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江苏国税网
在对企业经常性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往往注重对企业容易发生偷漏的有关科目、凭证及发票等方面的检查,而对一般不容易出错,即人们都认为最不可能出现的问题的环节掉以轻心,甚至连理都没理,一带而过,殊不知有的偷漏税案件往往就出现在最不可能之处。日前,我局就成功从细微处着眼,从最不可能处入手,查处一户企业利用税率进行偷税的违法案件,值得大家深思与借鉴。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
××超市有限公司是我县一分局管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品流通企业,主要从事日用百货、烟酒、五金交电等商品零售业务。该企业自2003年开业以来税负一直偏低,管理部门曾经几次对其纳税评估都没有发现问题,2007年3月管理局将其移送稽查局查处。
二、偷税手段及检查方法
检查人员连续几天运用逆查法和抽查法对企业2003年以来的帐簿、凭证进行了详细认真检查,对库存商品进行突击盘点,但结果是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始终未发现问题。该企业是连锁超市,电脑记帐,记帐软件是总部统一设置安装的,且与总部数据传输均在网上进行。难道真的一点问题都没有?虽然几天连续检查一无所获,但检查人员并没有灰心、气馁,及时调整思路,改变战术,从最不可能存在问题的税率这一敏感税制要素入手,巧查偷税漏税违法行为。税率是指应纳税额与计税依据数量之间的法定比例,它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体现了纳税的深度。税率是税收制度的核心要素,它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纳税人的 水平,体现着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职能关系。按常理,这样一个连锁超市,其税率肯定不会搞错,但当检查人员检查到第九大类商品时,发现有营养品、南北货、冷冻食品、烤鸡、烤鸭等商品,企业申报时适用税率为13%,其他商品吃不准,但对烤鸡、烤鸭的适用税率检查人员当场就可以认定为17%,至此该企业错用税率进行偷税的违法事实已初见端倪。随即检查人员翻阅相关增值税法律法规,确认该企业第九大类商品中部分货物适用税率用错。
三、案件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条规定,该企业兼营不同税率货物,未分别核算销售额,这种行为属偷税,决定追缴2003年至2006年四年间所偷增值税95040.69元,并处以所偷税款0.5倍罚款计47520.35元,按章加收滞纳金,上述税款、罚款、滞纳金均已如数入库。
四、案例分析
这个案件的成功查处,给了我们许多启迪与思考:
一是一些企业法人和财务人员平时很少学习税收法律法规知识,对税法的具体规定知之甚少,因不懂法所以就难守法,导致偷税漏税违法行为的发生;二是我们国税管理部门疏于管理,管理粗放,导致该企业四年来税率一直错用,而始终未被管理部门发现并及时纠正;三是稽查人员麻痹大意,检查不深入、不仔细,走过场,轻信税率是“高压线”,不可能出错,以致前几年几次检查都未能发现这个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一是有针对性加强对企业法人和财务人员的税法宣传和培训,特别对具体法律法规要讲深讲透;二是国税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管理,要经常深入企业调查了解情况,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法规,如实申报,坚决堵塞各种征管漏洞;三是稽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要深入细致,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从不起眼、细小、最不可能出现问题处入手,发现疑点要紧追不放,查出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坚决捍卫和维护税法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