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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岂是生财的捷径的案例分析

  来源: 江苏国税网  

    2007年初,我科成功查处了一起利用假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税款并采用多次开票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的案件。目前,该案的查处工作已基本结束,共有14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中逮捕4人,取保候审10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00多万元。 

    案由: 

    2007年初,我们接获 “无锡市XX贸易有限公司”原法人代表严XX、会计丁XX提供的线索:该公司实际经营人、股东金XX2006年11月、12月间突然取得金额较大的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税款,可能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嫌疑。对此,我们决定对该公司进行全面检查。 

    过程: 

    首先我们查阅公司的基本信息: 该公司2001年11月注册成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金属材料、生铁、焦炭、铁矿石、五金交电。与此同时,我们调取了公司的帐薄资料和申报资料。通过对以上资料检查分析,发现以下疑点:1、该公司2001年注册后,由于原法人代表严XX经营不善,于2006年7月起将该公司以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金XX经营,并将原股东变更为金XX;2、金XX接手公司后,2006年7—10月申报销售328万元,而11-12月2个月的申报销售是7-10月4个月的申报销售数的2倍——658万元,且全部以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税款。通过以上疑点的分析,我们认为金XX存在重大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嫌疑。为了迅速使案件得到查处,我们提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 

    从外围调查入手取得突破。我们决定从该公司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入手寻找突破口,稽查人员兵分两路,一路去青岛,一路去上海。通过调查,案件取得了重大突破——公司的海关完税凭证均为假凭证。取得这一重要证据后,公安部门随即对金XX实施了抓捕,在抓捕的同时稽查人员对受票单位展开了调查。调查发现受票单位取得的该公司开具的专用发票的发票联货物名称与记帐联不同,这更进一步证实了该公司虚开专用发票的违法事实。 

    金XX被抓捕后,交代了相关情况:金XX接手公司后,未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而是伙同孙XX、王X、丁X等人以支付3%-4.5%手续费的形式大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假的海关完税凭证进行增值税抵扣,同时以收取6%手续费的形式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至案发。由于该公司取得的虚开的专用发票和假的海关完税凭证货物名称均为 “螺蚊钢”,而开出的发票需要填写的货物名称为“生铁、园钢、中板、轴承、电器、棉布”等,金XX为了将帐面的“螺纹钢”消化掉,并在日常检查中不容易被发现,在开票时采取了三次打印发票的方式:即第一次打印记帐联,按正常打印,货物名称栏为螺纹钢;第二次打印发票联、抵扣联,打印时将货物名称栏掩盖掉(防伪税控系统可打印二次),其他部分正常打印;第三次在文档中设定格式后,根据需要,打印发票联、抵扣联的货物名称栏名称。2007年1月,金XX为了逃避追究法律责任,利用二张假身份证又将法人代表和股东分别变更为张敏强、董新燕。 

    案情: 

    2006年7月至12月该公司以支付4%手续费的方式共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9份,涉及企业24户,金额3,469,824.18元,进项税额589,869.93元;取得假的海关完税凭证5份,金额6,498,153.90元,税额1,104,686.14元,以上共计金额9,967,978.08元,进项税额1,694,556.07元,以上进项税额已全部申报抵扣。  

    2006年7月至12月该公司以收取6%手续费的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5份,涉及企业36户,金额9,875,202.42元,税额1,678,804.68元。  

    结果: 

    该公司补交增值税1716751.53元,处罚款3395556.21元 。当事人金XX已由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思考: 

    一、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重大事项变更、申报销售异常变动、海关完税凭证等的管理。本案的发生,首先从股东变更开始;其次存在销售额异常变动的情况。金XX接手后,前几个月由于进项票较少,虚开出的票也比较少;到后两个月,由于能够取得假的海关完税凭证,便疯狂作案,以至最终发展到动用社会闲散人员强行推销专用发票的地步。 

    二、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有待进一步完善。由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一张发票可打印二次,且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栏不属于认证内容,这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本案即是犯罪分子利用以上漏洞进行作案。 

    三、稽查人员在日常检查中,不能被表面现象所迷惑。本案在案件检查初期,曾通过计算机核对了该公司商品进、销货物名称、品种及数量,发现基本正常。如果未及时进行外围调查,案件很难突破。 

    四、管理部门对新办企业、变更法人或股东,应对身份证进行验证。管理部门可以将上述名单每周或每月造册送公安部门查验,以杜绝利用假身份证骗取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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