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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资金汇向何方?的案例分析

  来源: 江苏国税网  

    2007年5月,江都市国税局稽查局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对该市用废企业江都市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进行了专项检查。 

    该公司于2004年10月正式投产,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郁某,注册资本:600万元,主要生产不锈钢盘条,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2006年度合计申报产品销售收入15197.7万元,应缴增值税188.87万元,增值税税负率为1.24%。该公司投资方为苏州市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苏州公司主要生产不锈钢焊丝,两家公司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的关系,为关联企业。该公司主要生产原材料是不锈钢边角料、废不锈钢材料、废钼基材料、废镍基材料等废金属材料,主要生产流程是将废料投炉熔化,浇铸成毛坯,再经过锻打,轧成盘条,最后进行退火、酸洗后生产成不锈钢盘条,该公司年生产不锈钢盘条3500吨左右。 

    由于该公司用废量较大,每年以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申报抵扣的税款都在100万元以上,为了检查该公司销售行为的真实性,稽查人员首先对其实际生产能力进行了检查。 

    稽查人员对该公司2004年10月至2006年12月期间的原材料购进和领用情况、产成品进销存情况、半成品发出加工情况以及各个时期电力耗用的情况分别进行了统计,主要数据如下:购进原材料--主要材料8116.9吨,生产耗用材料8056.9吨,发出加工材料7324.8吨(加工费支出均取得受托加工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产成品入库7116.5吨,产品销售开票6763吨,电费支出644.72万元,总用电量约1170万度,经计算,该公司每吨产品的平均耗电量大约为1600度左右。 

    以上数据表明:1、该公司生产发出加工原材料数量和电力耗用数量反映该公司销售开票的产品吨位与其实际生产能力基本上相符,排除了该公司向苏州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能性。2、该公司原材料耗用的数量与产成品入库的数量相比明显偏高。尽管公司法人代表在询问笔录中解释:购进原材料在验收入库挑选整理过程中数量有一定的损耗,同时生产环节正常损耗为 8%左右,即便如此,该公司原材料的购入与产品产出之间仍然悬殊较大。稽查人员分析认为,该公司在进项税金的核算上可能存在问题。 

    在对该公司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审核过程中,该公司2005年2月一笔凭证记载的业务引起了稽查人员的注意。 

    这笔业务的内容是:2005年2月,该公司购进不锈钢材料一批,共取得上海市两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其中:9份来自于上海独融贸易有限公司,票面货物名称均为冷轧头尾卷,价税合计946108.73元,货款计入应付账款;4份来自于上海国逸精密不锈钢有限公司,票面货物名称均为不锈钢卷,价税合计411330.15元,货款同样计入应付账款。该公司分别于2006年4月11日、7月10日以银行汇票支付了这两笔货款。从交易日期和付款日期来看,时间跨度比较长。稽查人员不禁对这两笔银行付款的真实性产生了怀疑。 

    为了查清这两笔银行汇款的真实性,稽查人员首先到上海这两家公司进行外调。经外调发现,这两家公司上述业务的实际交易过程是兴化市戴南人陈某上门提货,且货款均为现金支付,同时根据陈某提供的开票信息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两家公司账面也反映货款全部以现金方式收取,并没有收取该公司的银行汇票。这两笔银行汇票到底是怎么回事? 

    为了弄清两笔资金的真实去向,稽查人员来到了出票行江都市工商银行查询。经查,上述两笔银行汇票收报行是兴化市工商银行。检查人员又赶到兴化市工商银行查询,发现两份汇票是在兴化市农业银行戴南支行入账。检查人员再到兴化市农业银行戴南支行进行查询,终于找到了该公司签发的这两张银行汇票,这两张银行汇票经上海两家公司背书,已转让给了兴化市戴南镇某不锈钢制品厂。 

    追踪着资金的流向,稽查人员在当地税务稽查部门的配合下,来到兴化市戴南镇某不锈钢制品厂进行调查。在该厂负责人韩某提供的银行对账单上,稽查人员发现该厂确实收取了这两笔货款,然而,该厂在当日随即填开两份现金支票提取了现金,支票存根上注明收款人是华某。经调查,华某是兴化市戴南镇某不锈钢制品厂法人代表陈某的妻子,华某将提取的上述现金在兴化市戴南农村合作银行存入了江都市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户的借记卡账户上,持卡人为江都市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李某。 

    掌握这些信息后,稽查人员有回到江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查阅银行传票,发现了李某的个人借记卡上从兴化市戴南农村合作银行汇来的上述两笔货款,但是,李某又在当日以现金解缴银行的方式将汇入的资金分别转入了江都市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经对李某进行调查,李某是该公司的生产主管,李某的个人借记卡曾经长期被该公司财务上借用。至此,该公司为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形成的一条完整的资金链终于展现在稽查人员的面前。 

    检查人员二下兴化,在兴化市国税局公安办的协助下,稽查人员与兴化市戴南镇某不锈钢制品厂法人代表陈某取得了联系,经对陈某进行询问,陈某交待:2005年2月,他帮助江都市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在兴化市戴南不锈钢材料市场购买了90多吨不锈钢废料,由于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公司法人代表郁某请他为该公司找几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时陈某与上海独融贸易有限公司和上海国逸精密不锈钢有限公司发生过购买不锈钢材料的业务关系,这两家公司根据陈某提供的该公司的开票信息开具了上述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陈某把发票交给江都市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后,收取了票面金额2%的开票费。2006年,该公司为了核销两笔往来账户,签发了两笔银行汇票,并授意陈某具体的资金操作方法,通过资金回流,在账面上形成了以银行汇票支付材料款的假象,掩盖了该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事实。 

    该公司原以为机关算尽,操作得非常隐蔽,想不到最终还是被穷追不舍的税务人员挖了出来。 

    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江都市国税稽查局认定:该公司取得上海独融贸易有限公司和上海国逸精密不锈钢有限公司开具的上述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真实的货物交易,属于虚开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第13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追缴增值税197234.72元,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规定,该公司取得的上述13份发票所列金额不得在税前扣除,追缴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382867.37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鉴于该公司偷税事实清楚,手段恶劣,江都市国税稽查局拟处以两倍的罚款。由于该案案值达到大要案标准,该局将该案提请市局审理委员会审理。由于该公司偷税金额和偷税比率均达到移送标准,江都市国税稽查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至此,一起处心积虑偷逃国家税款的案件终于告破。 

    在当前涉税违法案件的查处中,少数企业以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假账等手段,大肆偷逃税款,手段越来越隐蔽。通过对这起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查处,我们深深感觉到,在专项检查中,不但要对相应的账簿进行检查,还应着重对被查企业的资金流进行重点检查,通过对企业资金运作真实性的检查,寻找破案的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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