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江苏国税网
日前,泗阳县国税局对辖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对其未盖厕所而用发票入帐的虚列开发成本等行为定性为偷税,除追缴企业所得税77907.01元,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外,并处所偷税款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额为38953.51元。
在今年的房地产业专项检查中,泗阳县国税稽查局发现辖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06年度有以下违法问题:一是未执行泗阳县国家税务局的税务处理决定(泗国税处[2006]27号),对2005年度违法计入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尚未结转为销售成本72692.48元,在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在税前按98.83%(已售面积占可售面积的比例,下同)比例结转销售成本。 二是2006年度在管理费用中计提工会经费3330.00元,已上缴2080.00元,余额1242.00元在汇算清缴时未作纳税调整。三是非公益性捐赠8000.00元计入营业外支出中,汇算清缴时未作纳税调整;四是在支付评委劳务费1100.00元,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计入营业外支出中;五是未取得发票的金额为18919.02元,已计入2006年度的开发成本中,已在税前按98.83%比例结转销售成本。 六是在记帐凭证中, 因盖厕所,入帐发票136800.77元。经实地稽查,该纳税人并未盖厕所,已在2006年度税前按98.83%比例结转销售成本。
经计算,该企业2006年度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共计为236081.85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77907.01元。