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税务报
企业基本情况
湖南省湘潭市某电气有限公司成立于上世纪60年代,长期从事矿井、地下工程等各类通风机、配套电机及其控制设备的研制与生产,注册资本为3032万元。2006年该公司销售收入1.43亿元,缴纳地税127万元,为湘潭市地税局年纳税百万元以上的重点税源企业。
对比分析 发现异常
评估人员通过调取湖南地税综合软件和“一户式”系统存储的纳税人各类纳税信息资料,并结合其他部门提供的数据,运用趋势、比率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对该公司2005、2006两个年度的税收申报数据和财务数据进行了对比分析,发现存在以下疑点:
(一)2006年销售收入14300万元,比2005年的12085万元增长18%。2006年销售费用3368万元,比2005年的1808万元增长86%,且占销售收入的24%(2005年销售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为15%)。可能存在虚列、多列、超范围列支销售费用以及销售人员个人所得税代扣不到位的问题。
(二)2006年管理费用1538万元比2005年的671万元增长129%,其中主要原因是:研究开发费由2005年的2.38万元增长至2006年的783万元,增长了328倍。经进一步了解,该公司2006年度共发生技术开发费783万元。企业已按照财税〔2006〕88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在税前全部列支,并加计扣除技术开发费243万元,剩余148.5万元待抵扣。技术开发费的增长以及加计扣除直接导致该企业2006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为“零”,技术开发费超常规的增长也与企业技术改造、开发的正常情形不符,可能存在超范围列支技术开发费、将生产经营费用、管理费用混入技术开发费的问题。
(三)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从2005年初到2006年底增长294万元(经查阅固定资产折旧明细增加部分为设备),在建工程从2005年初到2006年底累计增长1734万元。经查阅相关资料,该公司从2004年底开始新建车间一栋(建筑面积约10000平方米),列入税收管理部门的建安项目专项管理,可能存在固定资产未及时结转现象。结合2005年、2006年房产、土地使用税税金缴纳未增加的情况,企业可能存在少申报房产、土地使用税的问题。且车间单位面积建安成本超过1800元/平方米,明显偏高,可能存在虚列建筑成本的问题。
约谈举证 寻求线索
针对以上疑点,评估人员下发了约谈通知书,同该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和会计人员进行了约谈,企业财务人员解释如下:
(一)对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财务人员承认由于工作疏忽、认识不足,确实未足额申报,并提供相关资料如下:2004年从与该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某集团公司购入土地一块,已累计支付土地款624万元,未最终确定土地价格与面积,目前已经进行平整并建设了部分厂房,新建厂房部分已申报缴纳了土地使用税(约10000平方米),未建部分经公司实地测量,面积约为25000平方米。2006年初,该公司新建车间投入使用,因为未办理结算,所以未从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未申报缴纳房产税,估计造价约为800万元。
(二)针对销售费用金额增长比例较大的问题,财务人员解释为:目前销售网络分布广,公司对销售人员实行销售费用大包干的方式。两年不平衡的原因主要是2005年度的包干费用没有及时报账结算,顺延至2006年才进行账务处理,如果按照权责发生制计算,增长幅度不到10%。对销售费用较高的原因,财务人员承认其中存在一部分销售提成,但是该部分提成由公司销售部门负责核算,具体提成金额财务人员没有掌握,因此无法准确代扣个人所得税。
(三)根据税收规定,对于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企业应当提供足以证明真实发生的相关佐证,如通知、计划、预算、名册等,财务人员承认对部分费用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合法票据。
通过约谈,该公司自行申报补缴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销售人员个人所得税合计19万元。
实地核查 获得突破
为了进一步核实相关数据和企业在约谈过程中的解释,评估人员按照工作程序对该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通过调阅相关的账簿凭证和其他资料,有关疑点得到进一步落实,具体情况如下:
(一)销售费用中确实存在以出差补助形式发放的销售提成,经统计金额为800万元,应作为销售人员工资计入工资总额。该公司工效挂钩工资已经足额提取发放,应调增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800万元。按照湘潭市的相关规定:对企业实行销售人员费用大包干的,计算销售人员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按兑现金额扣除60%的费用,余额部分按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计算,此部分所得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20万元。
(二)管理费用中的研究开发费,经调阅相关凭证资料,发现超范围列支、不属于开发费的差旅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合计145万元。调阅技术合作合同显示,企业支付给湖南某大学的科研经费260万元为2006年、2007年两个年度的科研开发服务费用,其中130万元应作为2007年度的技术开发费,合计调减技术开发费275万元,调减加计扣除137.5万元,合计应调增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412.5万元。
(三)经核查,企业在建工程科目中列支土地款420万元,该公司在分局办税服务厅开建安发票一张305万元,账务处理错误。账面会计分录为:借:在建工程305万元;贷:应付账款(空户头)305万元,导致在建工程虚增,应予以冲销。应按发票金额从“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将土地款、虚增款以及部分围墙以及附属工程减除,车间造价约为825元/平方米,符合实际情形。
(四)经核查,企业其他应付款中有上级部门拨款55万元,下脚料销售收入12万元。经检查销售费用中的运输费发现,企业在收到付款单位支付资金的前后一段时间,有向该单位所在地发运产品的运费发票,后公司承认,这些款项实际上就是挂往来因货款未结清、未开具发票而没有结转收入的预收账款,合计16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通过评估人员的举证、宣传和解释,该公司对税务机关制作的纳税评估建议书和实地核查结果予以确认,按照纳税评估建议补报缴纳了企业所得税358万元,扣缴个人所得税120万元,并缴纳了滞纳金8.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