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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本销售,生意红火”的秘密的案例分析

 
  来源: 江苏国税网 

    低于购进成本销售商品,生意越做越红火,听起来有点荒唐,但事实确实存在,而且不少不法企业与个人以此为发家致富之“捷径”。

    笔者曾在一户企业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基建规模较大,取得大量的钢材虚假普通发票入帐,金额达310余万元,经查这些假票系钢材经销商甲从不法票贩处购买。后对甲进行立案检查,查处偷税11.92万元,税务机关已对甲依法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

    检查过程中甲无意透露出行规,如开假票销售的钢材购进成本就达315万元,之所以亏5万元就让售了这批钢材,是由于从外地钢材销售公司乙处购得315万元钢材时,取得了购货磅码单,乙公司是凭磅码单开票的,甲以磅码单金额的4.5%(即13.95万元)向社会不法分子丙让售开票权,丙就向不法企业丁以磅码单金额的的6%(即18.9万元)兜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丁企业在未发生货物购销业务情况下,用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偷逃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在上述非法交易中,甲非法获利13.95万元,剔除亏损销售5万元,净赚8.95万元;丙获非法所得4.95万元;丁企业偷逃45.77万元增值税及甚至高达88.85万元企业所得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交易中,经销商甲与社会不法分子丙为谋不正当利益介绍乙销售公司为丁企业开具发票,丁企业在没有货物购销情况下,而取得乙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丙、丁均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伴随着专用发票的实行就开始打击了,无货纯粹为他人虚开案已明显减少,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并未因此而减少,只是虚开手段越来越隐蔽,隐性虚开案成增长趋势,这些案件显著特征:票面货物、数量及金额与销售的一致,更有甚者,作为开票方居然在不知情下就为他人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他们现金交易(或打卡)居多,购货方、受票单位明知非法,大家心照不宣,相互订立攻守同盟,票面货物可谓五花八门,凡能销售给小规模纳税人、个人的货物均有可能发生。作为主管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可谓任重道远,防不胜防,如何有效打击新型虚开发票是我们面临的一新课题,作为主管税务机关平时可从以下方面进行管理。

    1、加大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管理,督促其建帐健制,对小规模纳税人应取得而不取得发票的,要按发票违章加大处罚力度;

    2、加大对受票方的检查力度,对故意接受虚开发票骗抵税款的纳税人,要对其三年内的纳税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3、加强对销货单位的发票开具管理,尤其是要注意发票开具的票、款、物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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