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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企业注销中的“猫腻”的案例分析 

 
来源: 河北省邢台地税稽查局      

  邢台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在进行注销税务登记的税款清理中,通过追查企业一笔往来帐务,查处了一起利用注销税务登记,偷逃国家税款60余万元涉税违法案件。 
  一笔账务引出税收疑点2005年1月17日,检查人员在受理邢台市某实业公司注销税务登记,进行税款清理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账面无欠税,发票已缴销,但该公司2004年8月22日一笔账务处理引起了稽查人员的注意,该账务处理如下:借:其他应付款—邢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15000000借:投资收益750000贷:长期投资15750000从此笔账务处理表面上看是转让“长期投资”行为,并且在转让过程中发生投资损失75万元,以抵偿债务形式取得转让价1500万元,如此大额度的投资转让以及75万元的投资损失是否真实?令稽查人员产生了疑问。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稽查人员责成该单位提供1575万元的投资协议、股权转让合同、投资年度账簿及相关记账凭证等资料。经查看企业的合同、协议、账簿等资料,检查人员未发现企业的偷漏税线索。为进一步核实案情,检查人员在报经局领导批准的情况下,将该公司由注销检查转为专案检查。 
  深入调查取得关键证据为核清事实,取得企业偷逃税款的证据资料,检查人员多次深入到市商贸局、国土资源局和与其合资的邢台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外调取证工作。在有关单位和人员的配合下,查明了邢台市某实业公司真实的投资合同,掌握了该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关键证据。 
  原来,1999年7月邢台市某实业公司与香港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资成立邢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公司注册资本金为5500万元,其中邢台市某实业公司以拥有的80亩土地做为投资,每亩地价折合31万元人民币,外商以现金投资3020万元。但是由于外方公司承诺资金只到位了1925万元,双方又重新修订了投资合同,合同中规定邢台市某实业公司入股土地面积实际为50.8亩折合1575万元人民币,占合资企业股份的45%,对剩余的29.2亩土地该公司未做账务处理。 
  2004年初,邢台市某实业公司将其入股后剩余的29.2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合资的房地产公司。房地产公司于2004年2月23日支付其土地转让款905.2万元,邢台某实业公司将收到的转让土地款由基建部门坐支,未计入公司账簿,也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004年8月,邢台市某实业公司又将其所持有的合资房地产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上海某投资公司,并与2005年1月15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政策攻心终使企业就范在案件检查过程中,开始时企业有抵触情绪不予配合,对税务机关的检查结果,企业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企业认为,根据财税(2002)191号文的规定,以土地投资入股且共担风险的投资行为,不应征收税款,企业的80亩土地属于投资行为,只是由于外方资金没有全部到位。才形成了土地转让行为,因此,企业认为不应征收税款。检查人员根据政策规定,对其不应纳税的部分予以了确认,对应纳税的部分涉及的相关税收政策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讲解。随着稽查人员大量细致工作,边检查边辅导,纳税人由不理解转为心服口服,由抵触转为主动配合,由对稽查工作的逆反到接受、认可,最终将90.26万元的税款、罚款及滞纳金足额入库。 
  稽查心得:随着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打击偷逃税力度的加大,个别纳税人进行偷逃税的形式也在不断翻新,其中利用注销税务登记的方法逃避以前年度应承担纳税义务的行为,已成为其偷逃税的主要方法之一。因此,加强这部分企业的税收管理已成为税务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 
  本案的突破,在于检查人员多方面运用了外调取证这一检查手段。取得了相关证据,使整个案件事实清晰明了,为案件的成功查处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通过该案的检查,要求我们税务人员应切实加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企业的税收征管,掌握准确的纳税资料,及时发现企邢台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在进行注销税务登记的税款清理中,通过追查企业一笔往来帐务,查处了一起利用注销税务登记,偷逃国家税款60余万元涉税违法案件。 
  一笔账务引出税收疑点2005年1月17日,检查人员在受理邢台市某实业公司注销税务登记,进行税款清理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账面无欠税,发票已缴销,但该公司2004年8月22日一笔账务处理引起了稽查人员的注意,该账务处理如下:借:其他应付款—邢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15000000借:投资收益750000贷:长期投资15750000从此笔账务处理表面上看是转让“长期投资”行为,并且在转让过程中发生投资损失75万元,以抵偿债务形式取得转让价1500万元,如此大额度的投资转让以及75万元的投资损失是否真实?令稽查人员产生了疑问。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稽查人员责成该单位提供1575万元的投资协议、股权转让合同、投资年度账簿及相关记账凭证等资料。经查看企业的合同、协议、账簿等资料,检查人员未发现企业的偷漏税线索。为进一步核实案情,检查人员在报经局领导批准的情况下,将该公司由注销检查转为专案检查。 
  深入调查取得关键证据为核清事实,取得企业偷逃税款的证据资料,检查人员多次深入到市商贸局、国土资源局和与其合资的邢台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外调取证工作。在有关单位和人员的配合下,查明了邢台市某实业公司真实的投资合同,掌握了该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关键证据。 
  原来,1999年7月邢台市某实业公司与香港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资成立邢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公司注册资本金为5500万元,其中邢台市某实业公司以拥有的80亩土地做为投资,每亩地价折合31万元人民币,外商以现金投资3020万元。但是由于外方公司承诺资金只到位了1925万元,双方又重新修订了投资合同,合同中规定邢台市某实业公司入股土地面积实际为50.8亩折合1575万元人民币,占合资企业股份的45%,对剩余的29.2亩土地该公司未做账务处理。 
  2004年初,邢台市某实业公司将其入股后剩余的29.2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合资的房地产公司。房地产公司于2004年2月23日支付其土地转让款905.2万元,邢台某实业公司将收到的转让土地款由基建部门坐支,未计入公司账簿,也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004年8月,邢台市某实业公司又将其所持有的合资房地产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上海某投资公司,并与2005年1月15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政策攻心终使企业就范在案件检查过程中,开始时企业有抵触情绪不予配合,对税务机关的检查结果,企业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企业认为,根据财税(2002)191号文的规定,以土地投资入股且共担风险的投资行为,不应征收税款,企业的80亩土地属于投资行为,只是由于外方资金没有全部到位。才形成了土地转让行为,因此,企业认为不应征收税款。检查人员根据政策规定,对其不应纳税的部分予以了确认,对应纳税的部分涉及的相关税收政策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讲解。随着稽查人员大量细致工作,边检查边辅导,纳税人由不理解转为心服口服,由抵触转为主动配合,由对稽查工作的逆反到接受、认可,最终将90.26万元的税款、罚款及滞纳金足额入库。 
  稽查心得:随着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打击偷逃税力度的加大,个别纳税人进行偷逃税的形式也在不断翻新,其中利用注销税务登记的方法逃避以前年度应承担纳税义务的行为,已成为其偷逃税的主要方法之一。因此,加强这部分企业的税收管理已成为税务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 
  本案的突破,在于检查人员多方面运用了外调取证这一检查手段。取得了相关证据,使整个案件事实清晰明了,为案件的成功查处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通过该案的检查,要求我们税务人员应切实加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企业的税收征管,掌握准确的纳税资料,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税收问题;同时,应严格按照税收业务操作规程办理企业税务登记的注销,防止个别纳税企业利用注销税务登记之机逃避缴纳国家税款。 
  业存在的税收问题;同时,应严格按照税收业务操作规程办理企业税务登记的注销,防止个别纳税企业利用注销税务登记之机逃避缴纳国家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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