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武汉税网
江苏省扬州市某机床有限公司因将应税收入长期隐藏在“应收帐款”贷方进行偷税,被当地国税机关作出补缴所偷税款7.4万元、罚款14.8万元的处理。
江苏省扬州市某机床有限公司于1991年成立,主要从事组合机床、台式车床、机床通用零部件的制造、加工,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5年该单位向国税机关申报应税收入2362万元,增值税税负8.4%,稽查人员在对该单位实施正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税收负担合理、财务核算较准确,看似无问题。但细心的检查人员在核对该单位2005年相关科目时,发现“应收帐款”贷方余额430000元,按正常的财务核算,应收帐款科目应在借方存在余额,贷方出现余额是否有猫腻?
带着疑问,稽查人员逐笔核实了“应收帐款”贷方余额,发现这些货款是该单位的客户在检查所属期间汇入该单位指定帐户的货款,询问财务人员得知:“应收帐款”贷方余额430000元是企业按合同的约定收取客户的预收帐款,但货物未发出。
货物真的未发出吗?稽查人员先检查了该单位在产品、产成品、库存商品科目,发现所属期间以上科目余额为零!稽查人员不动声色地到该单位的生产车间检查了实际生产情况,通过与生产车间的职工和仓库保管员了解、询问得知:该单位生产的组合机床、台式车床等是科技含量较高的专利产品,客户需要产品时,要按合同的约定先将货款的30—40%汇到企业,待生产完毕后再带款提货,因产品供不应求,不可能出现库存现象。
对照该单位“应收帐款”贷方余额明细记录,稽查人员要求该单位提供详细的购销合同,经逐项核实后,发现所有货物已按约定的时间全部发出!在大量的证据面前,该单位的负责人不得不向稽查人员交代:该单位一直采取“预收帐款”方式结算货款,按合同约定,收到预收帐款后暂时列“应收帐款”贷方,“应收帐款”贷方存在余额是因为客户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带款提货后,有5—10%的保证金对方未付所以未记销售,实际交付给客户的产品价值是488040元。
稽查人员最终查出该单位2005年少申报应税收入488040元(含税),偷逃增值税70911.80元的违法事实。因该单位偷税税额已达移送标准,扬州市邗江区国税局稽查局按规定已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