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税务报
2006年底,承德市地税稽查局稽查人员在对该市一工业企业2005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企业提供的3张完税证,引起了他们的注意。
这3张完税证,有一张缴税金额为100万元的税款所属期栏标注的是“2004年1月~12月份”,有两张缴税金额分别为100万元、195万元的税款所属期栏标注的是“2006年”。据企业财务人员称:这3张完税证均是缴纳的2005年税款。税款所属期为2004年金额为100万元的完税证是征收厅开票人员打错了,属税务机关的责任;税款所属期为2006年的两张完税证缴纳的是2005年的税款,当时已经过了汇算清缴期限,为了少缴滞纳金,企业重新填了一张申报表把税缴了,也是经税务人员同意的。
对此,稽查人员到征收机关进行了调查,征收人员的回答与企业所说的大相径庭:“企业怎么申报,我们就怎么打票,根本不存在打错票和同意重新填申报表纳税的情况。”
为了核实情况,稽查人员又详细检查了企业2004年应交税金明细账,发现企业账簿中确实体现当年应交税金已全部缴纳,没有欠税。他们根据查前调取的上年度检查案卷资料了解到,2004年企业存在查补税款的问题。经进一步询问,企业的一名财务人员不情愿地透露,税务机关对该企业2004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确有补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2004年税务机关查补企业所得税600多万元,企业分两次缴纳,第一次500多万元如实作了账务处理;第二次100万元记账写成了缴纳2005年税款)。
稽查人员回到单位,再次调出2004年度纳税检查的案卷,证实财务人员所言属实。因此查实了所属期为2004年的100万元所得税属税务机关查补的2004年度税款,企业记入了2005年已交税金中,在账簿摘要填写“缴纳2005年所得税”。稽查人员随后又对企业2006年实现利润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企业2006年上半年盈利1500多万元,企业应预缴所得税495多万元,而企业2006年应交税金明细账上记录仅缴纳200万元,与应缴数相差295万元,如果加上企业所谓的“缴纳2005年所得税”295万元,实际缴纳数与应缴数基本相符。因此他们认定,税款所属期注为2006年的两张税票共295万元税款应属企业2006年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税务机关对企业作出如下处理:由于2005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对应缴税款已全部申报,因此对这部分少缴的税款定性为欠税,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责令企业补缴欠缴税款395万元,同时从2006年5月1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办案心得
目前企业为少交滞纳金,改变税款所属期的问题比较普遍,纳税检查时稽查人员要特别重视对每一张完税凭证税款所属期的检查;二是对同一企业某一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不能只查当年的资料,要认真查阅前后年度的涉税资料解,在检查工作中综合运用。三是税务征收、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纳税申报表的审查。征收人员要对财务报表中所体现的收入和利润,与申报的税款进行比对,如果符合逻辑关系,证明企业申报正确,如果发现二者有较大差距,应将发现的问题及时传递给管理部门,由管理人员到企业进行核对,确保企业如实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