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江苏国税网
一、案件来源
浦口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06年11月中旬收到一份由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国家税务局寄来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协查回复函,在协查回复当中,天桥国税局证实由我局发出的南京某粉末公司接受的济南天成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开具的17份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协查结果均为“查无此票”,涉及抵扣税款近17万元。由于数额较大,并且涉及到最近出问题较多的“四小票”,这份协查回函受到了稽查局领导的高度重视,并立即安排检查人员对该公司开展检查,要求检查人员必须对该单位自成立以来的所有抵扣凭证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该公司系在浦口区石桥镇注册的一家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杜某,企业实际负责人孙某(杜某的丈夫)。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铁粉、铁屑、废铁、五金加工、销售;劳保用品销售。实际经营地在浦口区江浦街道南门,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成立于2005年5月,实际经营始于2005年6月。
三、具体检查过程
检查人员在接到检查任务并未急于下户检查,而是首先进行案头分析。该单位2005年6月至2006年12月该单位申报实现销售收入2000多万元,税负率1.13%。通过上述资料检查人员分析认为该单位应该是一家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和生产能力的加工企业,结合协查回函和税负情况分析该单位在进项税抵扣方面可能还存在其他问题。
根据已掌握的企业的基本信息结合分析情况,检查人员制订了详细的检查计划,并于2006年12月初开始对该单位开展实地检查。首先是到企业的生产现场进行实地勘察,经实地检查发现该单位的生产设备极为简陋,仅有破旧的简易厂房两间,铁粉加工设备一台,没有专门的仓库,只是在一间简易车棚内堆放一点存货。从现场检查的情况看,该单位的生产规模、生产能力明显与申报情况不匹配。实地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开始对该单位帐簿、凭证资料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该单位的大部分增值税抵扣凭证来自于物资回收企业开具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还有部分海关完税凭证,并且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主要来自于“济南天成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和“浦口区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该单位系我局管户)。至此检查人员初步判断该单位极有可能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接受虚开“四小票”的问题,检查人员当即将该单位自成立以来的所有抵扣凭证复印后带回,并将所有抵扣凭证对外发协查(经协查大部分发票为假票)。
在发出协查的同时,检查人员开始对浦口区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开展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检查人员通过其它渠道了解到一个重要信息:粉末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和物资回收公司的实际负责人都是孙某。通过这一信息,检查人员意识到孙某应是本案最为关键的一个人物。检查人员调整检查方向,决定以回收公司为检查重点,力争迅速打开突破口。
检查人员开始对回收公司进行正面突破。在对收购业务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了问题,收购发票上所列供废人的具体的身份信息经公安机关查询,发现其所填信息均不真实,身份证号码与人名不对应,后检查人员又根据身份证号码找到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均称未从事过废品购销售业务,且不认识孙某。
检查人员又对回收公司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调查,通过帐面检查发现,回收公司大量采用现金和背书转让复印过的银行汇票进行交易,汇票到帐后又迅速支付出去,但付款方向不明。考虑到我们税务稽查部门办案侦察手段不足的问题,于2007年3月成立了税务、公安联合专案组。公安机关重点检查回收公司取得的银行汇票的真实性和具体流向。通过努力,成功的查出了所有汇票的具体流向,并在大量的银行票据中找到了汇票原件。经查回收公司凭证中所附的银行汇票的资金往来都是假的,在汇票原件中根本未查到回收公司接受和背书转让票据的痕迹,完全就是虚构的资金往来,至此该案已取得突破性进展。
在取得充足的证据后,2007年3月28日孙某被公安机关逮捕,在随后的审讯中,孙某迅速交待了其购买废旧物资发票抵扣税款和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开票费的事实, 该单位在2005年6月至2007年2月的期间内通过刘某等中间人向和县某炉料有限公司等六家单位虚开22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本案相关的其它13名犯罪嫌疑人也相继被抓获。
四、主要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
1、该单位在2005年6月至2007年2月的期间内在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取得4份假的海关完税凭证、336份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申报抵扣税款3,630,822.9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对该单位取得的非法抵扣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补增值税3,630,822.9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该单位的这一违法行为属于偷税行为。
2、该单位在2005年6月至2007年2月的期间内对外虚开22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2,660,567.90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292,561.09元。
鉴于该案当事人已被公安机关逮捕,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的虚开和偷税行为不再作行政处罚。现该案的查补税款正在执行中。
五、查后思考
1、加强日常管理,以切实的措施将各项管理规定落实到位,认真执行季度巡查和评估制度,对于用废企业这一税收“高危”行业,应引起片管员的足够重视。在巡查的过程中不能流于形式,除了要检查帐、表、凭证外,更要到生产现场进行实地勘察,检查其是否正常经营、是否实际利用了废旧物资进行生产,分析生产能力、规模与销售收入是否匹配。加强对用废企业财务数据的分析和监控,对各类数据进行综合分析、比对。
2、加强资金管理:一方面是对于大量采取现金交易的用废企业要严加审核
其资金的来源、去向,要求其严格控制现金交易量,尽量少采用现金交易方式。在实际审核过程中应将银行存款日记帐、现金日记帐与发票开具的信息相结合进行检查,对于出现异常的资金流量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另一方面是对于大量采用银行背书票据进行资金流动的用废企业,则应与相关的金融机构进行协作,定期抽取部分票据进行协查,堵塞资金管理方面的漏洞。另外,我们建议税务、银行两部门间能尽快建立起一个协作平台,能够使税务部门方便、迅捷地查清每笔资金的真实性和具体流向,提高管理和检查效率,降低检查成本。
3、完善对用废企业的内部基础管理,要求用废企业必须建立起完善的仓库
管理、物流管理、资金管理、发票管理制度。在要求用废企业完善内部管理的同时要加强内部监控,对于不符合管理要求的用废企业后续的管理、评估及检查等措施要能及时跟上,对存在的问题要能及时发现、及时解决。
4、充分发挥协查的作用,对用废企业购进取得的收购发票、销售开具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要多分析,严审核,不能就票核票,要与生产能力、资金流动情况等结合起来进行审核分析,定期抽取部分发票进行协查,进项抵扣发票和销售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都要协查,主动出击,主动发现问题。充分发挥协查网络的强大作用,使少数不法分子无所遁形。
5、部门协作显现威力,本案之所以能够顺利突破,公安机关的提前介入功
不可没。一方面公安机关的强大的威慑作用能够迅速突破犯罪分子的心理防线,从而交待全部犯罪事实;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办案手段丰富,调查取证方便,能够及时获取足够证据;最后公安机关的强势介入,有利于案件彻底查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