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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外账”中隐藏的秘密

  来源: 江苏国税网  

 
    案由:根据江阴市稽查局对低税负企业专项检查的安排,检查三股对江阴市XX印染有限公司2004至2005年的纳税情况及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 

    企业概况:江阴市XX印染有限公司是由7位股东投资成立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80万元,2002年8月30日开业,2003年开始正常经营,主要从事印染、织布、布整理等业务。 

    2003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2004、2005年企业所得税为查帐征收,税款缴纳情况: 

    2004年度申报销售收入34416423.84元,应纳增值税为351453.75元,税负1.02%,管理分局认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975376.35元。 

    2005年申报销售收入44940887.29元,应纳增值税1280943.64元,税负2.85%,管理分局汇缴认定2005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为311832.53元,弥补此前年度亏损311832.53元,核定应纳税秘得额为0,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总额为66354.82元。 

    一、案情分析 

    接检查任务后,检查人员对该企业的有关情况作了分析:综合计算机内基本信息及该行业之特点,税收负担率似乎还算正常,既然有7位股东,考虑到各自的经济利益,在财务上理应做得较清晰,也即各类原始凭证必定较齐全,而不会像单个股东的企业那样有随意性;考虑到该公司从事印染、织布,可能会有部分产品会直接走向市场,不开票申报纳税。因此,该企业很可能设有帐处帐等,存放在较隐蔽处。本案突破的关键在于稽查人员是否能够快速、准确、及时地收集到帐外涉税证据,不让偷税者有转移、隐匿帐外资料的时机。  

    二、检查过程及查实的违法事实 

    根据案情分析,我们制定了突击性实地检查的计划,明确了分工。四位同志一同赶赴位于山观开发区的该公司,直接到财务室,在当时法定代表人不在厂内,只有一名会计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出示税务稽查通知书及检查证,讲明了政策及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并立即分头对该办公室及仓库等处进行了突击检查,从桌、柜及电脑中收集、调取了第一手原始涉税资料。 

    由于行动迅速,等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回厂时,我检查人员已将全部有价值资料调取完毕。在办完正常调账手续后,检查员对所获资料带回仔细查核,很快发现该公司设置“账外账”隐瞒销售收入、虚列成本的违法现象;同时,通过对“账外账”深入、细致的检查,根据“账外账”上的蛛丝马迹,并经过对该企业、相关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周密、全面的调查和询问,在证据面前,有关人员不得不承认该企业还存在以支付手续费为代价,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发票并申报抵扣的重大违法事实。具体为: 

    1、为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加工染色的业务未开具发票申报纳税,2004年含税金额为1103194.59元,税额160293.23元;2005年含税金额1560798.96元,税额226782.75元; 

    2、销售给客户的零布、坯布及部分外加工收入,以收款收据代替发票,不入账、不申报,计1072405元(含税价),税额155819.51元; 

    3、2004年12月无货交易,取得江阴市XX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XX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金额348717.96元,税额59282.04元,以现金支付江XX开票税金60000元正(包括增值税和地方规费); 

    4、2004年11月至12月取得从事挖掘业务许XX多余的油票入帐并申报抵扣税金,实际企业未购取专用发票上所开具的油,该企业以现金支付许XX开增值税发票款7000元,3份合计112326元(含税价),税额16320.88元; 

    5、2004年取得从事运输业务的费X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运费发票1份,价税合计694347.58元,税额95633.38元,实际情况是企业未购取发票所开具的油,支付费X开票税金(即开票费)16900元; 

    6、2005年取得从事煤炭业务的许XX提供的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入帐并申报抵扣,实际企业未购取发票上注明的油,另支付给旅行XX油票税金14486元,价税合计290344.30元,税额42186.79元; 

    7、2005年取得从事运输业务的费X提供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入帐并申报抵扣,实际企业未购取这部分油,合计85907.50元,税额12482.20元。 

    以上合计应补增值税768800.78元。 

    三、处理意见 

    1、追缴企业2004-2005年增值税销项部分少缴税款542895.49元,并处罚0.5倍罚款。 

    2、追缴该单位违法事实2004-2005年增值税进项部分少缴税款225905.29元,并处1倍罚款。 

    3、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调增2004-2005年应纳税所得额3894979.33元,追缴少缴企业所得税1285343.18元,并处0.5倍罚款。 

    4、移送本案至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处,对各相关涉案的其他企业、人员作另案处理。 

    四、总结与思考 

    此案件的检查结果,与此前对该公司情况的分析是相吻合的,违法事实多为该公司所设“账外账”上所查获,这些情况在正常的账面上很难发现,这就说明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企业的经营理念,管理制度已然发生了巨大变化,偷税者采用的偷税手段多种多样,并且更加隐蔽,这就对我们税务稽查工作带来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准确把握各种检查方法,正确运用各种稽查手段,发挥稽查工作的突然性、保密性,将成为影响我们工作质量高低的杠杆。本案说明,对纳税信誉不良的企业,采用突击性实地检查,出其不意地获取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第一手涉税资料,结合调帐、询问、外调等方法手段,对稽查工作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有效地打击了涉税违法获罪行为。这些,在我们税务稽查工作由“正常型”向“打击型”职能转变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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