抵扣所产生的巨大经济利益,吸引了一些关联企业纳税人利用金税工程各个子系统、相关政策法规、系统内部及外部运行环境的一些不足,进行真票错开、代开、虚开发票进行偷税。利用这种方法的违法行为,手段更加高明、行为更加隐蔽、范围也更加广泛。
2007年5月份,在产废用废企业专项稽查中,我们对实行独立核算、从事铸造件和机械配件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仪征市某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铸造公司) 进行了税务稽查。
联动稽查传信息 关联合同生谜团
稽查过程中,我们了解到2003年4月,因仪征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某集团公司)将原铸造车间分离出去,成立了独立核算的铸造公司,临时租用该集团公司现有厂房,从事铸造生产。部分原材料来源于集团公司的边角废料,部分原材料外购,产品铸造件100%销售给某集团公司,与该集团公司在同一大院生产、经营、办公,在物资采购、保管环节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管理,是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关系的关联企业。这二个企业均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它们有没有可能通过在相互发生的销售、劳务、贷款和无形资产转让等业务中,达到逃避纳税业务或减轻税负的目的?
与此同时,扬州市国税稽查局在对其集团公司开展的专项检查中,反馈信息说集团公司收取了铸造公司租用厂房的房租,但未见租赁发票。那么这二、三年的房租铸造公司在帐上是如何反映记载的?是否签订合同?
一般作为关联的公司企业之间,签订合同是其在日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其关联企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重要保证。其签订的合同往往能够提供从标的、价格约定、交提货方式、结算方式等等大量的涉税信息,对财务数据、申报数据的真实性提供了检验依据,通过合同了解企业标的、经营的品种、经营模式、履行情况,为分析数据、查找疑点、确认异常提供线索与依据,对税务稽查、纳税评估工作的深入开展有着比较重要的作用。因此关联企业合同的搜集、分析与使用,重视关联企业合同的作用。
那么铸造公司支付房租费在帐上是如何反映记载的呢?带着疑问,我们检查了企业账册、凭证,确未发现房屋租赁发票!那么集团公司又是如何将租金入帐的呢?会不会因为开租赁发票缴营业税5%、房产税12%和销货发票所交17%税款差不多,在开据销货发票时一并将租赁费作为边角料开给了铸造公司而且税金还可以抵扣呢?于是稽查人员要求铸造公司提供并查看了房屋租赁合同书:2004年底两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租赁费是2005年21250元/月(255000元/年)、2006年20000元/月(240000元/年)、2007年26500元/月。
梳理比对释疑问 去伪存真解真相
收集梳理比对证据、整理固定证据是案件定性的基础。本案中纳税人虽然采取了各种手段隐瞒事实,但我们通过梳理分析案件财务资料、税务申报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分析比对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中的涉税违法信息,经过内查外调,当事人的自述相互印证了违法事实,固定了证据材料。
一、通过梳理分析会计科目查证边角料的记帐方式,发现同一类型的发票为什么有记入原材料、生产成本这二个不同科目的现象?经当事人的自述企业正常购进边角料时记入原材料,而将租赁费作为边角料时开具时由于无边角料边角料购进原材料就直接记入生产成本。
二、比对验收入库单发现有的边角料原材料为什么有验收入库单、有的边角料原材料没有验收入库单这二个不同科目的现象?经当事人的自述企业正常购进边角料时有验收入库单,而将租赁费作为边角料时开具时由于无边角料购进原材料就直接记入生产成本,没有验收入库单。
三、对开票数据进行了比对。我们对某集团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货物名称填写边角料的开票数据进行了列表达比对,为什么长达半年到一年的边角料数据金额都相同?比对房屋租赁合同,为什么与同期应收的房屋租赁费金额相符?
