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务稽查

成品移交单引出的偷税分析 


   来源: 江苏国税网 

    被查单位:仪征市某变压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稽查单位:扬州市国家务税局稽查局。

    基本案情:该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系老国有企业于2001年改制成立,主营电力变压器和电器控制设备,该公司2006年度申报应税收入43386486.08元,应纳增值税878891.71元。 该公司2006年度应纳地方税收370563.20元。

    2007年5月份扬州国税稽查局对该公司2006年度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初期检查人员对该公司采取顺查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其他应付款—章某”帐溥贷方余额为79万,查阅其对应凭证,借方科目为现金,原始凭证记载“暂借章某款”,于是检查人员就向该公司财务人员了解这笔款项来源,财务人员闪烁其辞、吞吞吐吐解释是向个人集资的款项,检查人员从财务人员的表情中感觉其中必有猫腻,考虑到该公司产成品单台价值较大,产成品数量应不会多,从产成品数量着手检查或许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于是检查人员决定从产成品帐、实核对进行入手。

    检查人员直接到该公司产成品仓库,向仓库保管人员了解出入库手续,要求仓库保管人员提供产成品台帐,经了解该保管人员是去年年底人员调整接收的,新老保管员交接时,填制了产成品移交清单,于是检查人员根据移交清单注明的产成品数量与该公司帐面记载的产成品数量进行核对,结果发现移交清单变压器数量低于帐面数产成品35台,初步说明该公司有货物发出票未开现象。

    检查人员分析:该单位有35台变压器发出,其资金量占用量比较大,如果未回笼势必影响企业资金周转,从该企业2006年度现金流量表可以看出其资金周转一切正常,既然资金周转正常那么上述所发35台变压器销售资金极有可能已回笼大部分,一旦资金回笼帐面肯定会留有痕迹。于是检查人员又重新查看了资金、往来帐薄,结果发现:

    (1)对该公司所填开的现金收据存根与现金日记帐进行核对,其中一本收据的现金收入帐面无记载,收取的是14台变器以及下脚料款,收据填开金额为808279.50元,同时当期以 “其他应付款—章某”名义收取的现金同步增加,“其他应付款—章某”贷方累计数为790000元,二者金额基本相符;

    (2)部分单位应收帐款有贷方余额,预收销售款294240元;

    (3)部分单位应收帐款原借方发生额为596132.00元,后红字冲销,冲销后应收帐款无余额。

    于是检查人员将上述疑点反馈给企业财务要员并要求其进行解释原因,该企业财务人员再无法自圆其说情况下,不得不道出真相:

    (1)所谓的“其他应付款—章某”货方余额790000就是现金销售的14台变器以及下脚料款808279.50元的入帐部分,差额18279.50元已在平时业务中作费用支出;

    (2)预收销售款294240元是该单位销售7台变压器给客户而预收的大部分款项,货物已发出,由于销售款项309690尚有15450元未收到,该单位尚未向客户开具发票;

    (3)红字冲销应收帐款借方发生额,是14台变压器于2005年12月份发出,当时已开具普通发票作收入申报了增值税,但对方货款迟迟未回笼,发票一直未提供给对方,该单位于2006年3-4月份不想再“垫付”税款了,在货物未退回情况下,自行开具了红字发票冲回已开票收入596132.00元(含税)。

    至此,产成品移交清单实物数低于帐面数的35台变压器都有了出处,均为货物发出,未作收入申报增值税。

    另外还发现该单位购进货物,取得票货不一致的第三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15599.42元。

    处理决定:该单位上述行为属偷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的有关规定,扬州市国税稽查局对该单位作出追缴所偷增值税264656.91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处偷税数额的1.5倍罚款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该单位2006年度偷税264656.91元已占当年应纳税额1514111.82元的17.48%,已移送司法机关作进一步处理。

    稽查建议:上述案例是比较典型的帐内与帐外结合型偷税案,帐内实物减少不记发出、预收销售款不及时作销售处理;帐外现金收取销售款不入帐,为保证生产经营的资金正常周转,虚设借款将帐外销售资金过渡至帐内。

    对征管部门建议:1、要及时了解低税负纳税人存货状况,一般企业的原材料存量维持在生产一个月左右,产成品存量保证一个月左右销量,也就是其期末存货金额应保持在当年月平均销售额的2倍以下,若存货金额远远高于当年月平均销售额的2倍,则该低税负纳税人极有可能存在货物已发出未作销售处理。2、审核往来科目有无异常增减,若该企业产品行情供不应求客户先预付定金情况下,预收帐款挂帐情况有可能出现,但企业产品市场行情供过于求,如果再出现预收帐款长期挂帐的,则有可能是货物已发出,货款已收或部分已收。3、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或部分退回、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的,须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方可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税务机关对同为销售凭据的普通发票相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却大相径庭,根据现行税收法规,纳税人可自行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一些不法企业就有机会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人为调节税款,建议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实行备案制,凡开具了红字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必须将相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税务机关对审核有疑异的可作为稽核评税内容之一。

    对稽查人员建议:1、审核存货的帐、实是否相符,可要求企业提供实物盘点表,必要时可深入企业存货库进行实地盘点,如果出入,分析原因,找出存在的问题。2、审查企业资金来源,尤其长期挂帐的要仔细甄别,对确因企业资金周转较差而向民间借款的外,其他不明来源资金则有可能是企业设立的帐内小金库,同时对照产成品发货记录,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偷税。3、对开具红字发票的企业要认真审查其业务真实性,有无弄虚作假虚构退货,骗取开具红字发发票资格,从而偷逃国家税款。4、对原始单据存根进行审核,检查是否有跳号入帐或未入帐的单据的,着重检查企业有无设立帐外小金库、帐外帐的。

 
 

 


阅读次数:285

税收法规

更多 >>

税务实务

更多 >>

财税新闻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