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江苏国税网
一份好的合同能给企业带来丰厚的利润回报,但仪征市某服装有限公司为达到少缴税的目的,利用合同打起了国家税收的主意,最终被依法查处,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具体案情查处情况如下:
一、见合同谜团重重
2006年3月份,根据纺织服装行业专项稽查工作计划,我们对仪征市某服装有限公司2005年度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该公司属有限责任公司,独立核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服装。
检查时我们在会计办公桌的纸堆中发现该公司于2002年1月与朱某、张某两运输户签订了一份奇怪的合同:二人自带车辆到该公司上班,属该公司员工,负责该公司所有的运输业务,但加油费、过路费及维修费和工资等费用由二人自理,该公司按市场的80%付给运费,但需提供加油增值税专用发票、过路费等票据,不足部分可以提供运输发票。
对这份奇怪的合同,我们认真进行了分析,这份合同是一份什么性质的合同?用工合同?不象;运输合同?不象;租赁合同?不象。他们之间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什么?背后隐藏了哪些谜团呢?疑点有二:一是结算运费时需提供加油增值税专用发票、过路费等票据,存在以加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运费的可能;二是该公司为何只以运费的80%与二人结算,那么余下的20%的运费是什么差价?为什么有这么大的差价?
二、解真相顺藤摸瓜
带着疑惑,深入检查该公司的运费结算情况。该纳税人2005年11月30日47号凭证反映:
借:应付帐款 3213.67
贷:经营费用 3213.67
附件调整说明2005年8月60号凭证:朱某运费发票余3213.67(多开)现作调整。
而2005年8月60号凭证:
借:经营费用—运费 14934.76
应交税金—进项税金 2538.91
贷:应付帐款—朱某 17473.67
正是朱某以柴油结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表明朱某给该纳税人用购进柴油抵扣了进项税金,而且以柴油结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多开了3213.67元。
继续检查,该公司固定资产帐没有车辆,也无使用燃油的机器设备,何来柴油增值税抵扣票?!
联系到那份奇怪的合同就不难理解,运输户以纳税人的名义获得加油站开具的可抵扣17%税款的专用发票与纳税人结算运费,替代了从地税部门代开的运输发票,纳税人增加了进项税额,从而少缴增值税。也印证了合同中结算运费时需提供加油增值税专用发票、过路费等票据的内容。增值税与营业税及其他附征项目的率差,约占运输费用的20%,也印证了合同中该公司以市价的80%与运输户结算运费。
到交通局相关科室进行外围取证,朱某、张某两运输户的资料显示为个体运输经营户。
经对法人代表及运输户依法进行询问,并出示相关性的证据,法人代表及运输户承认,原来这份合同是利用增值税与地税部门的征收税率差,以达到让企业虚抵税款、少缴税款偷逃国家税收的目的。如果把应支付的运费用柴油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顶,不是可以抵扣一大笔税款吗?该公司就不再向他们索取运费发票。这种做法,看来可谓两全其美,也是一条节俭成本的“好路子”。这正解开了我们的疑惑。
三、悔当初咎由自取
经查,该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05年以此方法少缴增值税8401.77元。法人代表对上述违法事实无异议,并表示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第192号)第2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对其追缴税款、处0.5倍罚款并加收滞纳金。已于检查当期全部入库。
该服装公司为了少缴税款,以油品专用发票代替运输发票结算运费,但该公司没有运输车辆,便想出了订立这份“合同”,结果欲盖弥彰,聪明反被聪明误。为此,企业利益受损、名誉受损,法人代表后悔莫及。
四、犹未晚以查促管
掩卷沉思,此案给了我们无尽的思考与启示,此所谓忘羊补牢犹未晚。
一是现在利益的驱动使某些纳税人想方设法地偷逃税,税务稽查也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在某种程度上税务稽查已经演变成了税务侦查。仪征市某服装有限公司偷税案,既是每一位纳税人明断得失的镜子,也是对那些不法之徒的庄严警告,更是提醒我们稽查干部必须练就一副火眼金睛,抓住几个关键的疑点不放,通过缜密的思考,判断其漏洞所在,确定主攻的方向。现在的虚开虚抵案件的爆发,往往是购票方、开票方、中间方的某一个环节出现问题而发生的,查帐往往不能就帐查帐, 不能仅停留在翻翻账册、看看报表,要打破局限,打破常规,多从一些合同、协议、信用卡、配套技术、生产能力、产品保质期、库存量等等方面入手,保证办案直指主题,少走弯路,有效地把握办案时机。这是一个双方斗智斗勇的过程,每一个案件的突破,无不凝聚着稽查人员全身心的投入,是敬业精神、业务技能、逻辑判断能力以及心理承受能力的综合较量,是一种艰苦的脑力劳动加体力劳动。
二是通过此案发出稽查建议要求各管理分局在源头上杜绝以燃油票替代运输发票的现象违法行为的发生。认真审核企业的申报资料,加强对企业的固定资产账、进项税中油品发票、运费票的核查,严格审核用油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严格审核有无正式凭证支出租赁费,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的评估。加强对企业的固定资产账、进项票中汽油、柴油票和运费票进行比对,以便发现问题。对企业自备车用油的管理,严格控制其里程和用油量的合理性。严把进项税金抵扣审核关,及时督促纳税人按规定记帐。经常深入企业了解经营情况,了解产品的工艺流程、耗用的货物名称、类型,发现不符合抵扣条件的进项税额坚决不予抵扣,形成一个系统的管理网络体系。
三是通过此案发出稽查建议要求各管理分局要不断及时发现、纠正纳税人在执行税法过程中出现的错误,以提高纳税申报的及时性、准确性。特别是对运输行业,积极宣传税收政策、税收法律法规,加强财务知识的辅导,防止不法行为的发生;发出稽查建议要求各管理分局对各加油站开展税法知识、税收政策、法律法规等税收宣传活动,提出开票必须注明车号,对相关人员进行财务会计、纳税申报、台帐登记、开具增值专用发票等知识的辅导,提高加油站的税法遵从度及纳税自觉性,及时纠正和有效杜绝虚开行为的发生。此案不仅为国家挽回了税款,同时也成为以查促管的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