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江苏国税网
一、企业基本情况
常州市某物资有限公司于2005年9月注册成立。公司主要经营范围:钢材的销售。所得税由国税负责征收,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度享受新办商贸企业减免一年所得税的优惠政策。2006年全年实现销售收入5789.46万元,实现利润248.21万元,减免企业所得税81.91万元。
二、深入实地,发现疑点
由于钢材行业企业平均利润率为1%,该企业利润率为5.4%,大大超出该行业的平均值,且享受减免税数额巨大,分局将其列为纳税评估的重点对象。通过实地核查我们发现,该企业80%的钢材都是从江苏**商贸有限公司购买。江苏**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公司主要经营范围:金属材料、建筑材料、装璜材料、电气机械及配件、化工销售。实际经营钢材的销售。2006年全年实现销售收入43190.38万元,实现利润52.63万元,利润率为0.12%。相同经营范围的两个企业利润率却相差如此之大,企业存在利用关联企业转移利润的重大嫌疑。
三、利用多项评估方法对该企业进行综合评估
鉴于以上发现的种种问题,我局评估人员从多方位入手,采用多种方法对企业进行综合评估。
一是从关联对象上分析。分析企业的购货和销货主要对象是否与该企业存在同一企业法人和注册资本投资、是否与该企业存在房产租赁关系等情况,切实解决利用关联企业转移利润的问题。
二是从财务凭证上分析。将财务票据上的费用报销人、会计核算人和领用备用金等原始凭证的签名与发放工资的名单进行核对,查看是否存在原始票据上的签名人与领取工资人员不符的情况,进而发现是否存在错列、虚列费用的问题。
三是对比企业月平均销售额,分析减免税到期的最后一个月是否存在销售额上升较大,存在突击开票销售、虚增利润的现象。
四是从企业的购货价格、销售价格与行业平均价格进行比较,分析企业是否存在购货价格明显偏低、销货价格明显偏高、利用不合理交易来虚增或转移利润的情况。
五是运用收入成本匹配原理,分析企业是否有减免期内将应列支的费用列支在征税的关联企业或将应列支费用延期列支到征税期内的情况。
通过对该企业进行综合评估,发现确实存在关联企业转移利润的情况,共调整应纳税所得额85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2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