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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余款得先开增值税发票''的案例分析 

来源:中国税务经理人    

     一公司讨货款时竟遭到对方反诉

  一方称,对方多次向其购买衬布,也曾给付过部分货款,尚欠部分货款,经多次追索,对方给其出具一份欠条,后因对方未按约付款,故诉至法院。不料,作为被告的辩称并提起反诉称,因原告一直未向其开具增值税发票,故扣留部分货款未支付。近日,市北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反诉原告)青岛某服饰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某衬布制造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742元及利息。

  据了解,青岛某服饰有限公司多次向上海某衬布制造有限公司购买衬布,也曾给付过部分货款,尚欠部分货款。经多次追索,该服饰公司于2006年1月12日向该衬布制造公司出具一份欠条,载明:今欠该衬布制造公司衬布货款6742元。还款计划如下:2006年1月中旬付款2000元,2006年2月底余款4742元还清。但该服饰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该衬布制造公司索款未果,具状诉至法院。

  对此,该服饰公司辩称,双方之间长期存在业务往来,共计发生人民币22242元的业务,该衬布制造公司一直未向其开具增值税发票,故该公司扣留部分货款未支付。后该服饰公司提起反诉,请求依法判令:该衬布制造公司就该公司支付的人民币22242元货款开具增值税发票;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承担给付该公司应抵扣税款人民币4159.25元的违约责任。

  该服饰公司要求该衬布制造公司对其支付人民币22242元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反诉请求,该衬布制造公司认为,拖欠货款和开具增值税发票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该服饰公司的反诉理由与本案无关;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即使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也必须在付清货款后开具,也不能直接从货款中抵扣税款;本案只存在该服饰公司拖欠货款的违约责任,该公司并无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该服饰公司向该衬布制造公司出具欠条后,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应当依法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该衬布制造公司要求该服饰公司偿付欠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该衬布制造公司请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计算标准过高,法院依法予以调整。该服饰公司要求该衬布制造公司就其支付的人民币22242元货款开具增值税发票,如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承担给付该服饰公司应抵扣税款人民币4159.25元的违约责任的反诉请求,因该服饰公司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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