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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14日,某市国税稽查局收到一封举报信,反映某缫丝厂有偷、骗税的行为。接到案源批办单后,负责该案的稽查负责人没有贸然下企业,而是慕名拜访了一位缫丝行业的老师傅,向老人家详细地请教了缫丝的工艺流程和相关专业知识。在讲到下脚料时,老师傅特意提到,普通蚕茧2.8吨可以生产1吨丝,差茧4吨生产1吨丝。扣除10%的自然损耗,下脚料中的汰头丝可以销售给丝棉厂,而蚕蛹、汰头渣可以销售给饲料厂。
在了解清楚了企业的生产过程以后,稽查人员于1月16日对被举报的缫丝厂进行了突击检查。
稽查人员在企业会计的陪同下,到车间、仓库等地进行调查了解。在堆积着蚕蛹、汰头渣,飘挂着汰头丝的库区,陪同检查的企业会计介绍说,缫丝厂的下脚料没有多少用处,能卖的一点点收入都入账了。闻听此言,稽查人员立即记起那位老师傅提及的下脚料比例,并联想到下脚料的购买单位大多是个体私营企业,现金交易的可能性大。另外,这些企业不少是农副产品收购单位,他们不需要发票,收购时直接开具收购凭证即可,这样既能压低收购价,还能非法抵扣税款。
回到工厂财务室,几位稽查人员开始向企业的会计询问一些经营情况。其中一名稽查人员则找了个借口又转回库房与正在清理场地的工人随意聊起来,言谈中这名稽查人员不经意地问道:“这些蚕蛹、汰头渣销售是谁管的?”“平时,都是供销科的老王管的,这些日子没有人来拖货,老王没有单子开也不来了……”
根据这个线索,在随后的检查中,稽查人员果然在企业的供销科发现了由两张旧报纸包裹着的,企业三年的账外销售记录。
经过准确计算并与企业核实后,稽查人员查明,缫丝厂在2000年~2002年期间仅未申报纳税的账外销售收入达2795749.66元(其中适用17%税率的为624525.08元),账外部分偷增值税计388428.46元。最后税务机关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第二、第十九条的规定,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令缫丝厂补缴所偷税款,并依法对其实施了税务行政处罚。
从缫丝厂账外偷税的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现金交易和销售产品不要合法票据,是多数设账外账的企业的惯用手法。当前,经济成分的多元化和诚信度不够,企业间债务矛盾纠缠不清等多种原因,导致国内现金交易普遍,而且在各专业市场尤其盛行。
利用现金交易偷逃税款的大致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传统习惯,如商业企业向多数消费者直接销售货物,收现金不开票;第二种是客观存在一些限制性条件,如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有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从销货方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而要按17%的增值税率缴纳增值税,为逃避税收负担,而采取不正当的手法,购进不计库存,销售不计收入,现金进货、现金收取货款;第三种是有意借现金交易的特点混淆账目,这种情况下,企业一般设两本账,在销售货物时采取两种价格,即开票价和不开票价。开票价的销售收入入对外账申报纳税,不开票价的收入入内部账不申报纳税,为便于操作,对外账上购销往来多用现金记账。利用现金交易之便不仅自己偷逃了税款,而且容易帮助他人偷逃税款。
针对企业偷税手法日趋隐蔽的情况,税务人员要特别注意稽查方法的选用,不能就账查账。要做到,一是查前的准备工作要充分,不仅仅对税收政策、财会制度和相关法律知识要熟悉,还要了解被查单位的行业特性,尤其要弄懂生产流程,能预先分析稽查中可能发生问题的环节。二是检查中注意盘存实物的合理性,毕竟账外销售破坏了纳税人核算的真实性,或多或少地在实物和账上会留下疑点,对于疑点不能轻易的接受纳税人的解释,必须理论联系实际,全方位、多角度地调查了解。三是尽可能以现金流量为“标的”,分析账外经营存在的可能。查询银行账户、法人及相关个人储蓄存款等,比较现金收入与销售收入的差异及可能存在的问题。四是延伸稽查多头取证,以相关信息为依据,逆向思维,有的放矢,彻底解决。譬如到车站、机场、码头和邮政企业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相关资料,找出账外销售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