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税务报
企业基本情况
宁夏银川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是外省某钢铁集团公司驻宁夏的销售机构,注册资金100万元,主要经营某钢铁集团公司生产的普通线材、高速线材、板材、螺纹钢、圆钢等建材产品,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共有职工10人,管理人员均为某钢铁集团公司指派,主要负责宁夏及宁夏周边地区的销售业务。
评估分析
2007年1月,银川市税收预警系统发布的预警信息提示,西夏区国税局管辖的某商贸有限公司在2006年有10个月处于“零负”申报。西夏区国税局评估人员对该公司的申报资料进行了统计分析,发现该公司2006年1月~12月实现销售收入7亿多元,缴纳增值税4.16万元。针对其2006年度增值税税负率仅为0.0059%的异常现象,西夏区国税局对该公司进行了全面的纳税评估,经分析发现了如下问题:(一)该公司2006年1月~12月实现商品销售收入7.03亿元,计提销项税额1.19亿元,取得进项税额1.17亿元,期初留抵税额258万元,应缴增值税和实缴增值税4.16万元,期末留抵税额40万元,增值税税负率为0.0059%。通过分析,评估人员初步认为该公司增值税税负率较低的问题比较突出,有可能存在隐匿销售收入的问题。
(二)该公司2006年1月~12月实现商品销售收入为7.03亿元,商品销售成本6.98亿元,商品销售利润234万元,销售利润率仅为0.33%。评估人员分析认为,如此低的毛利率(销售利润率)是造成该公司2006年1月~12月未缴纳增值税的根本原因所在。由于毛利率过低,公司可能存在财务核算不准确或实现销售收入未入账导致商品销售利润率过低的问题。
(三)由于该公司购进的全部货物都来自于关联方企业,企业有可能存在人为调控销售利润率的问题。
约谈举证
基于以上分析,评估项目组决定按照《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规定,向该公司发出《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就上述疑点与纳税人进行约谈。约谈中,重点指出异常涉税指标,要求公司对评估初步确认的问题进行自查,并作出合理的解释。但纳税人未作出合理解释,只是含糊地将税负率低归结为进货价格上涨和公司利润率低等因素。
实地核查
为了进一步弄清事实,评估项目组深入该公司,有针对性地进行了实地核查。
(一)对购进业务真实性的核查。在商品采购环节,重点核查了该公司“商品采购”、“库存商品”科目的明细账,并结合“预付账款”科目,进行对应核查,测算该公司取得的进项税额是否与购进业务金额相匹配,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与“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相一致,经查未发现异常情况,排除该公司因多抵扣进项税额造成未缴增值税的疑点。
(二)对销售业务真实性的核查。在商品销售环节,重点核查了该公司“商品销售收入”科目的明细账,并结合“预收账款”科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对应核查,推算“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是否与销售环节各相关科目相匹配,经查未发现该公司存在异常情况,排除了公司可能存在隐匿销售收入或未及时结转销售收入的疑点。
(三)对销售成本结转方法的核查。该公司结转已销商品成本采用加权平均法核算出库商品单价,整个核算过程清晰、准确,成本结转金额与销售额相匹配,结转数量与库存商品出库数量相一致,不存在高转成本造成商品销售利润率过低的问题。
(四)对公司财务核算水平的核查。通过对该公司核算情况的核查,评估人员发现该公司基本上能够按照财政部规定的要求处理相关的经济业务,财务部门内设的岗位能够保证会计核算实现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财务核算能够提供比较详实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整体财务核算能够做到准确、清晰。此外,该公司的财务人员都是外省某钢铁集团公司财务部直接委派并对集团财务部负责,也在客观上保证了该公司的财务信息必须具有一定的真实度。另外,外省某钢铁集团公司财务部还定期派人对该公司的财务核算进行审计和监督,从制度上保证了该公司的财务信息必须以真实核算为基础。不存在因财务核算不准确造成商品销售利润率过低的问题。
二次约谈经过实地核查,评估项目组把账面上有可能降低销售利润率的因素都一一排除,剩下的也只能是账外的因素,即关联企业之间人为降低利润率的因素。由于关联企业往往不在同一地区注册,税务机关很难掌握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这可能是该公司增值税税负率低的主要原因。银川某商贸有限公司不仅是外省某钢铁集团公司所属的销售总机构的驻外机构,也是该钢铁集团公司的关联企业,因此在银川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货时,该钢铁集团公司就有可能在销售价格方面实行关联控制,因而也存在着调控关联方企业的盈利能力以及增值税缴纳多少的嫌疑。为此,评估项目组通过了解其他纳税人材料购进价格信息,进行比较后,认为该公司购进货物价格偏低的问题是关联企业人为调控价格导致的。决定再次对该公司进行第二次约谈和关联企业税收政策辅导。
第二次约谈中,评估人员重点向该公司讲解了《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有关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纳税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的规定,使该公司意识到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价格并不是企业内部的事情。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依据独立企业之间交易价格,处理相关的购销事宜。同时,评估人员要求该公司对价格和费用标准相关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写出书面说明报告。经过评估人员的政策辅导,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在约谈中承认确实存在着购进价格偏高的问题,请求通过自查自纠解决申报不实的问题。
评估处理
3天后,该公司将2006年1月~12月购进货物的单价与钢铁集团公司同期销售给独立企业的价格进行了比较,并报送了明细清单。经纳税评估项目组审核,认为该公司申报的自查资料详实可信,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西夏区国税局决定对该公司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价格进行调整,对该公司2006年1月~12月购进的货物价格依照1%的比例进行下调。
该公司2006年1月~12月购进货物8.44亿元,按照降低购进价格1%的幅度计算,应减少购进金额845万元,应补缴因减少购进金额而多抵扣的进项税额143万元,该公司已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内将补缴税款入库完毕,并及时进行了账务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