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税务报
2006年3月中旬,广西河池市当地报纸在不显眼的地方刊登了一篇新闻报道,内容大致如下:河池市环江县政府近两年来大力鼓励农民利用山坡荒地种植木薯,农户年产木薯达4万吨。
这是一篇看似与税收无关的新闻,可就是这篇小小的新闻稿,却偏偏引起了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国税局稽查局稽查人员的注意。稽查人员立即联想到当地某淀粉厂。该厂主要加工木薯生产淀粉销售,当地农民近两年来年产木薯达4万吨,农民将木薯加工自用及外销外,一般都就近销售给当地这家淀粉厂,这家淀粉厂销售收入应该明显增加才对。
经稽查人员初步了解:该淀粉厂于2004年11月投产,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原料充足,产品市场看好的情况下,2004年11月至2006年2月期间,该厂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销售木薯淀粉产品1206吨,申报销售收入2250142.03元(含税),申报缴纳增值税127366.53元。鉴于该厂的纳税申报极为异常,有重大偷税嫌疑,环江县国税局稽查局决定依法对该淀粉厂2004年10月至2006年2月期间履行增值税纳税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组发现该厂财务制度和账证不健全,如果仅仅就账查账,难以发现问题。稽查人员立即奔赴相邻的县市了解同行业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物耗指标和同时期的产品市场及价格,到电业公司了解该厂生产用电情况,同时通过外围调查获得本县及本市境内淀粉产品大部分销往区外的信息,到本县洛阳火车站及与本县相邻的金城江火车站以及公路货运站调查了解该厂委托运输淀粉产品的有关情况。与此同时,环江县国税局稽查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经对该厂有关涉税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取证,最终查实某淀粉厂的税收违法事实:该厂在2004年10月至2006年2月期间,采取在账簿上少列收入的手段少申报销售收入109575475元,偷税657506.56元。
2006年7月,环江县国税局依法追缴某淀粉厂增值税657506.56元、加收滞纳金97294.56元,并依法对其所偷税款处以80%的罚款,罚款金额526005.25元,合计查补额1280806.37元。
办案心得
稽查工作要取得成效,稽查选案是关键。稽查选案不但利用税务内部征收管理资料发现纳税人涉税问题,而且要善于收集外部有关信息发现纳税人疑点问题。在税务检查中,要克服“就账查账”的局限性,加大账外线索的调查力度,提高取证能力,要把现场调查与场外调查有机结合起来,力求发现被查纳税人深层次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