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江苏国税网
一、案件来源
2007年3月30日,浦口区国税局稽查局接到本局征管科发来的内部工作移送单,反映辖管户南京某科技公司滞留深圳市某通讯技术公司2006年3-4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金额404,957.26元,税额68,842.742元;滞留南京某通讯科技公司2006年1-4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金额3,328,327.34元,税额565,815.06元。上述发票均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金,涉嫌隐瞒增值税。
二、企业基本概况
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黄XX,注册资产51万元人民币,成立于2005年7月,主营:通讯器材、手机销售,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5年8-12月申报销售收入959,753元,应纳税所得额-5,654.58元。已交增值税1,027.24元,增值说税负率为0.1%。
2006年度申报销售收入8,256,690.66元,应纳税所得额-9,968.83元。已交增值税5,880.47元。期末留抵37,687.53元。增值说税负率为0.07%。
三、存在的违法事实
为查清滞留票涉及的货物情况 ,检查人员到销售单位进行协查取证。该纳税人为其特约经销商。南京某通讯科技公司销售小灵通产品经过以下流程:1、客户以传真方式向公司发出订单,以电汇或现金方式将货款存至公司帐户;2、业务经理安排生产,财务核实款项到帐后通知仓库和承运部门发货;3、承运部门发货至指定地点,开具货物收据方式并由客户签字或盖章确认发货品种及数量。4、财务根据发货情况确认销售收入开具发票。
南京某通讯科技公司于2005年8月至2006年12月发给该公司小灵通产品1191.16万元(含税),共开具211份货物收据(或货物交运单),收件人一栏均由该公司员工唐X、顾X等人签字盖章确认收货,该公司少入帐小灵通产品714.62万元(1191.16-476.54)。此时企业法人代表解释为是别人冒用其名义购货,自己并不知情,更不知道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在什么地方。
为进一步查清情况,检查人员就上述货物的资金流向进行外围调查,查明黄XX用个人信用卡帐户汇往南京某通讯科技公司购货。帐外自行销售以及他人挂靠其公司购销货物,资金往来均通过多张个人信用卡帐户。在大量的证据面前法人代表最终交待:为了加大整体购货资金,提高货物折扣,降低进货成本,联合同业朋友共同购货。为了少交税又达到收支帐面平衡,将朋友购货的所有增值税发票及自己购货的部分增值税发票未进帐处理。同时也未将该部分收入申报。
四、税务行政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第十九条规定,应补交增值税121.49万元。
2、因企业购货发票已丢失,无法确定上述帐外收入的销售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成本资料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有上述行为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应补交企业所得税7.39万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该纳税人上述行为属偷税,处以所偷税款0.5倍罚款62.56万元。
4、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处理。
查后的几点思考
1、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收入的普遍提高,照章纳税的意识普遍建立。但是受到利益的驱动,不少人对税法漠然视之,纳税观念、税法遵从意识仍然淡薄,手机批发零售多为个体经营,其财务管理较为混乱,其往往采取多处进货,边进边销,不记账、少申报,不准确提供纳税资料等手段进行偷税。本案的查处,便是明证。为了达到偷税的目的,采取进货不入账、销售不开票、不入账,使国家税收大量流失。
2、金税工程加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有效遏制了虚开、代开增值税发票等犯罪活动。强化了税源监控,有力促进了税收征管。但是从该案可以看出金税工程不是万能的,它仅管住了用票的,而对以现金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帐外经营、偷税逃税却无能为力。
3、银行卡交易的泛滥,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各种各样的银行卡已逐步被人们所接受,银行卡不仅可以异地存取,而且个别企业以企业法人名义申请银行开户时,同时以个人名义申领银行卡。一个人在多家银行开户,个人持有十几张,甚至几十张银行卡的现象存在。从而为日后的现金交易、帐外经营打下伏笔。
4、在政策层面上推广银行承兑汇票,提高企业法人代表对银行承兑汇票的认识。一方面,企业可以利用银行的实力与信誉及其支付能力很强、收款风险很小,从而降低商业风险。另一方面,将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结算工具,对于一些信誉好、长期重要客户共同使用,对双方长期合作,携手做大做强都有积极的意义。
5、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共同营造诚信纳税的社会环境,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国税部门对纳税人的纳税信誉等级进行评定,对信誉等级高的给予“绿色通道”式服务;对信誉等级低的提高管理频率,加强监控,并实施部门联动,加强与银行、海关、工商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执法单位的密切配合,并与财政部门联合,严格会计人员的从业条件。通过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和失信处罚机制,使遵纪守法的纳税人事事方便,使偷逃税分子风险成本加大,行为处处受制,以此营造诚实守信、遵章纳税的社会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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