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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与辅导并行,消除企业纳税误区 

  来源: 中国税务报 

  企业基本情况 

  安徽省芜湖市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由芜湖某制造股份公司于2000年9月投资1000万元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经营期限20年。公司经营范围:仓储、租赁。公司营业税适用税目“服务业———租赁业”,适用税率5%。 

  评估分析评估人员通过对该公司申报的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中主营业务收入和缴纳税款比对中发现,该公司营业税和主营业务收入不配比,进而再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查询发现其缴纳的营业税、房产税远远小于按主营业务收入“服务业———租赁业”5%税率和按租金收入的12%计算出来的税款,因此将营业税、房产税和收入项目作为评估重点,核实企业有无少缴营业税、房产税的问题。评估主要通过询问、实地观察调查和对有关数据比对的方式进行。 

  评估人员在对各类情况进行核对分析时发现,该公司2005年度财务报表中“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及“主营业务收入”均有增加额。评估人员随即通过征管信息系统查询该公司房屋租赁业发票开具情况。 

  通过查询,评估人员发现该公司2005年12月份未到税务机关代开第四季度房屋租赁业发票,难道这家公司第四季度房屋出租未与承租方结款吗? 

  带着疑问,评估人员又从户管资料中调出该公司与一企业的房屋租赁协议,租赁协议上明确写明:承租方应按季支付给出租方房屋租金132万元。评估人员感到很纳闷:难道该公司取得收入未计提营业税?评估人员在对与承租该公司厂房的另一企业调查中了解到,承租厂房的这家企业12月31日只支付该公司70万元的租金,未按出租协议兑现全部租金。因此,评估人员将该公司有应收房屋租金但少申报缴纳营业税、房产税等相关税款这一疑点问题填入《纳税评估结论表》的评析栏中。 

  约谈核实 

  在掌握以上情况的基础上,评估人员报经领导批准后向该公司发出了《税务约谈通知书》,告知其存在的疑点问题,请公司对评估分析发现的疑点问题进行解释说明,并要求该公司提供2005年度营业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应缴税金、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明细账。 

  该公司财务负责人在约谈时称:由于公司对具体办税人员进行了调整,新到的办税员认为没有收到全部出租房屋的租金就不缴税,只有等到对方将全部租金付清之后,到税务局开发票的时候才计提税金申报缴纳。新来的办税员凭自己的理解自行处理,导致少提缴营业税、房产税和相关附加税。 

  评估人员 

  随即核实了该公司提供的相关明细账,证实“应收账款”科目在12月31日记有70万元应收承租方房屋租金,虽已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但因实际款项未到账所以未计提、未申报营业税、房产税等相关税金。 

  当评估人员提出,厂房租赁协议第四季度应收132万元租金而少计62万元主营业务收入时,该公司财务负责人辩解道:2005年12月31日的那笔70万元租金直到2006年1月10日才到账,那剩余的62万元租金到今天对方还没有付给企业,为此企业没有将其作收入计提税款。针对该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这种解释,评估人员向其宣传了营业税相关税收政策和应税收入确认的原则,使企业认识到了产生错误原因,消除了以往对税法理解的偏差,心悦诚服地在约谈记录上签了字。 

  鉴于疑点基本消除,评估人员要求企业进行自查自纠。 

  评定处理根据上述情况,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结论》,作出差异符合性结论,报经领导批准对该公司下达了《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告知其自行补报少申报的营业税6.6万元、城建税0.462万元、教育费附加0.198万元及教育地方附加费0.066万元,房产税15.84万元,滞纳金0.5775万元,累计达23.22375万元。该公司重新申报并缴纳了税款和滞纳金,评估疑点已全部消除。 

  评估建议 

  1.税务机关要及时掌握企业的基本情况,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及时掌握企业经营信息的变化。本案中评估人员就是通过日常掌握的户管资料和与相关企业的经济业务往来,了解到该单位存在的厂房出租情况。 

  2.要充分利用已有的各项企业财务及纳税指标,尤其是在税收征管信息化全面运用、大量数据均可共享利用的情况下,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定期对相关信息间的勾稽关系进行比对,这样不仅可以发现异常,还可以掌握一定的证据。如本案中评估人员就是在对主营业务收入和营业税、房产税进行比对过程,以及发票开具信息中发现评估工作疑点的。 

  3.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业的管理,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本案中办税员就是因为不了解税收政策,错误地少申报应缴税款。因此,评估人员应主动深入企业了解情况,动态地掌握企业的经营活动以及税款缴纳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税收政策辅导,提高企业办税人员的办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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