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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亏损偷税补 偷鸡不成蚀把米的案例分析

  来源: 江苏国税网 

    江苏某特钢有限公司是我县一家台商投资的股份制企业,由于决策者当初多处失误,导致投资额由当初的不足二千万元一直追加到八千多万元,投资工期长达三年多。因投资决策失误造成巨额亏损,企业法人不在开拓市场和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方面下功夫,却在税收这一高压线上动起了歪脑筋。日前我局就成功查处了这起运用多种手段进行偷税的案件,挽回国家损失近九十万元,很好地维护了税法的尊严。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 

    江苏某特钢有限公司位于宝应县安宜镇沿河工业区,主要生产纯铁、低合金钢、微合金钢、铸钢件等产品,是第一税务分局管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实现销销售售收入 15771250.59元,申报销项税金2681112.4元,进项税金3337836.45元,应纳税金104796.22元,入库104796.22元,实际税负率为0.66%。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实现销售收入37619764.08元,申报销项税金6395359.81元,进项税金5676939.26元,应纳税金84350.72元,已交84350.72元,实际税负率为0.23%。 

    二、调查取证过程及违法事实 

    在检查过程中我们主要采用了逆查法、抽查法与核对法,对该公司的帐簿、凭证、财务报表以及相关纳税资料进行了检查,并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经检查发现: 

    (一)、2005年度 

    1、该企业2005年度购进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号码为00027909—00027914、09070355—56、08538572、20903850、13112011、05216548、10281517,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金103935.67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一)项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少缴增值税103935.67元。 

    2、该企业2005年度将购进的电工材料、金属材料、机械配件等原材料用作在建工程,作为非应税项目的购进,应转未转进项税金共8笔,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二)项规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进项税金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少缴增值税90329.81元。 

    3、该企业2005年10月转让销售原材料120万(价税合计),未计算缴纳增值税,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及第十九的规定,少缴增值税174358.97元。  

    2005年度共少缴增值税368624.45元。 

    (二)、2006年度 

    1、企业2006年度购进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号码为08014009、08109877、00363785、02086369、04961691、04905244、09361692、01382662、00013464、07898062、03410291,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金4023.04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一)项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少缴增值税4023.04元。 

    2、该企业2006年度将购进的电工材料、金属材料、机械配件等原材料用作在建工程,作为非应税项目的购进,应转未转进项税金共8笔,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二)项规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进项税金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少缴增值税6476.86元。 

    3、该企业2005年8月从台安星源冶金厂购进货物一批,进项税金已抵扣,2006年11月发现有质量问题,经双方协商少付货款34919元,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少缴增值税5073.7元。 

    4、该企业2006年12月取得填写不全的运费发票1份,根据国税发[1995]192号文规定,其进项税金3598.2元不得抵扣,应予以补缴。 

    2006年度共偷逃增值税15573.6元,少缴增值税3598.2元。 

    三、处理意见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三十二条的规定,该企业2005年第1—3项行为已构成偷税。建议追缴增值税368624.45元,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以所偷税款1倍罚款368624.45元,因所偷税款达到移送标准,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三十二条的规定,该企业2006年第1—3项行为已构成偷税,建议追缴增值税15573.6元,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以所偷税款1倍罚款15573.6元;对该企业2006年第4项行为少缴增值税3598.2元予以追缴。 

    四、问题与教训 

    一是日常税法宣传不能只注重对内资企业宣传,切不可忽视对外资企业的法人代表、财务会计的培训、宣传,甚至是教育。该企业初一看是台商投资企业,按理台胞回祖国内地投资办企业报效国家和人民,已经享受了相关的优惠政策,更应该严格遵守大陆的各项税收法律法规才是,可该企业法人税收法制意识淡薄,不在开拓市场和内部管理上下功夫,却用偷逃国家税收来弥补自己因投资失误造成的亏损。这个案件不但偷税时间跨度长、手段拙劣,而且偷税分录笔数多(2005年22笔,2006年20笔),偷税事实令人触目惊心,其性质比较恶劣。 

    二是国税管理部门未能真抓实管,没有抓在平时、严在具体。该企业2005年度、2006年度实际税负率分别为0.66%、0.23%,其指标远远低于省局该行业税负预警线,可是在长达两年时间内,管理人员未能引起足够重视,也未采取得力措施确保该企业的实际税负率达到省局该行业税负预警线,以致被不法分子钻了空子,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 

    三是国税管理部门纳税评估职能和国税稽查职能未能有效地结合,没有形成强大的合力及时遏制偷税违法行为的发生。据了解,国税管理部门也曾几次对该企业进行纳税评估,但是未能将发现的问题或线索及时移送稽查局处理,导致了该案的发生。 

    五、对策与措施 

    一是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法宣传力度,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偷漏税案件查处后的曝光力度,运用法律武器维护祖国税法的尊严,对境外某些不法商人造成“税莫偷,偷必罚”的声势,不断增强外商投资企业依法纳税的意识。 

    二是国税管理部门要严格管理,运用各种手段堵塞征管漏洞,各类企业要严格执行省局划定各行业税负预警线,对企业实际税负明显低于省局划定的各行业税收预警线的要及时评估,对评估出的问题按照“4十1”联动机制要求,形成案源移送稽查。 

    三是国税稽查部门要加大案件查处力度。检查人员只有克服怕苦畏难、怕得罪人的思想,锐意进取,顽强拼搏,才能将偷税案件一查到底,查出成效。比如参加该案的检查人员能够尽责尽力,高效率满负荷开展工作,仅案件的卷宗就有三百多页,像似两本小说书,单复印就用了整整一天时间,掩卷深思,该案能在很短时间内查实查结,没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吃苦耐劳的精神是根本不可能的。 

    四是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对国税管理部门未能及时堵塞征管漏洞,未能严格执行省局划定的各行业税负预警线,致使税款大量流失的;对纳税评估人员就评估出的问题,未能按照“4十1”联动机制要求,形成案源移送稽查的;对国税稽查部门的检查人员未能严格执法查清案件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涉嫌渎职侵权的、行贿受贿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查外的同时兼查内,内外并举才能有效地整顿税收秩序,有力地净化税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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