比对结果数据表明:
2005年房屋租赁费开成边角料总计金额246250.40 = 20000*7个月(7张票)+21250.08*5个月(5张票);
2006年房屋租赁费开成边角料总计金额240000= 20000*12个月(12张票);
2007年房屋租赁费开成边角料总计金额82500 = 20000*3个月(3张票)+22500*1个月(1张票);
对某集团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货物名称填写边角料的开票数据及财务、申报、发票等各类资料进行了进一步的梳理,逐笔形成与企业各类纸质资料相一致的电子数据资料,并进行分类分年汇总制成开票明细、资金结算明细、资产明细、汇总明细等多种统计表格,形成了电子数据和各类比对信息,为案件查处打好了基础。进行了列表比对,结果发现其中28份发票边角料总计金额正好和合同中租赁费数据完全相吻合,至此真相大白。经查,集团公司收取的固定资产房屋租赁租金,掺合在28份边角料发票中的总金额为486111.51元,税额82638.94 元,铸造公司作了抵扣。
防伪税控只防伪 税率不符过认证
税率是税收制度的核心要素,是应纳税额与计税依据数量之间的法定比例,它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体现了纳税的深度。按常理,这样一个规模经营的企业其购进货物抵扣税率肯定不会搞错,但当检查人员在对该企业增值税发票抵扣联稽查时,发现某集团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货物名称填写为自来水,税率为17%;货物液化气的税率也为17%。这两种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项明确为13%。经查,集团公司将自来水税率开成了17%,液化气税率开成了17%,某贸易有限公司将焦炭税率开成了13%,铸造公司认证后做了抵扣。
经查,发现如下问题:
1.集团公司将自来水税率开成了17%,铸造公司认证后做了抵扣。自来水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4份,税额3430.49元。
2.集团公司将液化气税率开成了17%,铸造公司认证后做了抵扣。液化气增值税专用发票计2份,税额2055.21元。
3.某贸易有限公司将焦炭税率开成了13%,铸造公司认证后做了抵扣。焦炭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份,税额24015.42元。
悔当初咎由自取 犹未晚以查促管
此案,经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后,依法作出追缴增值税、处以罚款、加收滞纳金,并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的决定。扬州市国税局稽查局也对集团公司相应进行了处理。上述所有款项均均已入库。
集团公司、铸造公司为了少缴税款,结果欲盖弥彰,聪明反被聪明误。为此,企业利益受损、名誉受损,法人代表后悔莫及。
掩卷沉思,该案的查处有一定的警示作用,在多年严厉打击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环境下,在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实施多年的情况下,利用金税工程系统不足实施真票无货虚开、错开税率等违法行为,进行偷税近三年,很值得我们深思。
通过对该案的查处,我们认为有两点值得警惕:一是关联企业存在着诸多隐患;二是利用金税工程系统不足,实施真票无货虚开、错开税率等违法行为未引起基层税源管理部门的重视。为了实现以查促管、堵塞征管漏洞的初衷,我们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强化警惕意识,对关联企业应加强税务登记信息预警机制。当企业设立具有关联关系的另一企业时,税务机关必须加强税务登记的调查,建立税务登记管理台账。对同一法人代表、投资方(主体)的出现次数,自动检测、预警并进行提示,确立风险点,树立防范意识。
二、对关联企业要追踪入户知情到点。税收管理员要注意采集如关联企业工艺流程、工资计算方法、主要耗材、投入产出比、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实时变化情况等活信息,并整理、立卷,录入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税源后台监控。根据关联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和纳税情况,对关联企业实施分类管理。
三、按月印证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税管员要按月进行数据分析,运用控制计算法,计算定额控耗的原辅材料和能源,以耗控产的产成品,以产控销、以支控销的销售额,来验证纳税人核算资料或申报资料是否正确。对企业定期进行巡查,登记巡查台账,并进行深层次的剖析和研究工作,准确掌握企业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并反馈有关问题信息,不能被一些表象所欺骗、蒙蔽。
四、善于捕获关键指标和异常现象。要对票面金额异常且发生频繁的往来要关注,要对生产中必备的辅助材料进行一定分析研究当不按正常核算程序进行财务与会计核算的现象发生时,及时发现其相互联系的蛛丝马迹。责任人应对关联企业的发票使用情况、纳税申报情况等进行正常的跟踪监控,对申报时出现的销售收入异常、税负异常、单份发票开具金额长期相同、连号开具给同一关联企业等情况给予及时的关注,从生产能力、收购能力、投入产出比例、资金流向和库存情况等方面进行横向的、纵向的比较,从而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另外关联的公司企业签订合同是其在日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其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重要保证。其合同往往能够提供从标的、价格约定、交提货方式、结算方式等等大量的涉税信息,对财务数据、申报数据的真实性提供了检验依据。因此要注重关联企业合同的搜集、分析与使用。通过合同了解企业标的、经营的品种、经营模式、履行情况,为分析数据、查找疑点、确认异常提供线索与依据。
五、关联企业要实行联动评估。增值税实行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链条式的抵扣制度,专用发票虚开案件必然伴随着受票方虚抵和从事虚开发票必然取得各类发票虚抵进项税额的违法行为。因此对关联企业的上游、下游及企业本身三道环节进行综合分析,排查疑点,找准突破口。要从关联企业的财务资料、税务申报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比对梳理分析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中的涉税违法信息,经过内查外调,当事人的自述相互印证,有些异常现象是可以事先发现的。
六、对专用发票核查坚持人机结合。防伪税控的先进性在于“防伪”和“税控”,可以辨别发票真伪,可以比对税款控税。但交易的真实性以及税目、税率是否适用错误等问题却不是防伪税控系统所能识别的。在检查中,我们甚至发现固定资产的专用发票居然也予以抵扣了。现在大多税源管理部门都存在一种误区,认为防伪认证通过了,就应该准以抵扣了。这恰恰给企业有可乘之机,特别是关联企业。因为关联企业“错”用税率,不仅存在着过失,还存在着故意。利用这种系统漏洞和人为疏忽,给另一方关联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甚至以偷税被查处为代价。当然在非关联企业间虽也有这种情况,但大多是过失,而非故意。因此人机联动核查有其必要性和紧迫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